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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Oct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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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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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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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经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 及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 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 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行 权比例。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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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新聘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事务所”)具备相关 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 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 审计机构的原因真实合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华兴事务所 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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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__ ____ 陈 朝 林希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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