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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ZT Electronic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an 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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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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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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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9-007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下午 2:00 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 14 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胜强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际 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公司监事薛宁、钟艳、黄洪、高管傅德亮、黄毅列席了会 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分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 1 月生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更新、制定的内容,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 需要,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份回购相关规定、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决策权限等 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补充修订并增加了反收购条款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公司章 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备案为准。
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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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份回购相关规定、副董事长职权等部分内 容进行相应补充修订并增加了反收购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 有涉及股东大会修订的条款相应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进行同步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
拟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对《公司章程》中的股份回购相关规定、副董事长的设置及决策 权限等部分条款进行相应补充修订并增加了反收购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中有涉及董事会修订的条款相应在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同 步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
拟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对《公司章程》中有涉及总裁任职条件的条款相应在公司《总裁 工作细则》进行同步修订。《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3。
拟修订后的《总裁工作细则》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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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 关的反收购条款,对《公司章程》中的条款相应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同时结合公司薪酬制度修订的内容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详见附件 4。
拟修订后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刊登于 2019 年 1 月 26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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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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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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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定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在深圳市光明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 14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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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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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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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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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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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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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拟修订前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做出决议;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 对发行股票、对因为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份、对发行公司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做作出决议; |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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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的 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购买 资产的相关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 售或购买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必要 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交易对方的 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与收购方的关联关 系、出售或购买资产后的后续安排、交 易对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 作出充分分析与说明,并随提案提交全 部相关材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 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资料不足 以支持提案内容的,应由召集人告知提 案人并由提案人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 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
|---|---|
|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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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 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 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 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 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 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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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 策; (七) 因公司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 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 购而提交的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 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 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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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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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 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 三以上决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释义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 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 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 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 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 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 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 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 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 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 是否构成本规则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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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 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规则下定义 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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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拟修订前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 议当日。 |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 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 议当日。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 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 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 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 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 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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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 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方及其 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 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识水平外,还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 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收 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 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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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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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 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 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及 一致行动人和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 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 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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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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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另如发生上述第(十)项 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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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股份回购事项; 6、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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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
|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 散方案; |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 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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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决定公司章程第129条规定的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风险投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 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
(八)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决定公司章程第129条规定的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风险投资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七)审议设立分支机构事宜; (十八)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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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 益,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要 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 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 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 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 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 对公司的收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取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 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 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 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5)其他能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 措施。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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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 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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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 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 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选举产生,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 程序比照前述选举程序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而作出的选举、更换、罢 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无效。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三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第六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 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务代表 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 |
第六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 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务代表 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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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相关议案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 过。 董事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事项决出决 议,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并经独 |
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 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 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相关议案时,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 过。 董事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事项决出决 议,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并经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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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 公司因公司章程第23 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
|---|---|
| 第九十二条 释义 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 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 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 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 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 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 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 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规则所述恶意收 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 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 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 构成公司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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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 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规则下定义的恶 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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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总裁工作细则》修订内容
| 拟修订前条款 | 拟修订后条款 |
|---|---|
|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 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 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 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 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 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 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 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 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 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 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经营业 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 会聘请的总裁人选,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 在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经历,并 具备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知 识水平。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六)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 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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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1、第八条
修改前: 在公司任职但不担任子公司负责人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根 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包括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
固定工资包括职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工资等,按月发放,每年可调整一 次,年度固定工资总额范围为人民币5—30 万元之间。
效益工资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职位标准及岗位绩效评价
结果计算发放。效益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 职位 | 效益工资占职位工资加绩效工资总额 比例 |
效益工资计算公 式 |
|---|---|---|
| 总裁及营销副总裁 | 30% | 0.3×p×a |
| 副总裁、总监 | 25% | 0.25×p×a |
| 部门经理 | 16.67% | 0.1667×p×a |
其中p 为员工年度职位工资加绩效工资之和;
a 为个人绩效成绩形成的基本工资系数,根据分管工作的KPI 指标考核结果 计算。
修改后: 在公司任职但不担任子公司负责人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具体构 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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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岗位 工资 |
绩效 工资 |
绩效工资计算公式 | 年终奖 | 年终奖计算公式 |
|---|---|---|---|---|---|
| 管理总部 高管 |
50% | 25% | 绩效工资×绩效系数 | 25% | 年度绩效奖金× 奖金系数 |
| 事业部 高管 |
30% | 30% | 绩效工资×绩效系数 | 40% | 年度绩效奖金× 奖金系数 |
| 部门经理 | 50% | 25% | 绩效工资×绩效系数 | 25% | 年度绩效奖金× 奖金系数 |
其中,绩效工资与季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年终奖与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结果 挂钩。
2、第十一条(新增)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如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 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且公司应支付其相当于其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 前薪酬总额的三倍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已与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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