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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ON ELECTRON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Mar 19, 2020

55629_rns_2020-03-19_6c8460ca-19c5-426f-986b-abef304cd7e3.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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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太龙照明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建豪 联系电话:021-68815319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华 联系电话:021-68815319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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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0 次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9 年12 月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本次培训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了: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 年1 月11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
(二)中国证监会于2019 年4 月17 日发
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
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 年4 月30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于2019 年
7 月5 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再融资业务
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
“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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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
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关于股份限售承
诺:自太龙照明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太龙照明股份,也不由
太龙照明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太龙照明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太龙照明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6 个月。如太龙照明上市后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如本人违反股份锁
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太龙照明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太龙照明,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太龙照明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本人不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上述承诺。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关于股份减持承
诺: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
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就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事宜,本人承诺如下: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就本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可转让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
够及时有效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
在减持时为持有发行人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则本人还应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第六条和/或第七条
规定的情形。2、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0%。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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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本人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
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该承诺。3、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若本人实施减持的,将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减持时持
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1)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
本人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
继续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则单
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
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除外。4、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
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
有。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减持承诺:就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本人将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开发售部分股份
(如有)外,就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事宜,本人承
诺如下:1、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下述条件
的情形下可转让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履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如本人在减持时为持有
发行人5%股份的股东及/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本人还应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简称"《减持规定》")第六条和/或第七条规定的情形。2、
减持数量: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另外,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则本人任意连续三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
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
守该承诺。3、减持方式: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若本人实施减持的,
将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在减持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
份,则:(1)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则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持有发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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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行人5%以上股份的,则本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上述承
诺;(2)若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则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4、减持
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
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若本人违反上述减
持承诺,本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
用方面的承诺:本人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
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减少和规
范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人作出如下承诺:1、本
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
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
不存在拥有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的情形。除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 本
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3. 本人保证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制度的规定,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
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
上述承诺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出现同业竞争,本人
现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外,本人不存在拥有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的情
形,本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从事或投资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本
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人对发行人
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
益的经营活动;(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
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
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
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
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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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
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
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
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
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
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
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6)自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
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发行人选择权,由其选择公
平、合理的解决方式;(7)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
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8)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系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关于IPO 稳定股价承诺: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若本公司股价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收盘价亦
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将实施以下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本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可以视本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
场情况,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来稳定股
价。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5 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
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果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公司
不适用

==> picture [60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关于IPO 稳定股价
承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
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下简
称"启动条件"),本人将采取增持发行人股票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方式稳定发行人股价。如启动条件被触发,且发行人为稳定股价
之目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下
同)之次日起连续2 个交易日发行人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方
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90 个自然日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
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连续12
个月内增持股票累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增持计划完成后
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发行人的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
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措施。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
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该等期限届满后对本
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承诺,在发行
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发行人承诺的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管关于IPO 稳定股价承诺:如启
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触发,且太龙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 个交易日太龙
照明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太龙照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或太龙照明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次日
起的3 个月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被再次触发时,本人将在太
龙照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
次日起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
宗交易方式和/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太龙照明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
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20%,全年不超过
从公司所取得税后薪酬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
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太龙照明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
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果太龙照明的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太龙照
明股份的措施。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稳定太龙照明股价的承
诺,则太龙照明有权自该等期限届满后对本人的现金薪酬予以扣留,
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承诺,在太龙照明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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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上,对太龙照明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
决议投赞成票。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要求其
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太龙照明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失数额确定
前,本人不得转让太龙照明股份(如有),太龙照明将应付本人薪金
和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本人不会因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一)本人
承诺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亦将购回已
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二)太龙照
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投资者损失数额
确定前,本人不得转让太龙照明股份,太龙照明将应付本人薪金和现
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1.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将
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
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 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
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6.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
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
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7.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
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
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不适用
公司承诺:(一)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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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确定,本公司上
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
整。(二)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如太龙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未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登记
等瑕疵问题而须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
何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太龙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
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太龙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占龙承诺:如太龙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
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租赁的物业存在瑕疵而未能继续承
租该物业或承受任何损失,在太龙照明未获出租方补偿的情形下,本
人将足额补偿太龙照明因此发生的搬迁费、基建费、装修费等支出费
用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太龙照明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代价。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不适用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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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 _______ 徐建豪 陈华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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