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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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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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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21-034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黄国荣,监事兰小华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3,08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19%)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国荣先生计划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2.79%)。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 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进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将于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6 个月内进行。
2、持有公司1,149,48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7%)的公司监事兰小华 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不超过28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27%)。
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23 日收到公司黄国荣先生和兰小华先生提交的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 黄国荣 | 董事、副总经理 | 13,081,500 | 12.19% |
| 兰小华 | 监事 | 1,149,480 | 1.07% |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
| 股东名称 | 股份来源 |
|---|---|
| 黄国荣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
| 兰小华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
3、减持数量:
| 股东名称 | 拟减持数量(股) | 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黄国荣 | 3,000,000 | 2.79% |
| 兰小华 | 287,000 | 0.27% |
| 合计 | 3,287,000 | 3.06% |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黄国荣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兰小 华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 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2%。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 后的六个月内,即2021 年5 月20 日至2021 年11 月19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2021 年4 月29 日至 2021 年10 月28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 间除外)
-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届时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 (一)股东黄国荣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
(1)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作为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 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
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可转让公司股票: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 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在减持时为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本人还应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 第六条和/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2)减持数量
在本人所持公司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则本人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 本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该承诺。 (3)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 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减持时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则:(1)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如本 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 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 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股票发行价。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 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兰小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承诺如下:
1、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自发行人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作为发行人的监事,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本人在前述锁定期限满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黄国荣先生、兰小华先生此前已披露 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黄国荣先生和兰小华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
1、黄国荣先生和兰小华先生将根据其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 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 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 按规定进行披露。
2、黄国荣先生和兰小华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 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持续经营。
3、如遇公司股票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 调整。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黄国荣先生和兰小华先生承诺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将督促黄国荣先生和兰 小华先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
五、备查文件
- 1、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