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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Oct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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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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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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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20 层)
二〇二四年十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天风 证券”)接受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股份”、“公司”或“发行 人”)的委托,担任太龙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天风证 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章琦、张兴旺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为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 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用语具有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3-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 |
|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 |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太龙股份 |
| 股票代码 | 300650 |
| 法定代表人 | 庄占龙 |
| 成立日期 | 2007年9月11日 |
| 上市日期 | 2017年5月3日 |
| 注册资本 | 21,829.6126万元 |
| 董事会秘书 | 庄伟阳 |
| 邮政编码 | 363107 |
| 联系电话 | 0596-6783990 |
| 公司传真 | 0596-6783878 |
| 公司网址 | https://www.tecnon.net |
| 公司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 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 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 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 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 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合同能源管 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半导体分销业务和商业照明业务,其中半导体分销业务的销售收 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平均在 85%以上。
1、半导体分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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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导体分销业务运营主体主要为子公司博思达。博思达是国内知名的 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其分销的产品主要为射频及通讯器件、数字及数模器件、 模拟器件等产品,具体包括射频前端、通讯模组、SOC、DSP、地磁传感器、 CMOS 图像传感器、光距离传感器、音频放大器、电源管理芯片、存储器等, 主要应用于手机、消费电子、物联网、汽车电子等领域。
目前,博思达及其子公司拥有 Qorvo(威讯联合半导体)、Pixelworks(逐 点半导体)、 AKM (旭化成)、 Sensortek (昇佳电子)、 Dialog (戴乐格)、 Invensense(应美盛)、晶相光电、圣邦微、炬芯科技、Knowles(楼氏)等境内 外知名原厂的授权,主要情况如下:
| 产品大类 | 代表产品 | 产品图示 | 产品简介及应用领域 | 代表品牌 |
|---|---|---|---|---|
| 射频及通 讯器件 |
射频器件 | 主要系射频前端Radio Frequency Front-End,在通讯系统中天线和 中频(或基带)电路之间的部分, 包括功率放大器、滤波器、双工 器、射频开关、低噪声放大器、消 谐器等,广泛应用于通讯及消费电 子、物联网等领域。 |
Qorvo 圣邦微 Dialog 炬芯科技等 |
|
| 通讯芯片及通 讯模块 |
主要包括通讯模块,以及蓝牙、 Wifi等通讯芯片,其中通讯模块是 将基带芯片、射频芯片、存储芯片 等集成在PCB上并提供标准接口 的模块化组件,应用通讯及消费电 子、物联网等领域。 |
|||
| 数字及数 模器件 |
传感器,包括 地磁传感器、 光距离传感 器、CMOS 图 像传感器、压 力感应传感 器、温度传感 器、电流传感 器等 |
一种检测装置,能感受到被测量的 信息,并能将感受到的信息,按一 定规律变换成为电信号或其他所需 形式的信息输出,以满足信息的传 输、处理、存储、显示、记录和控 制等要求。广泛应用于通讯及消费 电子、物联网、汽车电子等。 |
Sensortek Qorvo AKM 晶相光电等 |
|
| 音频放大器 | 将低幅值音频信号放大到合适的水 平,用于驱动扬声器的电子放大 器,又称音频功率放大器。它通常 是一个典型的音频播放系统的最后 一级即输出级。广泛应用于通讯及 消费电子、物联网、汽车电子等。 |
圣邦微 傅里叶等 |
||
| 电源管理芯片 | 集合数字控制与模拟电路,在电子 设备系统中担负起对电能的变换、 分配、检测及其他电能管理的职责 的芯片。 |
圣邦微 Dialog |
3-3-3
| 产品大类 | 代表产品 | 产品图示 | 产品简介及应用领域 | 代表品牌 |
|---|---|---|---|---|
| 存储器 | 具备存储功能的半导体元器件,作 为基础元器件,具有运行程序或数 据存储功能,广泛应用于各类电子 产品中。 |
宏芯宇 武汉新芯 |
||
| SOC、DSP、 MCU |
SOC 是一种高度集成的电子元件, 它将多个功能模块(如处理器、内 存、外设接口等)集成在一个单一 的芯片上,广泛应用于通讯及消费 电子、物联网等领域; DSP芯片,即数字信号处理芯片, 是一种专门用于数字信号处理的集 成电路芯片。DSP芯片通常具有高 性能的数字信号处理能力,能够快 速、准确地处理数字信号,广泛应 用于通讯及消费电子、物联网、汽 车电子等领域; MCU 是把一个微型计算机系统系 统集成到一个芯片上,即将中央处 理器以及串口、内存、计数器、模 数转换等周边器件整合在单一芯片 上。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工业控 制、物联网等领域。 |
AKM Pixelworks 多方科技 |
||
| ADC、DAC、 CODEC |
将模拟类电信号转成数字信号,将 数字信号转换成模拟电信号。广泛 应用于通讯及消费电子、汽车电子 等。 |
AKM | ||
| 模拟器件 及其他 |
AC-DC、DC- DC、LDO |
AC-DC芯片是将交流电转换为直 流电的开关电源芯片,DC-DC芯片 是将一种直流电转换为另一种直流 电的开关电源芯片,把开关电源所 需要的控制逻辑电路都集成在芯片 中。控制逻辑调节输出电压,并保 持输出电压稳定。广泛应用于通讯 及消费电子、物联网、汽车电子等 |
圣邦微 Dialog |
|
| 功率器件 (MOS、二三 极管、GaN) 等 |
实现独立功能的元器件,广泛应用 各类电子产品 |
基本半导 体、威兆、 英诺赛科 |
博思达面向小米集团、OPPO、闻泰科技、华勤通讯、海康威视、比亚迪、 荣耀、TCL、VIVO、大疆、视源股份、创维、安克创新、龙旗科技等知名企业 销售产品。基于对各类芯片性能和下游电子产品制造商需求的理解,博思达在 客户产品立项、研发、系统集成、量产等环节提供实验室和现场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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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代理的芯片及其他元器件能够嵌入在客户终端产品中,支持这些终端产 品预定功能,帮助下游客户快速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电子产品。
2 、商业照明业务
公司商业照明业务的主要产品为照明器具,此外还涉及 LED 显示屏和光电 标识等生产销售。
| 产品类别 | 产品类别 | 代表性产品 | 主要特点 | 产品用途 |
|---|---|---|---|---|
| 照明器具 | 固定式LED 照明器具 | 高效节能,寿命长, 光衰慢,可靠性高; 光色品质较高,具有 细腻的细节表现能 力,以及较出色的显 色性能。 |
基础照明 重点照明 辅助照明 |
|
| 嵌入式LED 照明器具 | ||||
| 吊装式节能照明器具 | 良好的光效、寿命和 显色性。 |
基础照明 辅助照明 |
||
| 其他 | LED 显 示屏 |
包括柔性屏、透明 屏、LOGO 字体屏 等,高清、节能、全 彩,满足品牌客户对 于商业空间展示、体 验、互动的需求,彰 显品牌个性。 |
形象展示 播放互动 |
|
| 光电标 识 |
主要为LOGO 标识具 有设计感和个性化, 配光精细。 |
标示照明 形象展示 |
公司商业照明业务主要是向客户提供集照明设计、开发制造、系统综合服 务于一体的商业照明整体解决方案,从而营造商业场所光影环境,用以满足客 户照亮空间、产品展示等基础性需求,以及氛围渲染、品牌提升等功能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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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主要为品牌服饰、家居及餐饮等门店,商超,汽车展厅,写字楼等领域客 户。客户包括安踏集团及其旗下 Amer Sports(亚玛芬体育)、FILA(斐乐)等、 特步集团、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DESCENTE(迪桑特)、On(昂 跑)、New Balance(新百伦)、利郎、Zegna(杰尼亚)、Bestseller(绫致时装)、 顾家家居、Hermès(爱马仕)、Celine(思琳)等知名企业。
公司近年来商业照明部分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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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 Sports(亚玛芬体育)旗下Arc'teryx(始祖鸟)中国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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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A(斐乐)概念店 国家地理体验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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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体验店 DESCENTE(迪桑特)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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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ès(爱马仕)门店 Celine(思琳)门店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4.6.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资产总计 | 209,896.65 | 207,127.66 | 211,750.08 | 234,534.60 |
| 负债合计 | 86,453.54 | 84,863.98 | 98,200.93 | 122,740.76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23,443.12 | 122,263.68 | 113,549.15 | 111,793.8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合计 |
121,439.15 | 119,439.52 | 111,244.54 | 109,141.80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营业收入 | 129,006.27 | 264,459.02 | 323,535.33 | 494,756.03 |
| 营业利润 | 2,509.45 | 5,034.32 | 6,305.09 | 14,595.92 |
| 利润总额 | 2,514.40 | 5,148.15 | 6,405.57 | 15,168.48 |
| 净利润 | 2,023.20 | 4,667.36 | 5,685.77 | 12,881.1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2,225.09 | 4,283.48 | 5,456.29 | 12,301.13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80.38 61,397.12 53,700.91 38,736.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85 -17,522.51 -16,967.66 -22,414.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59.81 -36,307.76 -43,730.97 -3,044.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511.93 7,779.73 -5,734.48 12,922.59 |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80.38 61,397.12 53,700.91 38,736.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85 -17,522.51 -16,967.66 -22,414.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59.81 -36,307.76 -43,730.97 -3,044.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511.93 7,779.73 -5,734.48 12,922.59 |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80.38 61,397.12 53,700.91 38,736.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85 -17,522.51 -16,967.66 -22,414.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59.81 -36,307.76 -43,730.97 -3,044.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511.93 7,779.73 -5,734.48 12,922.59 |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80.38 61,397.12 53,700.91 38,736.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85 -17,522.51 -16,967.66 -22,414.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59.81 -36,307.76 -43,730.97 -3,044.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511.93 7,779.73 -5,734.48 12,922.59 |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1-6月 2023年度 2022年度 2021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5,480.38 61,397.12 53,700.91 38,736.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9.85 -17,522.51 -16,967.66 -22,414.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759.81 -36,307.76 -43,730.97 -3,044.3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511.93 7,779.73 -5,734.48 12,922.59 |
|---|---|---|---|---|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 15,480.38 | 61,397.12 |
53,700.91 | 38,736.40 | |
| -329.85 | -17,522.51 |
-16,967.66 | -22,414.70 | |
| -3,759.81 | -36,307.76 |
-43,730.97 | -3,044.36 | |
| 11,511.93 | 7,779.73 |
-5,734.48 | 12,92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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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6.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
| 流动比率(倍) | 1.82 | 2.07 | 1.54 | 1.24 | |
| 速动比率(倍) | 1.07 | 1.35 | 0.89 | 0.67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 41.19% | 40.97% | 46.38% | 52.33% |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5.66% | 36.12% | 39.28% | 36.00% |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8.60 | 8.73 | 9.27 | 12.40 | |
| 存货周转率(次) | 5.23 | 5.20 | 4.97 | 9.32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资产(元/股) |
5.56 | 5.47 | 5.10 | 8.49 |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股) |
0.71 | 2.81 | 2.46 | 3.01 |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53 | 0.36 | -0.26 | 1.01 | |
| 每股收益(元) | 基本 | 0.10 | 0.21 | 0.25 | 0.62 |
| 稀释 | 0.10 | 0.21 | 0.25 | 0.62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每股收益(元) |
基本 | 0.05 | 0.19 | 0.24 | 0.58 |
| 稀释 | 0.05 | 0.19 | 0.24 | 0.58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84% | 3.71% | 5.07% | 15.53%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 |
0.85% | 3.30% | 4.81% | 14.48%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及说明如下:
①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
③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
④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普通股股
-
份总数;
⑤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净额,2024 年 1-6 月数据经过了年化处
理;
⑥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净额,2024 年 1-6 月数据经过了年化处理; ⑦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⑧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⑨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编制。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 、宏观经济及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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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导体分销业务为手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及物联网等领域的半导 体分销,公司商业照明业务产品主要应用于品牌服饰、家居家纺、餐饮、商超、 购物中心、汽车等领域的实体门店。由于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地 缘政治紧张,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公 司下游客户及市场与宏观经济关联紧密,未来若全球经济出现较大回落或下游 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等不利因素,消费电子及商业照明的业务需求减少,则会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中国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在各自领域形成相对 竞争优势,与海外分销商相比,尚处于较为分散的竞争格局。若公司不能正确 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和产品迭代, 则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商业照明 业务板块同样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环境,欧普照明、三雄极光等一批综合实力较 强的企业也在向商业照明市场拓展市场份额。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研发创新、 产品创新、成本控制、品质服务等方面满足不断提高的市场竞争要求,则可能 会导致公司的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 、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且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81.53%、73.85%、 69.93%和 67.60%,客户集中度较高,特别是公司对报告期各期的第一大客户小 米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66.78%、50.21%、53.75%和 50.36%,第一大客户的 销售波动会对公司营业收入波动带来较大影响。一般而言,行业内企业的客户 群体为了维护自身供应链的稳定与安全,除分销商发生了较大的风险事件或自 身业务能力持续下降至低于客户要求等情况,一般不会轻易更换分销商。但是, 如果公司的服务支持能力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或公司无法跟进客户业务发展 速度,公司存在未来无法持续客户关系的风险,则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较 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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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供应商相对集中及授权变化的风险
公司半导体分销业务主要供应商为 Qorvo 等半导体原厂,Qorvo 是全球主 要的射频半导体厂商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对 Qorvo 的采购占比分别为 71.10%、 54.59%、53.21%和 56.76%。由于国际原厂也呈现头部垄断的市场格局,会导致 如果产品业务集中于某些类型的电子元器件的话,也会体现出主要供应商相对 集中的特点。一般而言,原厂在与分销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后,出于维护业务 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的考虑,除原厂发生重大经营变化、分销商发生重 大违约等特殊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更换分销商。如果公司的服务支持能力无 法满足原厂的要求,或公司无法跟进原厂业务发展速度,公司存在未来无法持 续取得新增产品线授权或已有产品线授权被取消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革新风险
随着半导体行业及照明行业技术和服务不断升级,公司对技术人才的需求 将持续增长,并将加强研发投入,若未来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掌握前沿的 技术及提供市场所需的高质技术服务,则将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司发展。
3 、财务风险
(1)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波动风险
半导体分销行业受经济周期、半导体产业周期以及上下游产业的经营情况, 以及产品创新、技术升级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周期性特征。
2021 年,全球半导体行业景气度较高,根据全球半导体行业协会(SIA) 的市场调研数据显示,2021 年,全球半导体行业销售额创下历史最高记录,较 上年同比增长 26.2%。2022 年以后受全球宏观经济下行、地缘政治冲突及消费 电子疲弱等因素影响,半导体行业进入了去库存的下行周期,直到 2023 年下半 年市场才有所回暖,景气度逐步上升。
2021 年至 2024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94,756.03 万元、 323,535.33 万元、264,459.02 万元及 129,006.27 万元,其中半导体分销业务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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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收入占比平均在 85%以上,公司营业收入随半导体行业的周期变化而呈现出 一定的波动性。
在公司综合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波动幅度总体不大的情况下,公司报告期 净利润随营业收入规模的波动也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公司 2021 年至 2024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301.13 万元、5,456.29 万元、4,283.48 万 元和 2,225.0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11,469.81 万元、5,174.32 万元、3,809.87 万元和 1,026.11 万元。
虽然 2023 年下半年以来半导体行业需求有所回暖,但如果公司无法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满足市场及客户的需求变化,未来仍可能存在一定的业绩波动风 险。
(2)最近一期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公司 2024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26.11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55.55 万元,下降 13.16%,主要原因系公司商 业照明业务受到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加剧及原材料价格上升等不利因 素影响,业绩下降所致。上述不利因素不属于持续性影响因素,不会造成公司 商业照明业务短期内不可逆转的下滑,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恢复不及预期, 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2,207.29 万元、27,618.91 万元、32,979.28 万元和 27,011.48 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8.00%、13.04%、15.92%和 12.87%,金额及占比相对较大。公司应收账款中, 半导体分销业务客户的应收账款账龄绝大部分是在 6 个月以内;商业照明业务 客户的应收账款在报告期末有 1,204.05 万元进行了 100%的坏账准备单项计提, 报告期内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应收账款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分别为 85.25%、79.02%、75.55%和 82.76%。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长新旧动能转换的背景 下,如果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亦不排除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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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7,004.42 万元、51,190.45 万元、 40,907.68 万元和 50,035.74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8.57%、24.17%、19.75% 和 23.84%,金额及占比较大。如果公司不能有效进行存货管理,加快存货周转 效率,或市场环境出现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导致存货不能如期实现销售,公司 将可能发生存货跌价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5)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为 49,024.97 万元,占总资产的 比重为 23.36%,主要系公司收购博思达资产组所产生。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相关要求,于每年度末对商誉 进行减值测试。截至报告期末,经减值测试,公司商誉未发生减值。若未来宏 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形势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存在商誉减值从而影响 公司业绩的风险。
4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能否取得上述批准与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与注 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价格。股票价格的波动不 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 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 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 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 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应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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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数量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若公司业务 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1)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持有公司 48,238,8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0%,其中质押股份 22,440,000 股,占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46.52%。虽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规模是根 据自身资产状况、投资需求、市场状况等多种因素后的综合安排,其负债规模 总体处于可控状态。但若因控股股东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恶化、市场剧烈波动 或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质押股份全部或 部分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可能面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2)其他风险
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瘟疫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 响的可能性。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 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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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 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确定的 发行价格为 7.9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18,296,12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2024 年 8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18,296,126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根据上述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7.90 元/股,调整为 7.84 元/股,具体计算如下:P1=P0-D=7.90 元/股-0.04 元/股-0.02 元/股=7.84 元/ 股。发行前,如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 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 占龙先生。庄占龙先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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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2,900,763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 30%。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同时募集资金总额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则作相应调整。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最初确定的本次发 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22,784,810 股(含本数),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及 2024 年 中期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已由 7.90 元/股调整为 7.84 元/股,现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做 出调整,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22,784,810 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22,959,183 股(含本数)。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或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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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 按持股比例共享。
(九)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00.00 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十)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天风证券指定章琦、张兴旺担任本次太龙股份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章琦女士,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业务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保 荐代表人。主要负责及参与的项目包括华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泰桥梁 再融资、中泰桥梁重大资产重组、中锐集团收购丽鹏股份、协创数据 IPO、百 通能源 IPO 等项目,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 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兴旺先生,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保荐代表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主要参与项目包括东山精密、春 兴精工、中泰桥梁、莱克电气、协创数据、百通能源、禾昌聚合等 IPO 项目, 东山精密、天马精化、禾盛新材、中泰桥梁、协创数据再融资项目,天马精化 控制权变更、中泰桥梁重组、华软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熟悉证券市 场相关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投行工作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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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殷涛,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殷涛先生,现任天风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监,管理学学士,具有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曾参与百通能源 IPO 项目的保荐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盈达股份新三板定向增 发项目等。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和财务审计工作经验,熟悉证券 市场相关政策法规,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何朝丹、成怡。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 | 章琦、张兴旺 |
| 联系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3楼 |
| 联系电话 | 021-65667075 |
| 传真 | 021-65065582 |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与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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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 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板上市项目履行了严 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2024 年 5 月 31 日,本保荐机构对本项目立项进行了内部审核,同意立 项。
2、2024 年 6 月 29 日,项目组向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提交了本项目内 核申请文件。
3、2024 年 7 月 8 日-2024 年 7 月 10 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 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对发行人进行了访谈,并对项目组进行了现场 检查、问核和底稿验收等工作,最终形成内核初审问题、问核表、底稿验收意 见、质量控制报告及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
4、项目组就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5、2024 年 8 月 1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 审核。
6、项目组对内核委员会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公司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 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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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7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表
决。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六、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天风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 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天风证券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天风证券已在发行保荐书 中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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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天风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 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的说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4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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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次会议,2024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事项等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八、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的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三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7.90 元/股,根据 2023 年度及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7.90 元/股调整为 7.84 元/股, 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 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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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 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 性规定的情形。
5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的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三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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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7.90 元/股,根据 2023 年度及 2024 年中期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7.90 元/股调整为 7.84 元/股, 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面额股股票的发行 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 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方式”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 性规定的情形。
5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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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 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 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现金分红 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查阅了发行 人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发行人的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取得 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太龙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4]24007080048 号),发 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2)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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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 [2024]23013320029 号)。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度审计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 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的情形;
(4)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 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的情形;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庄占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情形。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取得并核查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 件;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围绕公司 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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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 、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7.9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18,296,12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2024 年 8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218,296,126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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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7.90 元/股,调整为 7.84 元/股,具体计算如下:P1=P0-D=7.90 元/股-0.04 元/股-0.02 元/股=7.84 元/ 股。发行前,如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发行 价格将相应调整。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 占龙,庄占龙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 、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发行人与庄占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庄占龙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 新规定或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 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限售期等安排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五十九条规定。
6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对象庄占龙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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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承诺函》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函》,本 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发行人及其除庄占龙外的 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 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 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 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7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 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1)发行前控制权情况
本次发行前,庄占龙持有公司 48,238,8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0%,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后控制权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 22,959,183 股(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 庄占龙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 218,296,126 股变 更为 241,255,309 股,庄占龙合计持股不超过 71,198,043 股(含本数),占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9.51%,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更,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导致发行 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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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 、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 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 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 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 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金额较大是指,公司 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 议等。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 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对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 贷款、投资前后持股比例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 险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 六个月,以及董事会决议日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无新投入的和拟投 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目前不存在需要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情形;截至报告 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为 181.89 万元,占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的比例为 0.15%,财务性投资占比较低。发行人已在《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财务性投资的 第一条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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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22,959,183 股(含本数),占发 行前总股本的 10.52%,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若中国证监会最 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 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同时募集资金总额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 则作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申请再融资的 融资规模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3 、关于融资时间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 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 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 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9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前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 字[2021]21009370026 号)。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 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 18 个月。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申请再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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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时间间隔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4 、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 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 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 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 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 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8,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对象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本次发行通过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适用意见。
九、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 说明以及相应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主营半导体分销和商业照明业务。公司半导体分销业务运营主体主要 为子公司博思达。博思达是国内知名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其分销的产品主要 为射频及通讯器件、数字及数模器件、模拟器件等产品,具体包括射频前端、 通讯模组、SOC、DSP、地磁传感器、CMOS 图像传感器、音频放大器、电源 管理芯片、存储器等,主要应用于手机、消费电子、物联网、汽车电子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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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 款,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
1 、半导体分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的电子元器件分 销行业为“F51 批发业”大类下“5179 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同时, 公司所处电子元器件分销领域对于上游电子元器件供应商与下游客户的链接起 到关键作用,因此半导体分销业务所处产业亦可归类为电子信息产业。
电子信息产业和半导体产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及国防安全的高科技支柱 产业,一直为国家所重点鼓励和大力支持,近年来,国家出台的行业相关政策 如下:
| 发布时间 | 相关政策 | 发布单位 | 主要相关内容 |
|---|---|---|---|
| 2023年12 月 |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 录(2024年 本)》 |
发改委 | 将“二十八、信息产业,5、新型电子元器件 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 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 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 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 度互连积层板、单层、双层及多层挠性板、刚 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高密度高细线路 (线宽/线距≤0.05mm)柔性电路板、太阳能电 池、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燃料电池等化 学与物理电池等”列入鼓励类产业。 |
| 2023年8 月 |
《电子信息 制造业2023- 2024年稳增 长行动方 案》 |
工信部、 财政部 |
梳理基础电子元器件、半导体器件、光电子器 件、电子材料、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慧家 庭、虚拟现实等标准体系,加快重点标准制定 和已发布标准落地实施。 |
| 2023年2 月 |
《数字中国 建设整体布 局规划》 |
中共中 央、国务 院 |
到2025年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数字 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数据资源规模和质量加快 提升,数据要素价值有效释放;数字化发展水 平进入世界前列,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 就,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 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在 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规划》进一步 明确要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 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 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
| 2023年1 月 |
《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六 部门关于推 动能源电子 |
工业和信 息化部、 教育部、 科技部、 |
大力支持研究小型化、高性能、高效率、高可 靠的功率半导体、传感类器件、光电子器件等 基础电子元器件及专用设备、先进工艺,支持 特高压等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推动能源 |
3-3-32
| 发布时间 | 相关政策 | 发布单位 | 主要相关内容 |
|---|---|---|---|
| 产业发展的 指导意见》 |
人民银 行、银保 监会、能 源局 |
电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突破全环境仿 真平台、先进算力算法、工业基础软件、人工 智能等技术。推动信息技术相关装备及仪器创 新发展。 |
|
| 2022年1 月 |
《“十四 五”数字经 济发展规 划》 |
国务院 | 着力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 基础材料和生产装备的供给水平,强化关键产 品自给保障能力。 |
| 2022年1 月 |
《关于深圳 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 先行示范区 放宽市场准 入若干特别 措施的意 见》 |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商务部 |
创新市场准入方式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 交易平台。支持深圳优化同类交易场所布局, 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 交易中心,打造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企业和 产品市场准入新平台,促进上下游供应链和产 业链的集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电子元器件 和集成电路企业入驻交易中心,鼓励国内外用 户通过交易中心采购电子元器件和各类专业化 芯片,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与用户单位通过 交易中心开展合作。积极鼓励、引导全球知名 基础电子元器件和芯片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含 各品牌商、分销商或生产商)依托中心开展销 售、采购、品牌展示、软体方案研发、应用设 计、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 |
| 2021年3 月 |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 目标纲要》 |
十三届全 国人大四 次会议 |
1)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强关键数字技术 创新应用,聚焦芯片等关键领域;加快推动数 字产业化,提升核心电子元器件产业水平。 2)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原创新引领 性科技攻关,瞄准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前沿 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 大科技项目。3)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推 动制造业优化升级,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 动集成电路等产业创新发展。 |
上述产业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促进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强 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对公司业务经营具有持续积极的影响。
2 、商业照明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商业照明业务所属行业大类为制造业 中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 - 类与代码》(GB/T4754 2017),公司所属行业中类为“C387 照明器具制造业”; 根据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公司所属行业为商业照明行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有效推动了商业照明的多样化、节能化 发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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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发布机构 | 政策性文件 | 主要相关内容 |
|---|---|---|---|
| 2024年2月 | 发改委 |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24 年)》 |
将“半导体照明设备”“高效节能固态照明产品 及智能控制系统的开发与制造”“半导体照明 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城市照 明系统智能化改造”列入鼓励类产业。 |
| 2022年6月 | 住建部、 发改委 |
《城乡建设领域碳 达峰实施方案》 |
提出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加强城市照明规 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管理,控制过度 亮化和光污染,并明确指出到2030 年LED 等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80%,30%以 上城市建成照明数字化系统 |
| 2021 年12 月 |
国务院 | 《“十四五”节能减 排综合工作方案》 |
对“十四五”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总体部 署,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公共机 构能效提升工程为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之 一,其中包括 |
| 2018年2月 | 发改委 | 《国家重点节能低 碳技术推广目录 (2017 年本,节 能部分)》 |
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低碳技术包括:适用于 轻工行业、照明行业、轨道交通等场所的基 于LED发光特性的广告灯箱节能技术;适用 于轻工行业、室外道路照明场所的新建照明 工程和照明节能改造工程的LED智能照明节 能技术;适用于地铁、轨道交通车站、站 厅、站台和车箱等所有环境的室内公共区域 照明的LED 智能照明节能技术;应用于道 路、隧道、景观等照明工程的基于边缘计算 的公共照明智能控制节能技术。 |
| 2017年7月 | 发改委、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十三部门 |
《半导体照明产业 十三五发展规划》 |
到2020年,我国半导体照明关键技术不断突 破,产品质量不断提高,产品结构持续优 化,产业规模稳步扩大,产业集中度逐步提 高,形成1 家以上销售额突破100 亿元的 LED 照明企业,培育1~2 个国际知名品 牌,10个左右国内知名品牌;推动OLED照 明产品实现一定规模应用;应用领域不断拓 宽,市场环境更加规范,为从半导体照明产 业大国发展为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
| 2017年2月 | 发改委 | 《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产品和服务指 导目录》(2016 版) |
将新型LED照明应用产品列为高效照明产品 及系统(7.1.6)之一,引导全社会资源投 向,并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节能环保产 业进行重点支持。 |
在下游市场方面,近年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文件 和政策,促进消费行业发展。
| 时间 | 机构 | 文件 | 主要相关内容 |
|---|---|---|---|
| 2024年8月 | 国务院 | 《关于促进服务消 费高质量发展的意 见》 |
意见围绕着力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 景、优化消费环境、扩大服务业开放提出多 项要求,进一步释放“以服务消费为抓手, 为扩大内需添动力”的明确信号 |
| 2024年7月 | 政治局会 议 |
- | 经济政策的着力点要更多转向惠民生、促消 费,要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增强中低收入 群体的消费能力和意愿,把服务消费作为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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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机构 | 文件 | 主要相关内容 |
|---|---|---|---|
| 费扩容升级的重要抓手,支持文旅、养老、 育幼、家政等消费。 |
|||
| 2024年3月 | - | 《政府工作报告》 | 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经济实现良性循 环。促进消费稳定增长。从增加收入、优化 供给、减少限制性措施等方面综合施策,激 发消费潜能。 |
| 2023 年12 月 |
中央经济 工作会议 |
- |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突出重点,把握关 键,扎实做好经济工作,其中第二条是着力 扩大国内需求。 |
| 2023年7月 | 商务部等 13部门 |
《关于促进家居消 费若干措施的通 知》 |
大力提升供给质量,积极创新消费场景,有 效改善消费条件,着力优化消费环境,增强 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
| 2023年7月 | 发改委 | 《关于恢复和扩大 消费的措施》 |
挖掘基础型消费潜力、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 等6项重点任务,专门针对餐饮住宿、文娱 旅游等社服板块推出支持政策,意在扩大服 务业开放,提升品质、丰富和优化场景环 境,激发消费内生动能,培育服务消费新增 长点。 |
| 2022 年12 月 |
中共中 央、国务 院 |
《扩大内需战略规 划纲要(2022- 2035年)》 |
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要求持 续提升传统消费、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促进家庭装修消费;提高吃穿等基本消费品 质,释放出行消费潜力,促进居住消费健康 发展,更好满足 中高端消费品消费需求 |
在国家消费政策促进下,商业照明作为良好的品牌形象塑造媒介,将随着 下游消费市场持续增长,向着专业化、服务化的方向持续发展。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 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 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 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 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 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24 年本)》所规定的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相关行业范围以及“三创四新”等相关规定,符合创 业板定位要求。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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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查阅《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 年本)》等行业分类指引;
(2)查阅国家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法律法规、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研究报告 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和可比公司行业分类情况; (3)调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等,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 研发优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技术发展水平的对比情况;
(4)取得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 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受到国家产业政策 的鼓励和扶持,公司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十、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 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督导上市公司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 交易所报告; 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 1、督导发行人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决策制度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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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安排 |
|---|---|
|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源的制度 |
定;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 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 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 构,制订完善的分权管理和授权经营制度; 2、督导发行人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人 员的薪酬体系; 3、对相关人员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并发表声明。 |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 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股东和关联 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 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 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 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
|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 保的决策程序; 2、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对外担 保事项; 3、对发行人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
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 声明。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的相关约定 |
1、督促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 责的相关约定;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督促中介机 构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
| (四)其他安排 | 在保荐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 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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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交所上市的条件;天风证 券同意作为太龙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 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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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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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
殷涛
保荐代表人:
章琦 张兴旺
内核负责人:
邵泽宁
保荐业务负责人:
朱俊峰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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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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