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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Dec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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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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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莲岳路221-1 号公交大厦15 层 联系电话0592-5042886 传真0592-503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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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律师声明事项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 5 三 本次授予的条件 ……………………….……………………………………………………………….….....6 四 结论意见 ……………………………………………………………………………………………………..……8 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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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下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5 号—股权激励》(下称“《业务指南第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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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 本所及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故而不对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 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公司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原件都是真实的;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陈 述的事实和公司作出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遗漏和/或误导。
基于上述声明和保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2020 年10 月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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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0 年10 月27 日至2020 年11 月5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拟被授予股票期权的 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
2020 年11 月6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11 月12 日,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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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12 月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0 年12 月18 日作为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 名激励对象授予400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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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2 月1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2020 年12 月18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 名激励对象授予400 万份 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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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2 月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 年12 月18 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 名激励对象授予400 万份股票期权。同 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 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 号》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1.2020 年11 月12 日,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 董事会确定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2020 年12 月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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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同意并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0 年12 月18a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 名激励对象授予400 万份股票期权。
3.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以下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 号》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 号》等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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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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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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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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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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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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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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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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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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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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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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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 度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0330 号 《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不存在上述第(一)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太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关于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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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法律意见书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适当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业 务指南第5 号》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第5 号》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 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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