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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YIH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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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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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一、報告出席股權,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討論事項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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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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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章程修訂前後對 照表如下:
| 照表如下: | |||||
|---|---|---|---|---|---|
| 修正條文 | 修正後 | 修正前 | 修正理由 |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設置董事九人,監察人二至 三名,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 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二 人。獨立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 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非 獨立董事與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 舉,分別依其應選名額,各由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提名與選任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公司 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 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證券主管機 關 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 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 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本公司設置董事九人,監察人二至 三名,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 任。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 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佈之「公開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 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 之。 |
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14條之2、金 管會102年12 月31日金管治 發字第 1020053112號 函增設獨立董 事。 依據「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設 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5條規 定,獨立董事選 舉採候選人提名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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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條之 一 |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由董 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工酬勞。 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常會報 告。 |
依據104 年5 月20 日增訂 之公司法第 235 條之1, 明訂員工酬 勞之比率。 |
1
| 修正條文 | 修正後 | 修正前 | 修正理由 | ||
|---|---|---|---|---|---|
| 第卅一條 | 本公司為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 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 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 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連同 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常會 決議分派之。其中股東股利不低於 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五十, 現金股利部分不低於股東股利總數 百分之五十。 |
本公司為考量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財務規劃,每年決算後如有盈餘, 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 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就其餘額提 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就當 年度發生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提撥 百分之一為員工紅利,其餘 連同上 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 五十以上作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 股利部分不得低於股東股利總數之 百分之五十。前述股利提撥比例及 現金股利發放比例 ,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派案,提請股東常會決議分 派之。 |
依據104年5月 20日修訂之公 司法第235條, 刪除員工分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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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四條 | 第卅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 十三日,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八條:修訂增設獨立董事,獨 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 第卅條之一:本條係新增條文,增 訂員工酬勞之提列、 發放。 第卅一條:刪除員工紅利之提列。 |
第卅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 十八日,修正內容如下: 第三條:臺灣省臺南市→臺南市。 第十七條: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 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廿一條之一:增訂董事會之召集 通知,得以E-mai) 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廿五條:刪除本公司設常務監察 人一人之規定。 |
章程修訂。 |
決 議:
四、報告事項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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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104 年度營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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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詳見第 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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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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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監察人審查 104 年度決算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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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詳見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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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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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104 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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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依公司章程第卅條之一規定,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不低於百分之一作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 派發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 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員工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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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司董事會於 105 年 3 月 18 日決議通過提撥獲利 1%作為員 工酬勞,員工酬勞總金額計新台幣 5,330,097 元,並全數以現金 發放。
五、承認事項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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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 104 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提請承認案。(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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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本公司 104 年度之財務報表暨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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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廖鴻儒、龔俊吉 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併同營業報告書送監察人審查完竣,敬 請承認(詳見第 7~25 頁)。
決 議: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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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 104 年度盈餘分派,提請承認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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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本公司 104 年度盈餘分派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並送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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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審查完竣,敬請承認(詳見第 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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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董事會擬議除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44,430,274 元外,每 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 5 元,現金股利總分配金額新台幣 381,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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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現金股利之發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 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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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現金股利之分派,授權由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現金股 利發放日。
決 議:
六、討論事項
第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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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公司法第 209 條有關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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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擔任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他公 司董事或經理人,應取得股東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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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下列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職稱 | 姓名 | 擔任他公司職務 |
|---|---|---|
| 副董事長 | 日商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 法人代表:渡邊正美 |
福州小糸大億車燈有限公司董事 |
| 董事 | 日商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 法人代表:飯田茂幸 |
湖北小糸車燈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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