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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t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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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創控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15/05/20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9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並留任公司核心管理層及關鍵人才。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67,222,200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約為1.34%。若以本公司民國115年5月18日之
收盤價每股新臺幣52.10元及既得條件計算,暫估費用化總金額約為
新臺幣 46,890 千元。如於民國115年9月初發行,依前述假設估計,
暫估民國115年至119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7,440千元、
19,125千元、11,352千元、6,633千元及2,340千元。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67,222,200股計算,暫估民國115年至民國
119年費用化金額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107元、
0.2845元、0.1689元、0.0987元及0.0348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可能
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創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高階主管及關鍵專業人才,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
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
事項由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員工之資格條件、獲配股數及發放審核程序
(一)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
效表現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本辦法所指
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規定認定之。
(二)具資格之員工得獲配股數將參酌公司營運成果,以及個人職級、工作績
效及其他適當參考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並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該
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該員工非具董事
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之1條規定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
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同法第56條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本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
,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預計發行總額
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總額為新台幣9,000,000元,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900,000股。
第五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方可既得:(1)於各既得期限屆滿日仍在職;(2)於各既得期間
內未曾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簽訂之合
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工作規則等情事;(3)
達成本公司所設定員工績效評核指標(即既得期間屆滿之最
近一年績效考核至少為「satisfactory 令人滿意的」。
2.各年度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2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2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30%。
●獲配後任職屆滿4年:獲配股數之30%。
(四)員工獲配限制型員工權利股票後未達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
時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願離職、資遣、解雇: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
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留職停薪: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惟各年
度可既得之實際股份,除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外,需再
依員工於各既得日前一年之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既得日當天若為留職停薪之狀態,則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
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退休:
員工退休後,完全符合以下要求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若違反以下任一要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個別情況之豁免,由董事長核定:
(1) 未從事全職的工作。
(2) 未從事任何與創控公司競爭之事項,包含但不限於:加入競爭
公司、提供任何與創控公司競爭的服務、建立任何涉及提供氣體分
析檢測或服務之公司或事業,或聘僱、誘導、或試圖誘使任何創控
公司的員工從事與創控公司競爭的服務。退休員工各年度可既得之
實際股份,依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既得條件辦理,個人績效考核等
第視為「satisfactory 令人滿意的」。
5.一般死亡或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而無法繼續任職:
若為死亡,則由繼承人完成必要法定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若為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
繼續任職,則仍由該員工領受其應既得之股份。
6.調職:
(1) 員工請調至控制或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2款「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
(2) 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指派轉任控制或從屬公司、關
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
影響;惟仍需受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限制,且既得日仍需繼續在
所指派轉任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服務,否則
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而其個
人績效評核由本公司之董事長參考轉任之控制或從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7.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
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
控制或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工作
規則等情事,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9.員工終止或解除對本公司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保管帳戶之代理
授權(詳本條第五項第一款和第七項),就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銷。
(五)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
2.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
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
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
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減資彌補虧損等非因法定減資之
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
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保管,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付員工;惟
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六)併購之處理: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或得由併購相關契
約或計畫約定變更之。
(七)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
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
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簽約及保密
(一)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需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
書」與辦理相關信託/保管程序。未依規定完成相關文件簽署者,視同放
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任何經本辦法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相關權益之所有人,皆應遵守
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
件;且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探詢他人或
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數量及內容,或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
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及員
工所在國家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修訂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
訂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