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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C M&A Activity 2021

Nov 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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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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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須經提報雙方公司股東會及∕或代行股東會職權董事會承認決議通過後始生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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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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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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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辦理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 防 疫 須 知 ※※ (由92巷進入) 星期一∼星期五 (一)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請股東多加利用 郵寄辦理地址:104946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 「股東e票通」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如欲出席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人 上午9:00∼下午5:00 股東會現場,貴股東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配合量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網址:www.taishinbank.com.tw股務代理部 公車站名:南京建國路口 測體溫體溫有發燒達額溫攝氏37.5度或耳溫攝氏38度者。倘股東未佩戴口罩,或經連續量測二次 國 內 306,307,604,672 ,禁止股東進入股東會會場。 電 話:(02)2504-8125 公司代號: 064 282,292,266,棕9 (二)本公司如因疫情影響,而須變更股東會開會地點, 郵資已付 證券代號: 2340 捷運站名:松江南京站 屆時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公告。 (4號出口)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 580 號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更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磊公司」;)為落實專 業分工、提高公司整體營運績效及市場競爭力,擬將「系統事業群」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 業),分割予擬新設後100%持股之既存子公司「光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公司」) 承受,並由新公司發行新股予光磊公司作為對價(以下稱「本分割案」)。爰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 與其他相關法令,訂立分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如下: 第一條:分割方式及參與本分割案之公司 本分割案係採取先新設子公司後既存分割之方式,即光磊公司將「系統事業群」之相關營業 (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予擬新設後100%持股之既存子公司之新公司,並由新公司發 行新股予光磊公司作為對價。參與本分割案之公司如下: 被分割公司: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更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光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 第二條:新公司章程 詳附錄一。

4、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法令及主管機關未 規定時,由光磊公司董事會與新公司有權決策單位協議處理之。 5、本計畫之附錄為本計畫之一部分。

立計畫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更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王虹東 光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 董事長:張明哲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附錄一】 光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光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二、CC01060 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三、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四、CC0110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五、E603080 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六、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七、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八、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九、JE01010 租賃業 十、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28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 第三條:光磊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

  • 1、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

  • A.系統事業群之營業。

  • B.系統事業群所需之存貨、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相關資產(包括有形及無形資產)及 相關負債。

  • C.系統事業群之相關契約(包括但不限於:供貨契約、銷售契約、技術授權契約、技術 服務契約、借貸契約及其他相關契約)、訴訟案件、法律關係、法律地址、執照、許 可與相關權益。契約之移轉,需徵得原契約相關人同意者,需經該相對人同意後始生 效力。

  • D.光磊公司於分割基準日前所擁有之商標、技術、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營業 秘密等,凡屬系統事業群相關之部分,全部分割讓與新公司。光磊公司及新公司應相 互配合辦理前揭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移轉手續、技術轉移手續、權利維護手續及相關資 料、文件、程式之提供,以使另一方得以行使相關權利;分割基準日後權利維護費用 由新公司負擔。本項智慧財產權之分割不影響分割前已授權他人之權利及應負之保密 義務。與新公司相關之專利權及申請中之專利案(Pending Applications)之授權或 移轉,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 E.其他與系統事業群相關之資產、負債、權利義務關係、權益、分割讓與之營業∕財產 已享有而未屆滿或尚未抵減之租稅獎勵、執照、許可及相關法律關係、事實關係暨地 位。

  • 2、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如附錄二,預計為新台幣 200,000,000元。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4億元,分為4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得分次發行。 第六條:股東名簿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七條:股份轉讓應向本公司申請過戶,在轉讓手續完成之前,不得以其轉讓對抗本公司。 第八條: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收買之股份,其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工。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購發行新股之員工,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十條: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第十二條:本公司各股東,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股東會開會 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五條:本公司股東僅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時,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章程 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連選得 連任。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 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應載明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 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九條: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 依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 董事代理之。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公司得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貢獻程度及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 承認。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依當年度獲利狀況扣除累積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以當年獲利狀況提撥百分之十 至百分之二十作為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十作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 現金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提繳稅捐、彌補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得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 ,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 議分配之。

  • 3、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分割讓與之資產如附錄二,預計為新台幣321,799,190元。

  • ※如本通知書所列之持有股數與 貴股東實際持股不符者,係因採信用交易方式買進本公司股票,且股東 臨時會融券無須回補,同一券商資券相抵後股數不足分配所致,如有疑問,請逕向往來券商確認。 『本股務代理部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僅會在辦理股務業務之目的範圍內為處理及利用,相關資 料將依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保存;當事人如欲行使相關權利,請逕洽本股務代理部。』

  • 4、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分割讓與之負債如附錄二,預計為新台幣121,799,190元。

  • 5、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暫以光磊公司經會計師核閱之民國110年第二季 財務報表為依據,並考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預估至分割基準日相關項目之價值變化 等因素進行預估,惟實際金額仍應以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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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及負債倘有調整之必要時,得由光磊公司董事會與新公司有 權決策單位共同協議調整之,如因此需調整營業價值或新公司發行股數或價格者,亦同 。

  • 第四條:被分割公司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換取承受營業之新公司發行股數之比例及其計算 依據 1、換股比例:光磊公司分割讓與之「系統事業群」營業價值為新台幣200,000,000元,按每 股10元換取新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1股,每股票面金額(以下稱面額)10元,光磊公司共換 取新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20,000,000股。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由新公司於登記完成 後三十日內,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以現金乙次給付予光磊公司。

委託書用紙填發須知

  • 2、計算依據:前揭換股比例係參酌光磊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每股淨 值及分割換股比例合理性之專家意見訂定之,專家意見內容詳附錄三。

  • 第五條:被分割公司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及換取承受營業之新公司發行股數及比例之調整 本分割案所定換取新公司發行新股比例,於下列情形發生時,得由光磊公司董事會與新公司 有權決策單位協議變更發行股數及∕或每股價格,而新公司因分割所取得之營業價值亦隨同 調整之:

洽領紀念品須知

一、股東親自出席者,不得以另一部份股權委託他人代理, 委託書與出席簽到卡均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席; 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 出席。

一、紀念品名稱:50元超商禮物卡。紀念品恕不郵寄, 逾期亦不再發放。

  - 1、本計畫訂立後,光磊公司所取得有關「系統事業群」之資產,擬加入分割讓與之資產範 圍者。

  - 2、光磊公司擬分割讓與之資產及負債,隨營業活動、投資或融資行為,或因資產重估、折 舊、攤銷、增添或減損,致明細或金額有所變動者。
  • 二、紀念品發放原則:持股未滿1,000股之股東,非親 自出席或採電子投票者,不發放紀念品。

  • 二、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 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人書 面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擬支持被選舉人之背 景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 三、受託代理人如非股東,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身分證字 號或統一編號。

    • 3、於分割基準日時,依本分割案讓與之營業,因資產或負債範圍變動或其他原因,致營業 價值有重大增減而有調整之必要者。

    • 4、其他經雙方公司董事會評估認為有調整之必要,或因其他法令變更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示 而有調整者。

  • 第六條:承受營業之公司發行股數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 三、股東如欲委託徵求人代理出席並領取紀念品時,請

  • 1、新公司就本計畫所承受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幣200,000,000元,折計應發行普通股 20,000,000股予光磊公司。

  • 於第三聯委託書簽名或蓋章,洽徵求人徵求場所辦 理(限徵求1,000股(含)以上),徵求期間自即日起 至110年10月15日止。

  • 2、新公司應於分割基準日後依法完成變更登記並發行普通股股票予光磊公司,自本分割案 完成後,光磊公司仍直接持有新公司百分之百股份。

  • 第七條:異議股東股份之收買及銷除 雙方公司之股東,就本分割案有關事項或本計畫依法表示異議者,雙方公司應依法律規定買 回該異議股東所持有之股份;因此所買回之股份依法處分或辦理銷除,並為變更登記,惟光 磊公司為新公司唯一股東應無異議股東情事。

  • 第八條: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義務與相關事項 1、本分割案經雙方公司股東會及∕或代行股東會職權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應即編造資產負 債表及財產目錄,分別向其個別之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分割決議,且指定三十日以上之期 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倘債權人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異議,雙方公司應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 四、徵求人如為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 內填寫統一編號。

  • 四、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合格之股東,如欲領取紀 念品,請於110年10月20日起至年10月22日止,攜 帶電子投票「議案表決情形」全頁、股東會出席簽 到卡、身分證明文件等擇一皆可,至台新銀行股務 代理部領取。

  • 五、其他議案事項性質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書規則規定列示。

  • 2、若光磊公司依前項規定對提出異議之債權人清償之債務,係屬本計畫分割讓與範圍,則 由光磊公司董事會與新公司有權決策單位調整第三條所定之營業範圍、營業價值、資產 及負債。如因此必須調整新公司發行新股之比例或價格者亦同。

  • 第九條:分割後權利義務之承受及相關事項 1、自分割基準日起,光磊公司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 切權利義務,均由新公司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讓與手續,光磊公司應配合為之。

  • 2、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光磊公司之債務係為可分者外,新公司應就分割前光磊公司 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內,依企業併購法第35條規定與光磊公司負連帶清償 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第十條:員工轉任雇用之處理 光磊公司及新公司將依法定程序商定留用之員工,並徵詢其留用之意願。同意留用之員工將

  • 六、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 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七、委託書格式如第三聯所示。

請由此虛線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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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公司承認其於分割基準日前任職於光磊公司之年資,或於符合相關法令之前提下,由光 第六章 附則
磊公司與員工協商足以保障員工既有權益之方式。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064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書 委託人(股東) 編號 110-064 第十一條:分割基準日1、分割基準日暫訂為民國110年12月30日,惟本分割案獲雙方公司有效決議通過後,倘因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會依法決議通過後生效,修正時亦同。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110年9月6日。
踐行相關法定程序或實務需求,而有調整分割基準日之必要時,由光磊公司董事會或
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 一、茲委託 君(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席本公司110年10月21日舉行 股東戶號 簽名或蓋章 2、分割基準日光磊公司應將「系統事業群」之業務、人員、設備及其他相關資產與負債董事會授權之人與新公司有權決策單位協議另訂之。 【附錄二】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變更為「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光磊公司」;),擬分割
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權行使股東權利: 讓予新公司。 「系統事業群」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範圍
□ (一)代理本股東就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全權委託) 持有股數 第十二條: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與逾期處理1、本分割案預計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召開股東會及∕或代行股東會職權董事會決議通過 民國110年6月30日 單位:新台幣元
時間:地點:新竹市明湖路店麗池館110年10月B121阿波羅日773(星期四號II(新竹煙波大飯廳))上午九時整 □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委託表示之權利12.同意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含獨立董事)競業許可案。.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含獨立董事)選任案。與意見,下列議案未勾選者,視為對各該議案表示贊成。(1)○贊成(2)○反對(3)○棄權 姓 名 或名 稱徵 求 人 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被分割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及於計算換股比2、本分割案及其預定執行進度如有逾期未完成之情事時,依法令應該召開董事會或股東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本分割案。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事宜,由光磊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之人與新公司有權決策單位協議另訂之。 資產合計(A)項 目資 產淨額(營業價值)(A)-(B)金 額 321,799,190 負債合計(B)項 目負 債金 額 121,799,190200,000,000
股東戶號: 3.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4.擬處分大陸子公司-紹興歐柏斯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案。(1)○贊成(2)○反對(3)○棄權 戶 號 1、光磊公司於本計畫訂立前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持有員工,如因本分割案轉任至本分割案新公司,仍得依光磊公司所訂之發行及認購辦法執行權利,光磊公司所訂之發 【附錄三】 系統事業群營業價值及分割換股比例之合理性意見書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數:股東戶名: 5.擬分割本公司「系統事業群」讓與新設子公司。6.本公司得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就承受分割營業之子公司辦理(1)○贊成(2)○反對(3)○棄權(1)○贊成(2)○反對(3)○棄權 姓 名 或名 稱 第十四條: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2、光磊公司於本計畫訂立前已持有之庫藏股依其買回目的及辦法執行。3、雙方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經另一方同意得依法令規定實施庫藏股。行及認購辦法有義務發行新股履約。 一、背景說明:從LED磊晶材料、晶粒製造、元件封裝、到LED應用產品的生產製造。公司成立於1983年,企業總部位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磊公司)是提供光電半導體整體解決方案的專業製造商,衡量基準日: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釋股作業及放棄參與該公司之現金增資計畫案。(1)○贊成(2)○反對(3)○棄權 戶 號受託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稅捐及費用之分擔於本計畫之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後,若參與分割之主體或家數發生變動時,原計畫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之。1、除本計畫另有約定外,因本計畫之簽訂或履行所生之一切稅捐或費用,除合於免稅或免徵規定者外,均由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本計畫 於台灣新竹科學園區,從園區的一家小廠開始,以生產銷售發光二極體晶粒起家,陸續推出矽基型光電二極體(Photodiode)、光電晶體(Phototransistor)、齊納二極體(Zener diode)等元件,近期並持續推出砷化銦鎵光電二極體(InGaAs PD)、垂直共振腔面射型雷射(VCSEL)等新產品。擁有30多年的製造與銷售經驗,始終以客戶需求為優先考量,對於產品質量與顧客服務,在其核心價值的帶動下,所提供的產品不僅符合國際工業標準,亦能滿足專業使用的要求,並透過優良的研發團隊與精湛的製造
親自出席簽名或蓋章 四、請將出席證(或出席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執,如因故改期開會,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此 致本委託書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 身分證字號或姓 名 或名 統一編稱號 第十六條:被分割公司實收資本額變更2、本計畫得申請適用之相關租稅獎勵,雙方應相互配合爭取之。光磊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除依第七條及法令規定為股份銷除減資外,不因本分割案減少實收資本。未獲股東會及∕或代行股東會職權董事會通過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其他事由發生而不生效力,則已發生之律師、會計師及相關費用由光磊公司負擔。 技術,不斷地開發更多創新的設計與性能卓越的商品。公司)後,再將系統事業群分割讓與予光磊系統公司,預計完成分割讓與後,主要從事室內外LED全彩看板、交通顯示應用產品與控制系統、建築燈光系統、特殊顯示或照明應用及車用燈具產品之開發,主要產品係多與終端業者合作之專案,過去的專案如美國轉運站顯示器、香港建築大樓燈光系統、日本棒球場顯示器、台灣交通運輸用顯示器、美國植物工廠照明、新加坡交通運輸顯示器等,其主要光磊公司預計先新設立持股100%之光磊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暫定,以下簡稱:光磊系統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適用法律 產品及用途如下表所示: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住 址 1、本計畫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行之,倘有新修訂法律公布實施(包括分割基準日後公布者)且較有利者,並得適用該最有利之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之。 發光二極體資訊顯示幕產品名稱 道路狀況顯示、重要用途室內顯示、戶外顯示。
2、本計畫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倘本計畫有任何爭議,以臺灣新竹法院為管轄法院 LED燈光系統及LED車燈 室內外燈光系統、各式車燈等。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 近年來中國政府對中國LED產業的扶植及補貼,已造成本土業者嚴重威脅,傳統LED產業不再具有
第十八條:其他事項 競爭力;因此在2020年,光磊公司發展策略較以往有重大變革,不再僅單單著重傳統LED,而是轉而
1、本計畫之任何條款如與相關法令有所牴觸而歸於無效者,僅該牴觸之部分無效,但其 主攻感測元件應用市場的延伸發展以及VCSEL應用需求,藉由3D感測持續擴大VCSEL在智慧手機、穿戴
他條款依然有效。至於因牴觸相關法令而歸於無效之部分條款,逕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的滲透應用,並因應5G時代來臨,同步拉升VCSEL的成長動能。為因應科技產業發展朝向專業經營模
由光磊公司董事會與新公司有權決策單位於合法範圍內協議另行修訂之。 式趨勢,光磊公司為聚焦客戶與產品策略,提高競爭力及經營績效等目標,將逐漸由傳統LED光電產
2、本計畫之任何條款如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核示而有變更必要者,逕依相關主管機關核示 業轉型為半導體感測元件廠商,擴大整體營運規模,擬將現有負責從事室內外LED全彩看板、交通顯
之內容或由光磊公司董事會與新公司有權決策單位另依相關主管機關之核示協議修訂 示應用產品與控制系統、建築燈光系統、特殊顯示或照明應用及車用燈具產品開發之系統事業群相關
之。 營業(含資產及負債),分割讓與給光磊公司新設100%持有之光磊系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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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 可 給 三
委 檢 予 。
託 附 檢
書 具 舉
行 體 獎
為 事 金
。 證 十
向 萬
集 元
保 ,
結 檢
算 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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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9107033109

本次分割之評價標的 圖一、交易前後組織架構示意圖。資料來源:光磊公司提供,本會計師彙總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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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光磊公司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200,000,000元,並 四、意見衡量結論:
由光磊系統公司發行新股作為對價,而此次系統事業群分割讓與後,光磊系統公司仍為光磊公司100% 經本會計師認為光磊公司此次分割讓與之系統事業群之相關業務分割價值及換股比例之計算,係
持股子公司,交易前後組織架構示意圖如下圖一。 依據光磊公司於110年06月30日擬分割系統事業群相關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進行預估,並依據會計
分割讓與前 研究發展基金會之相關問答集及解釋函文應以帳面價值移轉。由光磊系統公司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
20,000,000股予光磊公司作為對價,以取得相對淨資產尚屬合理。
光磊公司 五、本意見書使用限制:
本意見書係以110年06月30日為評價基準日,評估過程係依據光磊公司所提供系統事業群於110年
半導體事業群 封裝事業群 系統事業群 06月30日之拆分資產負債表等所作之分析與評價。基於所委任的範圍,本會計師對上述資料未依據依
一般公認審計原則準則查核,亦未對該等資料之正確性與允當性進行獨立驗證,本會計師已自該資訊
來源使用適當且合理之資訊,均假設該等資訊皆為真實可靠且可信賴,倘因資料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
分割讓與後
匿之情事而造成損失或引起訴訟,應由光磊公司與其他提供相關資料之人員依法負責,本會計師不承
光磊公司 直接持股100% 光磊系統公司 擔此等責任。
本意見書所採用評價基準日為110年06月30日之資料,因此本意見書並未考慮期後所發生任何變
化,如實際分割讓與內容與前述說明有所變動,則本意見書之結論亦隨之更動。本意見書出具後,如
半導體事業群 封裝事業群 系統事業群 實際情況變更,非經受任重新評估,本會計師將不再更新。
本次分割之評價標的 本會計師僅以獨立第三人之角度評估分割讓與資產之價值及換股比例是否允當,對於光磊公司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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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計師認為光磊公司此次分割讓與之系統事業群之相關業務分割價值及換股比例之計算,係 依據光磊公司於110年06月30日擬分割系統事業群相關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進行預估,並依據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之相關問答集及解釋函文應以帳面價值移轉。由光磊系統公司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 20,000,000股予光磊公司作為對價,以取得相對淨資產尚屬合理。 五、本意見書使用限制:

  • 一、謹訂於110年10月21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假新竹市明湖路773號(新竹煙波大飯店麗池館B1阿波羅II廳)召開本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本次會議受理股東開始報到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報到處地點同開會地點。

  • 二、會議事項:(一)報告事項:本公司110年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二)選舉事項:本公司第十四屆董事(含獨立董事)選任案。(三)討論事項: 1.同意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含獨立董事)競業許可案。2.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3.擬處分大陸子公司-紹興歐柏斯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案 。4.擬分割本公司「系統事業群」讓與新設子公司。5.本公司得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就承受分割營業之子公司辦理釋股作業及放棄 參與該公司之現金增資計畫案。(四)臨時動議。

  • 三、本次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7名(含獨立董事3名)。採提名制之候選人名單:董事王虹東、戴圳家、李國光、台灣日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石 上幸志;獨立董事賴振東、蔡士光、吳建志,股東如欲查詢其學經歷等相關資料,請逕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查詢」(網址: https://mops.twse.com.tw)。

  • 四、本公司討論同意新任董事競業行為,爰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本屆新選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含獨立董事)之競業行為。有關新 任董事競業內容,請逕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查詢(網址:https://mops.twse.com.tw)。

本會計師僅以獨立第三人之角度評估分割讓與資產之價值及換股比例是否允當,對於光磊公司營 運策略及股權交易規劃,並未實際參與,關於本委託案之各項安排及實際參與過程之適法性,本會計 師不表示任何意見。

  • 五、本次股東會會議主要內容,若有公司法第172條規定之事項,除列舉於召集通知外,其主要內容,請逕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s://mops.twse.com.tw,點選「基本資料/電子書/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含存託憑證資料)」,輸入本公司代號及年度後再選取股東會相關資 料)查詢。

此外,本意見書之出具因委任範圍受限,所以可能不包含閱讀者認為必要之所有評估程序,關於 光磊公司後續可能引用本意見書之結論及決策過程之適法性,本會計師不表示任何意見,亦不承擔相 關責任。

  • 光磊公司於衡量基準日分割讓與系統事業群之營業價值(總資產減除總負債後之淨資產)為新台幣

  • 200,000,000元,光磊系統公司將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給予光磊公司做為受讓本次 系統事業群之營業價值的對價,光磊公司針對該分割交易委託本會計師採行必要之覆核程序對其營業 價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六、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10年9月22日起至110年10月21日止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如需辦理開戶手續(繳交印鑑卡),請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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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光磊公司董事會之參酌用,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因其他目的而引用、傳閱、參考、
本會計師接受光磊公司之委託,針對光磊公司分割系統事業群之營業價值進行專家意見評估,並 提及本意見書之整體或部分內容。
出具營業價值及分割換股比例合理性意見書作為光磊公司董事會之參酌用,未經雙方同意不得為其他
目的而引用、傳閱或提及本意見書之一部或全部內容。 奕 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本意見書之撰述乃依據光磊公司所提供資料及各項公開資料等,作為價值評估之分析標準。
二、價值評估基準日 會 計 師:呂 淨 君
本意見書以110年06月30日為衡量基準日。
三、股權價值評估︰前提及假設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本意見書以繼續經營假設為前提,所採用之價值標準為帳面價值(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之
財務報表計算之帳面價值)。
光磊公司係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制。光磊 獨立專家聲明書
公司擬透過分割方式,將系統事業群之相關營業(含資產、負債及營業)分割讓與持有100%股權之光磊 本會計師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遵循相關法令,並參考中華民國評價
系統公司,由其概括承受系統事業群之相關營業,同時由光磊系統公司發行新股予光磊公司作為對價 準則公報或職業公會所訂相關自律規範等,出具評估意見書,茲聲明如下:
,該交易應依據前述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處理。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 一、本人所出具意見書及所使用於執行作業程序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為完整、正確且合理,以
IFRS3)第2(C)之規定,IFRS3不適用於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務之企業合併,對於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 作為出具本意見之基礎。
務之合併,即對於涉及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務之企業合併係指企業合併前後,所有參與企業合併之個 二、承接本案前,業已確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之資格條件,
體或業務最終均由相同之一方或多方所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另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並依據同條文第2項第1款,審慎評估本人專業能力及實務經驗。
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發布有關「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問答集中所述 三、執行本案時,業已妥善規畫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由於IFRS3「企業合併」對於共同控制下之企業合併並無明確規定,故仍適用我國已發布之相關解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本案工作底稿。
釋函之規定,採用「帳面價值法」之會計處理。 四、本人與本案交易當事人及出具評價意見書之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間,並無「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基秘字第 128 號函「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互為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等情形,並聲明
處理」規定,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
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該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 無下列情事:
,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 (一)本人或配偶現受本案交易當事人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薪給或擔任董監事者。
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 (二)本人或配偶曾任本案交易當事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本案有重大影響職務之職員,而解任
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故 或離職未滿兩年者。
本會計師依據前述會計處理相關規定,應以帳面價值移轉。 (三)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單位與本案交易當事人互為關係人者。
本意見書假設光磊公司所處產業環境之政治、法令規範、總體經濟與景氣、稅務、利率及匯率等 (四)與本案交易當事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本案有重大影響職務之職員,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
情況在衡量期間並無重大異常變化。此外,分割評估在不同評價目的下使用,且不同之假設基礎或不 親屬關係者。
同評價基準日,對評估結果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本會計師並不保證評價標的若遭逢上述各項情況變動 (五)本人或配偶與本案交易當事人有重大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者。
,本意見書之評估結果仍維持不變。
評價方法
承前所述,本次交易標的。光磊公司於分割交易前、後,對光磊系統公司直接持有100%之控制力 獨立專家:
,故應視為共同控制下業務之組織重組,並非IFRS 3所規範之交易,又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
發展基金會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發布有關「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問答集及(91)
基秘字第 128 號「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規定,採用帳面價值法作為交易價格參考依據,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減損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淨額作 中 華 民 國 一 一 ○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本次交易擬採用帳面價值法衡量系統事業群之營業價值。
帳面價值法
光磊公司暫定110年12月30日為分割基準日,擬分割讓與系統事業群之營業價值評估基礎,係以
光磊公司經會計師核閱之民國110年第二季財務報表拆分系統事業群110年06月30日之帳面價值,並考 獨立專家會計師簡歷
量折舊、資本支出計畫及預估至分割基準日相關項目之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評估,惟實際分割讓與之
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以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依據。 姓 名:呂淨君
光磊公司擬分割系統事業群之營業價值為新台幣200,000,000元。茲將擬分割之資產與負債於評 性 別:女 籍貫:台灣桃園
價基準日之帳面價值,列示如下 學 歷: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單位:新台幣元 私立中原大學會計系
項目 光磊公司擬分割之系統事業群 光磊系統公司 專業資格:中華民國會計師高考及格
資產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評價會計師修業及格
資產總額(1) 321,799,190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無形資產評價會計師修業及格
負債 會計師公會全聯會鑑識會計專業訓練及格
負債總額(2) 121,799,190
營業價值(3)= (1)- (2) 200,000,000 經濟部無形資產評價師-中級能力鑑定
每股發行價格(元) 10 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授予之企業評價師/會員
發行股數(股) 20,000,000 IACVS(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Valuation
資料來源:光磊公司提供 Specialists)會員
光磊系統公司預計發行新股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20,000,000股予光磊公司作為對價,以受讓 經 歷: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協理
光磊公司分割讓與系統事業群之相關營業價值,符合相關會計處理。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則按不足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
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由光磊系統公司以現金乙次給付予光磊公司。 現 任:奕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資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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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如有股東徵求委託書,本公司將於110年10月5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揭露於證基會網站,投資人如欲查詢,可直接鍵入(網址:https://free.sfi.org.tw∼∼∼∼∼∼∼∼∼∼∼∼∼∼∼∼∼∼∼∼∼∼∼∼∼∼∼∼∼∼∼∼∼∼∼∼∼∼∼∼∼∼∼∼∼∼∼∼∼∼∼∼∼∼∼∼∼∼∼∼∼∼∼∼∼∼∼∼∼∼∼∼∼∼∼∼∼∼∼∼∼∼∼∼∼∼∼∼∼∼∼∼∼∼∼∼∼∼∼∼∼∼∼∼∼∼∼∼∼∼∼∼∼∼∼∼∼∼∼∼∼∼∼∼∼∼∼∼∼∼∼∼∼∼∼∼),輸入查詢條件即可;本公司委託書之統計驗證機構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八、於會議當日攜至會場報到(請勿寄回);如委託代理人出席,請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填妥代理人相關資料及簽名或蓋章後,最遲應於開會五∼∼∼∼∼∼∼∼∼∼∼∼∼∼∼∼∼∼∼∼∼∼∼∼∼∼∼∼∼∼∼∼∼∼∼∼∼∼∼∼∼∼∼∼∼∼∼∼∼∼∼∼∼∼∼∼∼∼∼∼∼∼∼∼∼∼∼∼∼∼∼∼∼∼∼∼∼∼∼∼∼∼∼∼∼∼∼∼∼∼∼∼∼∼∼∼∼∼∼∼∼∼∼∼∼∼∼∼∼∼∼∼∼∼ 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 九、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自110年10月2日至110年10月18日止,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 東e票通」,依相關說明投票。【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

  • 十、參加股東會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十一、敬請 查照辦理為荷。

此 致

貴股東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敬啟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處理徵求事務地址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處理徵求事務地址 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處理徵求事務地址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徵求場所請參照公司網站www.lccco.tw) 全省徵求點請參照公司網站http://www.clco.com.tw/全台徵求點
徵求點地址 徵求點電話 徵求點地址 徵求點電話
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6號1樓、3樓(重慶南路口花旗銀行旁) (02)2382-5390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B1 (02)2388-8750
台北市大同區保安街76號(六和香鋪)(延平北路口) (02)2557-1730 台北市中正區懷寧街76號1樓(壹咖啡彩券行) 0980-137-003
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336號(永荃文具店) (02)2501-8941 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01巷4號(黃豆家豆花店旁邊) (02)2339-1391
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217巷3弄6號1樓 (02)2721-2403 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148號Toffee服飾(松江路口,路易莎旁) (02)2542-9368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427號(信傑鎖店)(松山路口) (02)2762-8708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5號1樓(統一證正對面) 0958-327-999
台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324號1樓(元祥文具行) (02)2834-1768 台北市大安區延吉街116號(服飾店) (02)8771-3691
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110之1號(蘿特思咖啡店) (02)2894-3945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278巷27弄32號1樓(永吉市場旁) (02)8787-5802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二段413號(清興廚藝)(金龍路口) (02)2790-9393 台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95號(芝加哥數位影像) (02)2838-2572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233號(金鑽汽車美容) (02)2239-9845 台北市北投區裕民六路90巷1弄20號(近石牌捷運富邦證券後) (02)2827-3035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2段138號之2(欣運汽車有限公司) (02)2212-4395 台北市內湖區金湖路2號(近捷運內湖站2號出口) (02)2791-8777
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111號(新莊老街上大眾廟正對面) 0928-993059 台北市文山區景明街1號(興隆路一段隆美窗簾對面) (02)2935-5555
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23巷11號(岑欣印刷)(新埔站1號出口) (02)8253-7181 基隆市仁愛區孝二路29巷9號1樓 0955-020-407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131巷16號1樓(南山高中廣福路56巷入)
(02)2248-2750
新北市板橋區自由路3號(原柯達斜對面)
(02)2250-0199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68號1樓(順寶電器行)
新北市三重區力行路2段152號(旭隆機車行)
(02)2942-2700
(02)2287-7143
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187之1號(南記鎖匙刻印行)
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591號(金鴻興鐘錶行)
(02)2913-3480
(02)2927-0606
新北市新莊區中港一街157號2樓(中港國小斜對面) (02)2279-6530 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118號(弘爺漢堡店)稅捐處正對面 (02)2982-4289
基隆市成功二路99號(阿友檳榔)(24小時營業) 0936-058397 新北市新莊區新泰路225巷23弄12號(台北富邦銀行隔壁巷) (02)2992-4784
桃園市桃園區文化街83號(南門市場) (03)333-2005 新竹市東區西大路97巷8號(牛肉麵巷內) (03)526-8892
新竹市培英街35巷7號1樓(由食品路155巷進入) (035)268-390 桃園市中壢區民權路214號(萬利市場對面7-11巷口進入) (03)494-9706
苗栗縣苗栗市為公路84號(清香餅行) (037)261-069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99號(青溪國中對面) (03)331-8844
台中市北區梅亭街21-2號1樓(37號後面) (04)2230-9676 台中市北區英才路184號1樓-陳素菡(大麵羹斜對面) (04)2203-9343
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153號(有學書局)(彰化戲院轉角)
(04)725-8207
台中市大雅區民生路一段133巷19號(國泰世華銀巷子進入)
(04)2560-3566
雲林縣虎尾鎮和平路82號(台一書局)
嘉義市中正路518號(金玉和銀樓)
(05)632-3265
(05)227-8430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885-2號1樓(金伍翔鋁門窗)
彰化縣員林市大仁街1號(大同路二段全家便利商店斜對面)
(04)720-1027
(04)834-4546
台南市東區林森路2段113號(鴻宇光學(望遠鏡)旁) (06)275-3049 南投市彰南路一段1078號(南投國小對面) (049)222-2366
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46號(東元電器行旁)(救國團斜對面) (06)633-4533 嘉義市西區忠義街123號(近中山路口第三家) (05)222-2705
高雄市三民區褒揚街293-5號(慈航嬰兒用品店)
(07)350-2867
台南市東區大同路一段45巷5號(東門圓環阿明清粥旁)
(06)214-1371
高雄市三民區嫩江街54號(後火車站)(鳳鳴電台斜對面) (07)316-0446 高雄市三民區重慶街50號(後火車站中國信託後方) (07)311-8641
屏東縣屏東市德豐街200號(民進黨部正後面) (08)736-2512 高雄市鳳山區三誠路13號(近五甲廟、福誠高中) (07)823-0388
宜蘭縣宜蘭市民權路二段150號(麥味登早餐店) 0952-088517 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765號(國民餐廳對面) 0986-803-018

全通事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徵求部份場地表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徵求人彙總名單 股東臨時會日期110年10月21日

(全省徵求點請參照網站www.acsc.com.tw及Line官方帳號-全通事務)

擬支持董事被選舉人名單
董事被選舉人之經營理念
(以二百字為限)
徵求場所名稱或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名稱
委任股東
王虹東
王虹東
戴圳家
李國光
台灣日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石上幸志
賴振東(獨立董事)
蔡士光(獨立董事)
吳建志(獨立董事)
1
台灣日亞化學
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受託保管日亞化學
工業株式會社投資
專戶
1.監督公司營運狀況及
績效之達成。
2.協助公司遵循各法令
規章。
3.確保公司之誠信、守
法並維護公司之企業
形象。
4.有效監控公司、創造
企業永續之經營。
1.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新站路16號13樓
電話:(02)7753-1699
2.長龍會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徵求場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80號B1
電話:(02)2388-8750
3.全通事務處理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徵求場所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06之2號
電話:(02)2521-2335
徵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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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臨時會日期110年10月21日
註1:以上資料係屬彙總資料,股東如須查詢詳細資料請至證基會網站(http://free.sfi.org.tw/)查詢。
註2:依委託書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由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者,須填列委任股東之姓名或名稱。
4.聯洲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全省徵求場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襄陽路6號3樓
電話:(02)2382-5390
徵求股數限1,000股(含)以上
徵求點地址 徵求點電話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8號 (02)2341-0902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06之2號(元大隔壁) (02)2595-6189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44巷10號2樓 (02)2563-5077
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5巷6號1樓(長春路口) (02)2718-0952
台北市大安區延吉街135之2號7樓(忠孝東路口) (02)2778-3412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21號1樓A17室(捷運大安站6號出口) (02)2501-5529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1巷22號(敦南信義路口) (02)2706-3889
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00巷17號1樓 (02)2753-5992
台北市北投區致遠一路二段117號1樓(陽信銀旁) (02)2827-9151
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61巷32弄14號1樓(冠博未上市)
(02)8792-9175
新北市板橋區東門街30之2號(府中1號出口) (02)2956-2019
新北市永和區永元路52巷23號1樓(秀朗國小前) (02)2920-8426
新北市三重區安樂街46號 (02)2980-4817
新北市新莊區公園一路70巷2號(阿耀的店旁巷) (02)2993-1020
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87號4樓之15(仁愛眼鏡4樓) (02)2425-7224
桃園市泰成路25號(市府旁土改所對面) (02)335-7025
新竹市北大路305巷8號(國泰世華旁巷) (03)523-7681
苗栗縣頭份市華夏路101號(竹南全家福鞋店正後面) (037)627-163
台中市南區正義街133巷2之1號(劉永洲)
(04)2287-2837
台中市北區太平路217號(正美洗衣店) (04)2201-4514
彰化市曉陽路260巷2號(地下道旁) (04)726-0060
嘉義市忠義街68號 (05)222-3203
台南市中西區友愛東街15號(萬川餅店旁) (06)228-6026
台南市北區公園路128號(好鄰居藥局) (06)221-9015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二段407號1樓(舊大舞台對面) (06)221-8925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228號(市議會後面) (07)201-4827
高雄市苓雅區正大路27號(輔仁路口轉入)
(07)723-1100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98號1樓(仁愛街王品牛排旁第三間)
(07)237-9898
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124號 (07)623-6250
屏東市中正路131號(秀波股務) (08)765-7277

指 派 書

茲指派 君 擔任本公司之法人代表,出席 貴 公司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次 股東臨時會,依法行使一切股東權 利。 此致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股東蓋章: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ST29107033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