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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WEB INFORMATION SYSTE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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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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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 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品质、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 (六)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四条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五条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审查、 初核后,公司财务总监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 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 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该次财务资助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 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证券投资部 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至 少每半年出具一次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主板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 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 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 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0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