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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ug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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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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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15 号 国际金融大厦 16 层 F 室 邮编: 116001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太龙照明”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本次发行的 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相关财务核算的合 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上报相关监管机构审核。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 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 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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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发行 已取得的批准情况如下:

(一) 发行人的批准

2020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 行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9 月 27 日,鉴于再融资政策法规发生变化,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调整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10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调整议案。

(二) 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3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 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 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78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具备发行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 本次发行的承销

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风证券”)签订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保荐协议》相关约定,天风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销本 次发行的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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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

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共同确定了发送《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 单,根据公司及天风证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 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 69 名: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收市后公司前 20 名股东(剔除关联方)、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 5 家保险机构投 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 14 名。

在 2021 年 6 月 10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 ( 2021 年 7 月 21 日 9:00 ),新增 44 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愿,发行人和天风证券以电 子邮件及快递的方式向上述 113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太 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 报价单》”)等文件。《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验了《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系参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 《认购邀请书》已经公司、保荐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内容与形式符合法 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 2021 年 7 月 21 日 9:00-12:00 ),公司及 天风证券共收到 29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 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发行股数的确定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及查验,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 2021 年 7 月 21 日 9:00-12:00 ),公司及天风证券共收到有效申购报价单 29 份。根据投资者申购 报价情况,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等发行方案确定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 象共计 22 名,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9.79 元 / 股,发行数量为 21,222,839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 419,999,983.81 元。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蔡明雅 2,526,528 49,999,989.12
2. 上海中道优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606,366 11,999,983.14
3. 胥传容 606,366 11,999,983.14
4. UBS AG 606,366 11,999,983.14
5. 陈景珍 1,162,203 22,999,997.37
6. 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晖鸿 606,366 11,999,9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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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牛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漳州开发区招科创新生态智慧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8,489 15,999,997.31
8. 黄梅珍 606,366 11,999,983.14
9. 徐海飞 606,366 11,999,983.14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6,366 11,999,983.14
11. 福建省元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元
诚时代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60,080 18,999,983.20
12. 李玉芳 606,366 11,999,983.14
13. 林继游 1,515,917 29,999,997.43
14. 杨莉青 606,366 11,999,983.14
15. 许晓坪 606,366 11,999,983.14
16. 郑淑华 1,010,611 19,999,991.69
17. 黄聚金 1,212,733 23,999,986.07
18. 陈冠旭 909,550 17,999,994.50
1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3,196 6,000,248.84
20. 吴玉妹 1,010,611 19,999,991.69
21. 张豪杰 1,212,733 23,999,986.07
22.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2,526,528 49,999,989.12
合计 21,222,839 419,999,983.81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发行结果的确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 发出缴款通知书和签订股份认购合同

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公司和天风证券向发行对象发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发行对象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 配股数、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等信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79 元 /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 规定。

2021 年 8 月 1 日,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上述认购协议以下合并简称“《股票认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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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票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五) 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 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 应主体资格。

(六) 缴款及验资

2021 年 7 月 29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华兴验 字 [2021]21009370026 号),验证:截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 15 时,太龙照明本次实际 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1,222,839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79 元,扣除承销商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5,000,000.00 元(含税) 后公司已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414,999,983.81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9,999,983.8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832,096.76 元,太龙照 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3,167,887.05 元,其中增加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 21,222,839.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91,945,048.05 元。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付。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发行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具备发行条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 报价单》《股票认购协议》等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 已足额缴付;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登记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股份登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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