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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WEB INFORMATION SYSTEM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Jul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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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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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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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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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维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就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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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 (四)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补充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5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
-
法》、《备忘录 1-3 号》、《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
6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
构办理相关解锁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均需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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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 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部分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盖章) 丁少波 经办律师: 蔡华锋 王乾坤
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28 日
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359 号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电话: 0731-8295 3778 传真: 0731-8295 3779
网站: www.q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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