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aier Heavy Industr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7, 2021

54391_rns_2021-11-17_d9eb50c4-0008-460b-a292-cfa9e2ae143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45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887 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57,682,614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3.97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228,999,977.5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479,245.2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520,732.29 元。募集资金 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汇入公司开立的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于2021 年10 月20 日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1〕5-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 用。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马鞍山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 年11 月1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金额 序号 开户人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元)

1 泰尔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
34050165900
800001342
100,754,694.56 智能运维总包
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分行
55590005531
0818
55,000,000.00 激光及智能研
究院项目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分行
49851010010
0153219
69,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合计 224,754,694.56

注: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 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2、公司与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 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佶阳、牛海舟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 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2022 年12 月31 日)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