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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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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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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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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1 月生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更新、制定的内容,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 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份回购相关规定、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决策权限等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补充修订并增加了反收购条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 年1 月25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
第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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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 |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 止或解除职务,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其在 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三倍 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 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
| 第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
第2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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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
|---|---|
| 第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24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 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
| 第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
第25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项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23 条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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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第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23 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3 条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23 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质押等权利。 |
|---|---|
| 第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
第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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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44 条规 定的担保及关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交易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44 条规定的 担保及关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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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第57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
第57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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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在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资产的相关议 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或购买资产的 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 合理性、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 与收购方的关联关系、出售或购买资产后 的后续安排、交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的影响等事项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 提案提交全部相关材料。提案所披露信息 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 料不足以支持提案内容的,应由召集人告 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 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
|---|---|
| 第71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
第71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
| 第79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 第79 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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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81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81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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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 交的关于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成员的改 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 应由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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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第102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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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 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六 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 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 一。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 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 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 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收购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 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 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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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第104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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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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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 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及一致行 动人和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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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另如发生上述第(十)项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董事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
| 第121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
第121 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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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的事项;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7、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
事项;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7、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8、股份回购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
|---|---|
| 第124 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 |
第124 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 |
| 第126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第126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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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的本章程第129 条规定的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风险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的本章程第129 条规定的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风险投 资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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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 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裁的工作; (十七)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十八)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可自 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 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 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 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 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 司的收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 难度的行动; (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 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 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的反收购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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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 施。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 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 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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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1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131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 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 产生,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比照 前述选举程序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
| 第133 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133 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145 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 |
第145 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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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报工作。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副总裁,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聘请的 总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在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具备 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识水 平。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副总裁,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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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1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
第221 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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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 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 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 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 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 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 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 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 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 收购的最终依据。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 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 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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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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