AI assistant
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2, 2019
55629_rns_2019-04-22_257eb45c-ce49-4f74-ad45-31240657d11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4 月2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如下修改:
| 如下修改: | |
|---|---|
|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重大担保事项; 重大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千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千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十五)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份作出决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 会审批权限或股东大会的其他授权,决定公 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 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借 款、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 会审批权限或股东大会的其他授权,决定公 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 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外借 款、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九)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担保 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九)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担保 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
(十)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提供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 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 董事同意; 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对外提供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 时,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达 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 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规定的“重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一 大”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议。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 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达 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董事 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规定的“重 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大”标准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议。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权限审批。董事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表决,独立董事应发表专门意见。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编制《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4 月)。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 订本)正式生效施行,原《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特此说明。
==> picture [19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会 2018 年4 月22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