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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Sep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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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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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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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8-092 债券代码:112288 债券简称:15 证通 0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15 证通 01 ”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发布的《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 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证通 01,债券代码: 11228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 110 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并在债券存续期 后 2 年内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 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 /张(不含利息)

4、回售登记期: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9 月 6 日(仅限交易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即为回售支付日,但因 2018 年 10 月 21 日为非工作日,所以顺延至后一个工作 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 证通 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5 证通 01”的收盘价为 100 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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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 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为“15 证通 01”,代码为:“112288”

  • 3、发行规模:人民币 3.2 亿元

  • 4、债券期限:5 年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 售选择权。

5、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3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 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 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

  • 8、票面利率:6.40%,附第 3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 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 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 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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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总额的本金。

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5 年 10 月 21 日

12、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 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0 月 21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3、兑付日:2020 年 10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0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4、本息支付方式:本期债券的本息支付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 排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 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1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8、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6.40%,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 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110 个基 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7.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内固 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 2、回售登记期: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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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6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0 张(即面值 1,0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 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购实施 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 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已委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年10月22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6.40%。每手(面值1,000元)“15证通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元(含税)。扣税 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57.6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 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当日收市 后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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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 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 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附注:如在公司实施本期债券回售期间,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布并实施 相关新的法规或税收政策,公司将按最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执行 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工作。

七、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

联系人:傅德亮、王芳

电话号码:0755-81728888

传真号码:0755-26490099

2、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邱荣辉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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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 23953946 传真:0755-23953850

  •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郭少杰

电话:0755-21899326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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