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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C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ul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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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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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台亞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1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6/11/2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1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1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1.95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0,000,000股,對原股東權
益稀釋期間為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始得執行,屆滿二年
最大稀釋比率約為0.98﹪,屆滿三年累計最大稀釋比率
約為1.46﹪,屆滿四年累計最大稀釋比率約為1.95﹪,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可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共創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將有助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後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
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
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a.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
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b.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
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認股權
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
則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c.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d.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
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
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
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
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
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
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
行。
(七)、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八)、認股價格之調整
a.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 X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甲、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乙、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 業日
起連續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丙、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b.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至普通股股份減少,
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一)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a.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
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b.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c.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d.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e.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十)、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
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a.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b.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