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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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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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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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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 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主要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决策权限、特别交易事项等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补充修 订并增加部分经营范围。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8 年2 月7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因《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全部删除,后续章节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引用 其他条款的序号依次顺延修改。对只修改条款序号的条款不再单独列入到《公司 章程修订案》中,《公司章程修订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1 条 为维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3 条 公司于2007 年11 月23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2,000,000 股,于2007 年12 月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3 条 公司于2007 年11 月23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0,000 股,于2007 年12 月18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10 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 设立分公司及子公司。 |
已删除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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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 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已删除此条款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 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 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13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 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工程师。 第14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充分发挥在数字 第12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依托于公司在创 加密技术和电子安全支付产品领域拥有的科 新科技和行业洞察方面的核心竞争力,通过金 研成果和技术开发实力,加大研发投入、扩大 融科技、IDC 及云计算、城市亮化工程三大业 生产能力和营销能力,完善经营机制,把公司 务板块的协同发展,为客户提供可靠、高效、 发展成为具有一流科研、生产、营销体系,运 灵活、智能的综合解决方案,引领智慧生活, 作规范并初步具备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 推动社会的繁荣发展。 业,为推动我国金融电子化贡献力量。 第15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 第13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 算机软件、硬件、外围设备,电子产品,自助 算机软件、硬件、外围设备,电子产品,自助 设备及配件,金融机具设备,通讯设备,金融 设备及配件,金融机具设备,通讯设备,金融 支付终端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的开发、生产、 支付终端设备,办公用品,耗材的开发、生产、 销售、租赁、维护、运营、营销推广及服务; 销售、租赁、维护、运营、营销推广及服务; 电子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经国家密码 电子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经国家密码 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 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 销售、维护保养及相关技术咨询和运营维护 销售、维护保养及相关技术咨询和运营维护 (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LED 照明、城市道路 (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LED 照明、城市道路 照明工程、风光发电设备、太阳能应用系统及 照明工程、风光发电设备、太阳能应用系统及 相关应用工程、汽车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 相关应用工程、汽车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 销售;能源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及运营;节 销售;能源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及运营;节 能方案咨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服务、能 能方案咨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服务、能 源监测、能源管理、设备维护服务及EMC 合 源监测、能源管理、设备维护服务及EMC 合 同能源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 同能源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 (具体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1-101 号资格证 (具体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1-101 号资格证 书办);设备租赁(设备租赁范围:电子产品, 书办);设备租赁(设备租赁范围:电子产品, 自助设备及配件,金融机具设备,通讯设备)。 自助设备及配件,金融机具设备,通讯设备); 机器人系统、智能机器人、智能机电、自动化 产品、物联网技术的研究研发、生产、销售、 租赁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业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因特网数据传输服 务和接入服务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数 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据中心运维服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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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技术服务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 外包服务;数据中心建设规划、运营、服务外 包;云计算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销售和租 赁。 |
|
|---|---|
| 第26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司股票上市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24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27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5 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25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5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3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 第33 条 股东名册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 编号及各股东取得股份日期等事项。 |
已删除此条款 |
| 第43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4 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6、47、48 条规定 |
第40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1 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44 条规定的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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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外投资、担保及关联事项; 保及关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44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对外投资、提供担 第41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 保、受赠现金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达到下列 金资产、关联交易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算。 第45 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第42 条 上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提供财务资助;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经营等);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托经营等); (六)债权、债务重组;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七) 债权、债务重组;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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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四届二十次(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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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非现 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条的规定。 |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括在内。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述第(二)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 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披露标准。 交易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非现 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条的规定。 |
|---|---|
| 第46 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
已删除此条款 |
| 第47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 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第43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 国证监会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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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 |
|---|---|
| 第48 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45 条 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第44 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42 条 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
| 第49 条 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45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四)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五)销售产品、商品; (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七)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
第45 条本章程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章程第42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销售产品、商品; (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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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自然人。 |
|---|---|
| 第61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60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第57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 第63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
第59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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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第64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60 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 第65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61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在通知中告知延期后的召开时间。 |
| 第82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78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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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第112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资深 会计专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 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 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 人士)。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尤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123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第119 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 任: 任: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 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及其直系亲属;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 及其直系亲属;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 公司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以确保独立董事正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确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 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 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 情形的人员; (九)根据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相关法规规定有不良记录情形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或独立董事: (十)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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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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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4 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本 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第120 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本 章程其他规定董事的义务外,还保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影响; (三)最多在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本次拟 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 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 第130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本章程第133 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
第126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的本章程第129 条规定的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风险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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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 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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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3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额未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事项; 投资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担保事项达到本章程第47 条规定标准的(关 联交易除外),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在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 48 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其它未达到本章程第44 条规定标准的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129 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同一项目所涉单次或12 个月内金额累计 多于5,000 万元,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投 资事项达到本章程第42 条规定标准的,需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担保事项达到本章程第43 条规定标准的(关 联交易除外),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在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 44 条规定的标准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风险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 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风险投资金额 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 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金额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公 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 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 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 额在人民币1 亿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其它未达到本章程第41 条规定标准的交 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 第136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第132 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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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130 条第(八) 款规定的董事会部分职权,其权限为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 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外),对外投资决策权 限及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具体如下:1、批准由 总裁办公会审议提出,对于单次投资金额未超 过2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2、批准实施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如董事长涉及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该等关联 交易事项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 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 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长期授权: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 议等交易、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 同一项目所涉单次或12 个月内金额累计 5,000 万元以下; 2、资产抵押的权限(对外担保除外):在最 近一期公告的财务报表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低 于60%的前提下,同一项目所涉金额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额的2%以下; 3、借款权限:在最近一期公告的财务报表母 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60%的前提下,流动资 金借款所涉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15%。 4、批准实施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如董事长涉及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该等关联 交易事项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5、董事长行使本章程126 条第(八)款规定交 易以外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公司经审 计净资产2%以内的交易事项(对外担保除 外);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 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 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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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2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议案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通过。 |
第138 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相关 议案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通过。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事项决出决议,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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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四届二十次(临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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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并经独立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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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0 条 本章程第105 条规定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8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9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146 条本章程第101 条规定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4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105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161 条 本章程第105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157 条本章程第1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204 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注释: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范围 内,在章程中确定一份或者多份报纸和一个网 站作为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200 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2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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