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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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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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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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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1 月生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更新、制定的内容,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 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份回购相关规定、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决策权限等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补充修订并增加了反收购条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 年1 月25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第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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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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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
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其在
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
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
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第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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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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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
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23 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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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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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23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3 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23 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第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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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44 条规
定的担保及关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44 条规定的
担保及关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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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57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第57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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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议
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
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
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
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购买资产后
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
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提案所披露信息
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
料不足以支持提案内容的,应由召集人告
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
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71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第71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第79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79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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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81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81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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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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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
交的关于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
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
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第1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第1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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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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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
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
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
一。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
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
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
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
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第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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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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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
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及一致行
动人和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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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另如发生上述第(十)项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董事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121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第121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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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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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事项;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7、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事项;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7、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8、股份回购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124 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
第124 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
第126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第126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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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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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的本章程第129 条规定的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风险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的本章程第129 条规定的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风险投
资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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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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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
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裁的工作;
(十七)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十八)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
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
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
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
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
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
司的收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
难度的行动;
(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
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
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的反收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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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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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
施。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131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131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
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
产生,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比照
前述选举程序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第133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133 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145 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
第145 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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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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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工作。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副总裁,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
总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
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
平。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副总裁,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221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第221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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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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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
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
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
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
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
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
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
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
收购的最终依据。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
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
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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