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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Feb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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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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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照明 公告编号:2019-008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2 月11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增加深 圳市为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78.70 万股,发行价格13.9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0,228,65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0,250,000.00 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189,978,65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7 年4 月27 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 [2017]3623 号”验资报告。
根据《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 1 | 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 25,763.26 | 16,100.20 |
| 2 | 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636.80 | 2,897.67 |
| 合计 | 30,400.06 | 18,99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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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1、实施地点增加的情况
商业照明产业基地项目的原实施地点为公司位于漳州市台商投资区的自有 土地,建设内容包括新增灯具车间、喷涂车间、LED 显示屏和光电标识生产车间 及装配车间。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在深圳宝安区租赁场地,并进行装修、改造, 建设深圳地区的LED 显示屏业务基地,用于LED 显示屏业务的生产、研发和办公。
除上述变动事项外,其他如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等事项不变。
2、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增加“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主要原因为:
首先,公司近年来LED 显示屏业务发展较快,生产、研发和办公的场地需求 增长较快。公司在漳州总部推进LED 显示屏业务发展的同时,考虑深圳在LED 显示屏行业的相关人才集聚、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具备良好区位优势,公 司拟在深圳建设业务基地,加快发展公司的LED 显示屏业务。
其次,公司在深圳地区已设有太龙智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本 次由太龙照明通过建设深圳地区业务基地并有效整合子公司业务资源,有助于提 高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效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3、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 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符合公司战略 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 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意见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增加深圳市为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2、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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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增加深圳市为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监 事会一致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的调整事项并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符合项目发展 规划、公司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根本利益。
-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增加深圳市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 目更好的实现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本 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商业照明产业基地”增加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 5、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 备查文件
-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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