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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1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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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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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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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2018 年3 月制定)
证通电子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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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 4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 5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 6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 7 第六章 附 则 ............................................ 13
证通电子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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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 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 报告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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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编制定期 报告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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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 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审计工作开始之前,向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 事进行现场考察调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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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 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安排独 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应履行上述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公 司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会计差错更正、财务报表数据追溯调整、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与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 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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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 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 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 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财务部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实施具体 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总监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公司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调整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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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时间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3 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当 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 (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当时有效的证券监管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部署工作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由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分公司、子公 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上旬召开定期报 告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 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 间表。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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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
2、公司财务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编制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审计部对公司编制的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核 查并提出相关意见后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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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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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进行审阅,并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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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确
-
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度,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独立董事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沟通记录,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题的 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
6、审计委员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7、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如下:
-
1、财务负责人应安排财务部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务
-
状况和经营成果汇总与分析、定期报告系统财务相关部分内容的填 录、财务报告编制等有关定期报告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对相关内 容进行审核,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 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当按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所负责内容,
-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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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
-
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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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 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定 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3 日(季度报告) 或10 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 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定 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 决议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 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 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审计部等 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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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 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 签字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取得董事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披 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审核通过后向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息 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 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 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 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 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 致。
第三十七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 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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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25 日之内,半年 度结束后15 日之内,前三季度结束后15 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 书,以便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期预计 净利润数、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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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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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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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具体 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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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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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2、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 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银行 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
3、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
-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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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十一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公司应 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于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 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相关责任人,并纳入公 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十二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的,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如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按照公司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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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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