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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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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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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 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 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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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 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 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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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 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 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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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 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问询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 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咨询电话如有变更 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 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 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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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 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数据和指标。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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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 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 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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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 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 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视情况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 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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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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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 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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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 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 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 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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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 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 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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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 1、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或

  •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 2、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 3、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 (二)无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披露程序:

  • 1、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应立

  • 即向董事长报告;

2、经董事长同意,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后披露;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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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 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信息事件发生后,报告义务人应第 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并视情况通报其他责任义务人;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提供信息的义务人或部门负 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证券部,证券部拟定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 进行审核;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秘书对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提交 董事长审核签发;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由证券部将披露的情况及文稿以内部通报 形式发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等;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如下: 经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逐级审核后,由证券部负责办理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事宜;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宣传信息提供义务人将拟提 供文稿及说明提交证券部后,证券部征求信息涉及单位、部门及分管高管意见,经确认 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交董事长签发。媒体披露后,应视情况通报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管并存档。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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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 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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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 等日常工作。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等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 关联人)也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六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 检查的情况。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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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 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 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 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 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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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 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八十七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 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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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 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查 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 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 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 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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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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