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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WEB INFORMATION SYSTEM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Ma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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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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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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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五月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拓 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于 2021 年 5 月8 日收到控股股东李新宇先生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增加2020 年度股东大 会议案的提案》,提案内容为公司于2021 年5 月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提请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在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关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24 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在长沙市 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 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24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24 日9:15 至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 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 人,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317,639,27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856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20 人,共计持有公司48,422,177 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989%。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 计共31 名,代表股份数366,061,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551%。其中: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28 名,中 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87,955,9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904%。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一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董事参加计票,一名监事进行 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 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11,6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52%;反对74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4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06,1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75%;反对74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11,6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52%;反对74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4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06,1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75%;反对74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20,6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76%;反对740,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2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15,1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8%;反对740,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20,6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76%;反对740,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2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15,1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8%;反对740,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11,6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52%;反对74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4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06,1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75%;反对749,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20,6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976%;反对740,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02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15,1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8%;反对740,8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2%;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李新宇、宋鹰、龙麒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87,240,009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861%;反对715,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1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40,0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1%;反对715,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45,5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044%;反对715,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95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40,0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1%;反对715,9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65,341,751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034%;反对719,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966%;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7,236,209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17%;反对719,700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8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增加临时提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