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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WEB INFORMATION SYSTE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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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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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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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6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维信息”)于2025年10 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董事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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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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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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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具体见本章程第七章规定。 |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 |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 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伍仟陆佰 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壹拾贰亿伍仟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壹拾贰亿 伍仟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柒拾肆元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壹拾贰亿伍仟陆佰零柒万贰仟壹佰 柒拾肆元股,无其他类别股。 |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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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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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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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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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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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六个月 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 下述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 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 人员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下述窗口 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 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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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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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本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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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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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其股东身份后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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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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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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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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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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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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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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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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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 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 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协助其做好“占用 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 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 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 事长和监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 |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 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 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 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 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 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和审计 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 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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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 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节、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处分的 建议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 秘书通知各位董事和监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 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 予以回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 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各位董 事和监事并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召开紧急会 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 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 |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对涉及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处分的建议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 书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 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 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若董事 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 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各位董事并按照董事会会议召 开程序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 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 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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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 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 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 时告知当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须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事责任的,配 合司法部门处理。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 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 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相应手续。对于须追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事责任的,配合司法部门处 理。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 规定期限到期后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 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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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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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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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公司在银行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30%的融资(不包含授信)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 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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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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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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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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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湖 南省长沙市桐梓坡西路298 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 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 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 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湖南省 长沙市桐梓坡西路298 号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 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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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 意见。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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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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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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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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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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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公司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通知中 应包括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与程序。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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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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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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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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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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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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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 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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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 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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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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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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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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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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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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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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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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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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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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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 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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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 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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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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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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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 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 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 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 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 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 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 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 |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 露其关联关系; (二)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 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 关证券监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 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 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 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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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 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 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 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也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 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 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 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可以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候选人。根据 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 的候选董事当选为董事,但当选董事得票数应超过 参加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 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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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 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 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得票数 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 举,直至选出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选 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二)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候选董事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 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得票数超过 参加股东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 之一的候选董事仍达不到应选董事人数时,由下次 股东会按上述程序另行选举,直至选出应选董事人 数为止。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 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 须符合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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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 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 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 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提名人的相关资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按规定披露。 (三)公司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按规 定披露。 |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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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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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 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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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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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 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当日 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在相关提案通过后当日就任。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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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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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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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1 名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中设1 名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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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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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 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 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 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 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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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的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 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 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 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八)法律、行政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 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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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 他人行使; (七)接受审计委员会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 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专门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六十日 内完成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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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公司应当在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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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 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离任的,公司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 离任董事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保留追责追偿的权利。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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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零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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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 名。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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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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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借贷、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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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订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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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 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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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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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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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的,还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 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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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审批公司在银行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融资(不包含授信)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但公司与关 联人(含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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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公司在银行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30%的融资(不包含授信)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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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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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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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 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现场会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子通信及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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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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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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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员。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 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三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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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 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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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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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 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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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 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 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 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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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 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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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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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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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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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 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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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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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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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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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 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有权审批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10%(含1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10%(含1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 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本章程规定,审批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 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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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含10%)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含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含10%)以下;6、其他不需 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但不包括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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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 上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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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 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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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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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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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 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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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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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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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其他委员成员若干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 名, 其他委员成员若干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 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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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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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 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 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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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 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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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坚持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坚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制度,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进行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若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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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 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 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站在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角度,结合本章程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具 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 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方面,认真听取全体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方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
配。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 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 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站在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角度,结合本章程和公司经营、发展的具体情 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目 标及资金需求等方面,认真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 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 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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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现金分红比例: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最近连 |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有权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四)现金分红比例: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最近连续两个年度 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本年度进行的 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年初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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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两个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时,公司在 本年度进行的现金股利分配累计不得超过年初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5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 意调整,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以保 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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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 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 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披露机制: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有权发表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披露机制: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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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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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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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 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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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 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 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 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 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在 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 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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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人的考核。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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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呈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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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或者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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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券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券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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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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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 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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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继承。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 承。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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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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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 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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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 新增,其后条款序号顺次变更。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解 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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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地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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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 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组组成人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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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券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 |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 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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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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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 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抵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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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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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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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 程。 |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 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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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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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关系。 |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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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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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准。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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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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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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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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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 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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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 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 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 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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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出现第九十五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 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 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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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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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 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 事亦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性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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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 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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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 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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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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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地考察。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 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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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或其专门委员 会中的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有关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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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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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6、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7、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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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一百二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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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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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 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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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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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管期限为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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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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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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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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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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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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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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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 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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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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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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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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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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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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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 义务; (十一)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注的问题; (十二)审议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 影响的关联交易;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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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 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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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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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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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为十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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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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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 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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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电话、传真、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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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它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 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项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变更以 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