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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Feb 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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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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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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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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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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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董 事 ........................................... 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6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 11 第四章 董事长 .......................................... 13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 1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17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与表决 .................... 20 第八章 通讯表决、视频或电话会议及传签董事会决议的特殊规定 ........................................................ 28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31 第十章 附 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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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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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市证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补 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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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
-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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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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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
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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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
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离职后仍然应当履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的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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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利益,尤其要关注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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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董事会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 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 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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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
-
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十)根据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相关法规规定有不
-
良记录情形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
(十一)中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董事 的义务外,还保证:
-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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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三)最多在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
-
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和本章程其他规定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项职权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行使第(三)、(四)项职权时, 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行使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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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
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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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存档备案。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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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
市方案;
-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
-
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
(八) 决定公司章程第129 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风险投资等事 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十五)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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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 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董事会授予董事长下列长期授权:
1、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出售资产、租 入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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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同一项目所涉单次或12 个月内金额累计5,000 万元以下;
2、资产抵押的权限(对外担保除外):在最近一期公告的财务报 表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60%的前提下,同一项目所涉金额单次或12 个月内累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以下;
3、借款权限:在最近一期公告的财务报表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低 于60%的前提下,流动资金借款所涉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15%。
4、批准实施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董事长涉及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该等 关联交易事项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5、董事长行使《公司章程》第126 条第(八)款规定交易以外的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以内的交易事项(对外 担保除外);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 事后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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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
-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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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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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及主管部门沟通和联络;
-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
-
会议文件和资料;
-
(四)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
(五)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
-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保守秘密;
-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
-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
(七)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
规章和公司章程;
-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
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 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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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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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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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于会 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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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 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和 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但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的, 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会议通知,由专人或者以预付邮资函件(如登记地址在中国境外 或港澳台地区,应以挂号、空邮邮寄),或者以书面传真发送董事。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 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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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 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 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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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频、电话 方式开会或传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与表决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 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和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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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十三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十四条 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 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三日送交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 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 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第50 条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 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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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组织拟订后 并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拟订 并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董事 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有关公司章程第134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由财务负 责人会同经办人员共同议定后向董事会提出。
(五)有关公司的重大担保、贷款的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 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 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五十六条 需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关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由董 事长、总裁应根据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七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 总裁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 详尽了解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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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说明,以利正确做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六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 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 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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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 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时,必须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
董事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事项决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 以上并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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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 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 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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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六十八条 对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发现情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 存在疑问的议题或方案,董事会应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并退回重 新办理,不予表决。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 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 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 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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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 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 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 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会会议闭会前提供,特殊情 况可在闭会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
第七十三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和董事会 对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上报。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10 年。
如董事会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记录人在记录中应分别注 明每一表决事项中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姓名。
第七十五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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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日内整理完毕,并将会议 记录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依次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 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一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 录立即以专人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若董事对会议记 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 的时间及方式送达公司。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 事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第八章 通讯表决、视频或电话会议及传签董事会决议的特殊规定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或在紧急情况下以视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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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会议或传签董事会决议方式形成决议时,本章有特殊规定的,按 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章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其他章节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十八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
第七十九条 通讯表决是指董事对董事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经通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指定的信息传递方式而行使表决权、而不 再召开现场会议的方式。
第八十条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其会议通知中还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 (一)告知董事及监事本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拟审议事项应进行详尽披露;
(三)向董事及监事附送表决票标准格式,要求董事及监事复印 使用;
-
(四)董事及监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方式、地址及截止期
-
限;
-
(五)其他需要通知董事及监事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需要由独立董事事先发表独立意见的,在向董 事及监事送达会议通知时,应一并送达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表决票的形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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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董事和监事不得 委托其他董事或监事代为出席或列席,且必须在表决票上发表审议意 见;公司董事还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 决意见,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八十二条 经董事签署的表决票、监事签署的审议意见,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 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 达公司归档。
表决票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日为送达日期。
董事或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制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 票的,可以视为因故未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根 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应先由董事会秘书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参会董事在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十四条 对于因公司出现紧急情况时而以视频或电话会议形 式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应由董事会秘书于会前或会后制作表决票并提 供给全体董事;董事应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五及八十六条的规定填写和 送达表决票。各董事表决票上的记载与视频或电话会议召开时所表达 的意见及态度应一致,否则以表决票上的记载为准。公司可以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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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录音记录。录音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董事会秘书根据表决结果完整地作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 决议。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先由董事会秘书签名确认,并及时送达 参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传签书面决议方式召开时,应将决议 的草稿及与之相关的议案、说明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中之一种方式依次送交每一位董事,同时抄送监事。 如果在董事会决议草案上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 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长或其他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后,该决议草稿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
在经传签书面决议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长或其他负责召 集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监事。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经董事签字的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先由董事 会秘书签字确认后送达各董事签字。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 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裁组织 总裁层贯彻执行。总裁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 总裁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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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第八十七条 对应由总裁组织总裁层贯彻执行的决议,董事长有 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出评 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 本的规定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深圳证通市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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