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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WEB INFORMATION SYSTEM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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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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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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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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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证券 、 本独立财务顾问 ) 作为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公司”)2015 年度重大 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 证券对拓维信息 2015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解禁情况进行了核查,具 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拓维信息拟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海云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海云天”)100%股份(不含深圳大鹏 地产及其相关负债,具体请参见拓维信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重组报告 书第九章上市公司与海云天各股东相关协议的内容)、山东长征教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教育”)100%股份、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星信息”)49%股权和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长 信息”)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 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5】2484 号)核准,核准拓维信息向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云天控股”)发行 30,091,744 股股份、向深圳市南海成长创科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海成长”)发行 1,962,875 股股份、向刘彦发 行 5,883,527 股股份、向陈佩萱发行 3,043,898 股股份、向深圳鼎润天成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润天成”)发行 2,576,950 股股份、向天津东方 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发行 1,022,330 股股份、向深圳市普天成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成润”)发行 3,009,175 股股份、向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股份”)发行 1,635,729 股股份、向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石信远”)发 行 981,437 股股份、向黄炜发行 644,237 股股份、向深圳市盛桥创源投资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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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桥创源”)发行 643,609 股股份、向沙锦森发行 401,814 股股份、向陈国红发行 288,034 股股份、向王耀平发行 38,308 股股份、向常征发 行 18,868,949 股股份、向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开元”)发行 3,405,316 股股份、向常泽乾发行 3,329,815 股股份、向蒲云清发行 866,996 股股 份、向罗鸣发行 1,287,209 股股份、向上海地平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 平线投资”)发行 1,110,901 股股份、向上海万盛咏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万盛咏富”)发行 1,021,596 股股份、向魏素红发行 858,140 股股份、 向上海星杉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杉创富”)发行 681,062 股股份、向上海星杉紫薇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杉紫 薇”)发行 712,460 股股份、向王昆仑发行 510,796 股股份、向潘俊章发行 249,361 股股份、向孙婷婷发行 249,361 股股份、向朱洪波发行 49,872 股股份、向珠海市 智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桥文化”)发行 532,876 股股份、向珠海 智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桥信息”)发行 589,895 股股份、向钟美 珠发行 265,891 股股份、向西安华洲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洲通信”) 发行 707,767 股股份,同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6,783,364 股新股募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发行情况为:向李新宇发行 5,458,593 股股份、向宋鹰 发行 2,079,510 股股份、向张忠革发行 1,834,862 股股份、向拓维信息员工持股计 划发行 10,682,568 股股份、向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1,834,862 股股份、向华泰紫金定增 3 号发行 1,834,862 股股份、向袁浩卿发行 1,834,862 股股份、向姚劲波发行 1,223,241 股股份。

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已由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获得《股份登记申 请受理确认书》。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 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主体包括海云天控股、南海成长、刘彦、陈佩萱、鼎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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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天成、东方富海、普天成润、华茂股份、明石信远、黄炜、盛桥创源、沙锦森、 陈国红、王耀平、常征、海通开元、常泽乾、蒲云清、罗鸣、地平线投资、万盛 咏富、魏素红、星杉创富、星杉紫薇、王昆仑、潘俊章、孙婷婷、朱洪波、智桥 文化、智桥信息、钟美珠、华洲通信。其余股东由于限售期不同,不构成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情形。

2016 年 03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解除限售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由 87,521,930 股变为 175,043,860 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发行中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拟解禁股份的限售安排

1 )海云天

海云天控股、普天成润、刘彦承诺:

“1、本公司认购的拓维信息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自前述限售期届满后,对价股份在满足与拓维信息协商确定的下列条件后分 四次解禁,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禁 的对价股份不进行转让。

  • “第一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后解禁 30%。

  • “第二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后解禁 60%。

  • “ 第三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后解禁 80%。

  • “ 第四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48 个月后解禁 100%。

每次解禁对价股份时,应待拓维信息计算并确定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在扣 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本公司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本公司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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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股份。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公司由于拓维信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增持的拓维信息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南海成长、鼎润天成、东方富海、华茂股份、明石信远、黄炜、盛桥创源、 沙锦森、陈国红、王耀平承诺对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陈佩萱承诺对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至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时,以其持有已满 12 个月的海云天股份认购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以其持有不满 12 个月的海云天股份认购的对价股份自发 行结束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但最终应以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要求为 准。

2 )长征教育

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承诺:

“1、本人认购的拓维信息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自前述限售期届满后,对价股份在满足与拓维信息协商确定的下列条件后分三次 解禁,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禁的对 价股份不进行转让。

第一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后解禁 30%。

第二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后再解禁 30%。

第三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后解禁剩余对价股份。

每次解禁对价股份时,应待拓维信息计算并确定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在扣 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本人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本人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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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由于拓维信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 拓维信息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海通开元、蒲云清、罗鸣、地平线投资、万盛咏富、魏素红、星杉创富、王 昆仑承诺:

  • 1、对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由于拓维信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拓维信息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 )龙星信息

智桥文化承诺:

  • “1、本公司认购的拓维信息股权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如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成为拓维信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还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作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公司由于拓维信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 增持的拓维信息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智桥信息、钟美珠承诺:

“1、本人/本公司认购的拓维信息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 行转让,自前述限售期届满后,对价股份在满足与拓维信息协商确定的下列条件 后分二次解禁,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 解禁的对价股份不进行转让。

第一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后解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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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后解禁剩余对价股份。

每次解禁对价股份时,应待拓维信息计算并确定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在扣 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本人/本公司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本人/ 本公司所持股份。

2、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如本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成为拓维信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还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 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人/本公司由于拓维信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持的拓维信息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 )诚长信息

华洲通信承诺:

“1、本公司认购的拓维信息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自前述限售期届满后,对价股份在满足与拓维信息协商确定的下列条件后分二次 解禁,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禁的对 价股份不进行转让。

第一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后解禁 80%。

第二次解禁: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后解禁剩余对价股份。

每次解禁对价股份时,应待拓维信息计算并确定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在扣 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本公司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本公司所持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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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如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成为拓维信息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还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作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本公司由于拓维信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 增持的拓维信息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1 )海云天

海云天相关盈利情况的承诺期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该等盈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

1、承诺利润情况

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共同承诺海云天净利润数如下:

年度 2015 2016 2017 2018
承诺扣非净利润 5,390万元 7,170万元 9,010万元 11,290万元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各方同意,在盈利承诺期内海云天实现的净利润按照如下原则计算:

海云天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 则,承诺期内,未经海云天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海云天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经上市公司批准的海云天兼并或收购其他任何个人或实体的重大资产或业务而 产生的归属于海云天的扣非净利润计入海云天当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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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海云天在盈利 承诺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未能实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天 成润同意就海云天实现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部分按协议约定以现 金及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补偿方式: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 补偿,现金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补偿义务人的盈利承诺补偿与协议所述的标的资产减值补偿合计 的上限不超过本次交易总对价与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海云天净资产值或截至当期 期末海云天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中两者孰低者的差额,即补偿上限=本次交易总对 价-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海云天净资产值或截至当期期末海云天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中两者孰低者。超出上述补偿上限的,补偿义务人无须再履行补偿义务。股份 补偿上限为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如果盈利承 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股份补偿的上限相应调整)。

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分别、独立地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关现金和股份。

上市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分别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 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

(1)若海云天在盈利承诺期内除 2018 年度以外的任一会计年度未能实现承 诺扣非净利润的 90%(即实现扣非净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90%),则上市公司 将在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日内,依据下述公式分别计算并确 定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天成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年度承诺扣非净利润-当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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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上年度期末海云天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截至上年度期末海云天累计承 诺扣非净利润)]÷盈利承诺期内海云天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 对价;其中截至上年度期末海云天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截至上年度期末海云天 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不小于 0,如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当年度承诺扣非净利 润-当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截至上年度期末海云天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 截至上年度期末海云天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不小于 0,如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补偿义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 由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 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已补偿现金金额)÷本 次发行价格

若海云天在盈利承诺期内除 2018 年度以外的任一会计年度未能实现承诺扣 非净利润、但该会计年度的实现扣非净利润大于等于承诺扣非净利润×90%(即 承诺扣非净利润>实现扣非净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90%),则补偿义务人无需 在该会计年度进行补偿,而是延迟至 2018 年度一并计算并确定应补偿的现金金 额及股份数量。

(2)若海云天在 2018 年度未能实现承诺扣非净利润、但该会计年度的实现 扣非净利润大于等于承诺扣非净利润×90%(即承诺扣非净利润>实现扣非净利 润≥承诺扣非净利润×90%)的,则上市公司将在 201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公开披露后 10 日内,依据下述公式分别计算并确定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天成 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11,290 万元-2018 年度实现扣非净利润)+(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海云天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海 云天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内海云天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 ×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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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补偿义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 由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 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已补偿现金金额)÷本 次发行价格。

(3)若海云天在 2018 年度未能实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 90%(即实现扣非净 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90%)的,则上市公司将在 201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公开披露后 10 日内,依据下述公式分别计算并确定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天成 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海云天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 至当期期末海云天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内海云天累计承诺扣 非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 价格。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补偿义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 由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 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已补偿现金金额)÷本 次发行价格。

(4)若海云天在 2018 年度的实现扣非净利润大于等于承诺扣非净利润(即 实现扣非净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则上市公司将在 2018 年度《专项审核 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日内,依据下述公式分别计算并确定海云天控股、刘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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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成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海云天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 至当期期末海云天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内海云天累计承诺扣 非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现金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 价格。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补偿义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 由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 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已补偿现金金额)÷本 次发行价格

各方同意,尽管有上述各项约定,若上述现金补偿及股份补偿实施后,补偿 义务人实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与当期实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之 和小于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补偿义务人仍应继续以自有现金或上市公司认可 的其他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但无论如何全部补偿金额不应超过协议约 定的补偿上限。

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承担的补偿比例为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海云天 的出资额占补偿义务人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海云天出资额的比例。

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义务人就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上市公司 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期 应补偿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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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 天成润应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盈利承诺期各年度《专项审 核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 司指定的账户。

上述期限届满后,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天成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未足额到 账的,上市公司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公式及方式,直接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海云天控股、刘彦和普天成润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并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由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 开披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相应补偿义务人根据协议计 算得出的需补偿的股份。

在盈利承诺期内,由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海云天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若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协议所约定的盈利补偿安排进行调整的,各方同意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后 3 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经转让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海云天出具《减值 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 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 股份的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按其各自所持海云天的出资 额占补偿义务人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海云天出资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另行 补偿;另行补偿时应先按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执行。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现扣非净利润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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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扣非净利润而已支付的补偿金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 补偿合计不应超过协议所约定的补偿上限。

5、对价调整

各方同意,如海云天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大于盈利承诺 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 对价进行调整:

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 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50%,且应在标的资产 2018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和《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向海云天 控股、刘彦、普天成润支付。

该等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按照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在资产交割日 前各自所持海云天的出资额占海云天控股、刘彦、普天成润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 持有海云天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海云天科技 2015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 字 (2016)第 110ZA1385 号。经审计的海云天科技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5,866.7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660.78 万元。 海云天科技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2 )长征教育

长征教育相关盈利情况的承诺期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该等 盈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

1、承诺利润情况

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共同承诺长征教育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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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数如下:

年度 2015 2016 2017
承诺扣非净利润 4,400万元 5,720万元 6,864万元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长征教育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否则,承诺期内,未经长征教育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长征教育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

3、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长征教育在盈 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 乾、星杉紫薇同意按照协议的规定就长征教育实际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 润的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时间

如长征教育在盈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未能实现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即实 现扣非净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则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 披露后 10 日内,上市公司确定长征教育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 额;长征教育补偿义务人应根据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关现金和股份。

(2)补偿数额

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 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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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以现金进行补偿。上市公司 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 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 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累计承 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总金额。

其中,已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逐年补偿时,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根据约定,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 补偿的部分,应由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向上市公 司进行现金补偿,需补偿的现金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当期实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 行价格。

各方同意,尽管有上述各项约定,若上述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实施后,常征、 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当期实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对应的 金额与实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之和小于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常征、孙婷婷、潘俊 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应继续以自有现金或上市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 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中的每一方承担的补偿 比例为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长征教育的出资额占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 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长征教育出资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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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就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 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上市公司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 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当年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后,根据计算得出的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 星杉紫薇需补偿的股份将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以 1 元总价回 购并注销。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当年 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应根 据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后 3 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长征教育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 保持一致。如:长征教育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应按 其各自所持长征教育的出资额占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 紫薇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长征教育出资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行 补偿时应先以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杉紫薇在本次交易中 所获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常征、孙婷婷、潘俊章、朱洪波、常泽乾、星 杉紫薇以现金进行补偿。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 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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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对价调整

各方同意,如长征教育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大于盈利承 诺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对本次长征教育资产 总对价进行调整:

长征教育总对价调整数=(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 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50%,且应在长征教育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和《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向常征、 常泽乾、潘俊章、孙婷婷、朱洪波、星杉紫薇支付。

该等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按照常征、常泽乾、潘俊章、孙婷婷、朱洪波、 星杉紫薇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长征教育的出资额占常征、常泽乾、潘俊章、 孙婷婷、朱洪波、星杉紫薇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长征教育出资额的比例进行 分配。

长征教育 2015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 字 (2016)第 110ZA1386 号。经审计的长征教育 2015 年度净利润为 4,812.5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4,429.72 万元。 长征教育 2015 年度业 绩承诺实现。

3 )龙星信息

龙星信息相关盈利情况的承诺期为 2015 年度、 2016 年度,该等盈利承诺的 补偿义务人为智桥信息、钟美珠。

1 、承诺利润情况

智桥信息、钟美珠共同承诺龙星信息净利润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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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2015 2016
承诺扣非净利润 1,214.40万元 1,335.84万元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龙星信息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否则,承诺期内,未经龙星信息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龙星信息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

3、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龙星信息在盈 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智桥信息、钟美珠同意按照协议的规定 就龙星信息实际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部分进行补偿,赵炳璋、池宇 轩同时同意并确认就智桥信息、钟美珠的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 体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时间

如龙星信息在盈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未能实现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即实 现扣非净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则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 披露后 10 日内,上市公司确定龙星信息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 额;龙星信息补偿义务人应根据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关现金和股份。

(2)补偿数额

智桥信息、钟美珠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智桥信息、钟美珠以现金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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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股份数量: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 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累计承 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总金额。

其中,已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逐年补偿时,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根据约定,龙星信息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 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智桥信息、钟美珠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需补偿 的现金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当期实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 行价格。

各方同意,尽管有上述各项约定,若上述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实施后,智桥 信息、钟美珠当期实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与实际已补偿的现金金额之和小于当期 应补偿总金额,智桥信息、钟美珠应继续以自有现金或上市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向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智桥信息、钟美珠中的每一方承担的补偿比例为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龙 星信息的出资额占智桥信息、钟美珠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龙星信息出资额的 比例。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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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桥信息、钟美珠就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上市公司作相 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 偿股份数量。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智桥信息、钟美珠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后,根据计算得 出的智桥信息、钟美珠需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由上 市公司在 30 日内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智桥信息、钟美珠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智桥信息、 钟美珠应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 公开披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 户。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后 3 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龙星信息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 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金额,则智桥信息、钟美珠应按其各自所持龙星信息的出资额占智 桥信息、钟美珠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龙星信息出资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另行 补偿;另行补偿时应先以智桥信息、钟美珠在本次交易中所获的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部分由智桥信息、钟美珠以现金进行补偿。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 支付的补偿额。

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总对价。

5、对价调整

各方同意,如龙星信息在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大于盈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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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以下方式对本次交易龙星信息总对价 进行调整:

龙星信息总对价调整数=(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 期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49%×50%,且应在龙星信息 2016 年度《专项 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 金向智桥信息、钟美珠支付。

该等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按照智桥信息、钟美珠中的每一方在资产交割日 前各自所持龙星信息的出资额占智桥信息、钟美珠在资产交割日前合计持有龙星 信息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6、经营业绩奖励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之后,如果龙星信息(不含其下属 公司)推广互联网教育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人人通、爸爸去哪儿亲自 宝典、菁优数学、高能 100 在线直播课等教育类互联网产品)注册用户数量达到 50 万、用户活跃率达到 15%,则上市公司同意以现金方式向智桥文化、智桥信 息、钟美珠合计支付 300 万元补偿金,智桥文化、智桥信息、钟美珠中的每一方 按协议签署日该方持有龙星信息出资额占智桥文化、智桥信息、钟美珠合计持有 龙星信息出资额的比例享有。

珠海龙星 2015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 字 (2016)第 110ZA0948 号。经审计的龙星信息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1,262.7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58.51 万元。 龙星信息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4 )诚长信息

诚长信息相关盈利情况的承诺期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该等盈利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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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义务人为华洲通信。

1、承诺利润情况

华洲通信承诺诚长信息净利润数如下:

年度 2015 2016
承诺扣非净利润 759万元 834.9万元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诚长信息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否则,承诺期内,未经诚长信息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诚长信息的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

3、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实施完毕后,若诚长信息在盈 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扣非净利润的,华洲通信同意按照协议的规定就诚长信 息实际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部分进行补偿。刘军同意并确认,刘军 应就华洲通信的盈利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时间

如诚长信息在盈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未能实现当年承诺扣非净利润(即实 现扣非净利润<承诺扣非净利润),则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 披露后 10 日内,上市公司确定诚长信息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及现金金 额;诚长信息补偿义务人应根据约定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关现金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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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偿数额

华洲通信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华洲通信以现金进行补偿。上市公司应在 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 量:

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 至当期期末目标公司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累计承 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已补偿总金额。

其中,已补偿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总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逐年补偿时,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根据约定,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 补偿的部分,应由华洲通信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需补偿的现金数量的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总金额—当期实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 行价格。

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时,上市公司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的现 金对价中扣减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如扣减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仍不足以补偿的 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向上市公司退还已支付的现金对价的方式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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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洲通信就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上市公司作相应返还, 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 量。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华洲通信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后,根据计算得出的华洲 通信需补偿的股份,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后,将由上市公司在 30 日内以 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华洲通信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华洲通信应根据上市 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4、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后 3 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诚长信息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 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已补偿现金金额,则华洲通信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行补偿时应先以华洲 通信在本次交易中所获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华洲通信以现金进行补偿。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 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 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总对价。各方同意并确认,华洲通信与刘军 之间应就其各自在本项下的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对价调整

各方同意,如诚长信息在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大于盈利承诺 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以下方式对本次标的资产的资产总对 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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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 期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40%×50%,且应在目标公司 2016 年度《专项 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 金向华洲通信支付。

诚长信息 2015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并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致同审 字 (2016)第 110ZA0947 号。经审计的诚长信息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789.1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84.90 万元。 诚长信息 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

(三)其他承诺的履行情况

根据拓维信息与海云天科技原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第三条 3.3“深圳大鹏地产及大鹏地负债的交易安排”,各方一致同意,深 圳大鹏地产由海云天控股所有,基准日负债、基准日负债利息及评估基准日后由 于深圳大鹏地产新增的所有收益、负债由海云天控股承担,具体安排如下:……

(4)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海云天科技在评估基准日前已签署及 将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同总金额不超过 1,100 万元)的与 深圳大鹏地产投入/投资有关的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前述新增投入/投资由海云天 科技垫付(垫付总金额不超过 3,500 万元),海云天控股承诺在海云天科技垫付 深圳大鹏地产前述新增投入/投资前应书面通知公司,该等书面通知中应记载前 述新增投入/投资的投资方式、金额等;且海云天科技垫付前述新增投入/投资不 能影响海云天科技的正常生产经营;海云天控股应于资产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海云天科技偿还海云天科技垫付的深圳大鹏地产的前述所有新增投入/投 资……。

(5)资产交割日后,深圳大鹏地产相关的新增投入/投资(包括协议第 3.3.1 条第(4)项所述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如有)、因深圳大鹏地产发生的所有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利息、其他第三方借款及其应付利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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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负债及其应付利息)由海云天控股负责投入及承担,海云天科技不再进行任何 垫付……。

由于短期内资金周转紧张,海云天控股未能在海云天科技 100%股份交割后 及时偿还海云天科技为大鹏地产在过渡期垫付的资金,未能在交割后提前向海云 天科技支付大鹏地产的相关支出,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海云天控股还款 前),海云天科技对海云天控股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40,867,223.63 元,具体明 细如下:

截止2016年3月25日其他应收款(海云天控
股)构成:
金额(元)
代偿还本金 7,650,855.92
代偿还本金产生的利息 587,503.24
工程款占用本金 22,546,536.39
工程款占用本金产生的利息 1,449,155.37
代付银行借款利息 8,279,985.29
代付银行借款利息产生的占用利息 353,187.42
合计: 40,867,223.63

2016 年 3 月 25 日,海云天控股将 40,867,223.63 元全额偿还给海云天科技, 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海云天控股已按照约定将海云天科技为大鹏地产垫付的 新增投入/投资(含利息)全部偿还给海云天科技,上述事项未对上市公司、海 云天科技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自 2016 年 3 月 25 日以来,海云天控股、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的相关约定, 未再发生上市公司/海云天科技为大鹏地产垫付资金的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出具了保持 拓维信息独立性的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避免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的 承诺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交易 资产合法性的承诺函、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关于未受处罚 的承诺函、关于与拓维信息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承诺函、关 于本次交易不可撤销的承诺函等,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拓维信息系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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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中披露。上述承诺正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截至本公 告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 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

  •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一);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 32 名;

  •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86,88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171%。

  • 4、限售股份持股股东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
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
本次可解除
限售股数占
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剩余限售股
份数量(股)
1 海云天控
60,183,488 18,055,046 1.6244% 42,128,442
2 南海成长 3,925,750 3,925,750 0.3532% 0
3 刘彦 11,767,054 3,530,116 0.3176% 8,236,938
4 陈佩萱 6,087,796 6,087,796 0.5477% 0
5 鼎润天成 5,153,900 5,153,900 0.4637% 0
6 东方富海 2,044,660 2,044,660 0.1840% 0
7 普天成润 6,018,350 1,805,504 0.1624% 4,212,846
8 华茂股份 3,271,458 3,271,458 0.2943% 0
9 明石信远 1,962,874 1,962,874 0.1766% 0
10 黄炜 1,288,474 1,288,474 0.1159% 0
11 盛桥创源 1,287,218 1,287,218 0.1158% 0
12 沙锦森 803,628 803,628 0.07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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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13 陈国红 576,068 576,068 0.0518% 0
14 王耀平 76,616 76,616 0.0069% 0
15 常征 37,737,898 11,321,368 1.0186% 26,416,530
16 海通开元 6,810,632 6,810,632 0.6128% 0
17 常泽乾 6,659,630 1,997,888 0.1797% 4,661,742
18 蒲云清 1,733,992 1,733,992 0.1560% 0
19 罗鸣 2,574,418 2,574,418 0.2316% 0
20 地平线投
2,221,802 2,221,802 0.1999% 0
21 万盛咏富 2,043,192 2,043,192 0.1838% 0
22 魏素红 1,716,280 1,716,280 0.1544% 0
23 星杉创富 1,362,124 1,362,124 0.1226% 0
24 星杉紫薇 1,424,920 427,476 0.0385% 997,444
25 王昆仑 1,021,592 1,021,592 0.0919% 0
26 潘俊章 498,722 149,616 0.0135% 349,106
27 孙婷婷 498,722 149,616 0.0135% 349,106
28 朱洪波 99,744 29,922 0.0027% 69,822
29 智桥文化 1,065,752 1,065,752 0.0959% 0
30 智桥信息 1,179,790 832,790 0.0749% 347,000
31 钟美珠 531,782 425,424 0.0383% 106,358
32 华洲通信 1,415,534 1,132,426 0.1019% 283,108

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其任职期限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股东刘彦为公司副董事 长、副总经理,常征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根据智桥信息出具的限售承诺,智桥信息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为 943,832 股, 鉴于部分股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本次仅解除限售 832,79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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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拓维信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华泰联合证券对拓维信息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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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拓维信息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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