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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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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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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4 月23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5 年5 月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 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芯科微”) 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促进其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对全芯科微提供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10(高保)20250003-11),约定公 司为全芯科微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SZ10(融 资)20250003)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公司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 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RTL000223387),约定公司为全芯科 微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A105349)所形成的债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全芯科微提供担保的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T1WF66 |
| 法定代表人 | 苏芳 |
| 注册资本 | 1000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19日 |
|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
| 办公地址 | 深圳南山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6栋2105室 |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批发、零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出 口相关配套业务(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 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
|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 |
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2、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4 年12 月31 日 (经审计) |
2025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8,047.47 | 10,096.79 |
| 负债总额 | 5,916.04 | 7,898.10 |
| 应收账款 | 3,982.11 | 6,061.20 |
| 净资产 | 2,131.43 | 2,198.69 |
| 项目 | 2024 年1 月-12 月 (经审计) |
2025 年1 月-3 月 (未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11,201.05 | 3,873.95 |
| 营业利润 | 315.72 | 11.79 |
| 净利润 | 238.80 | 10.02 |
经核查,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
2、保证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3、债务人: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
(1)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2,000 万元;
-
(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2,000 万元;
-
6、保证担保的范围:
(1)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 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
(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 取得债务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 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 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因主合 同或其他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 上述担保范围中。
7、保证期间:
(1)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①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 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②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 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③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 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④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 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 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 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 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 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 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 年5 月19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1,730.97 万元或等值外币(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9.41%。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事项, 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融资合同》;
3、《综合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