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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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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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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 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规定第(一)、第(二)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规定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 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 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一条 其他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经营管理团队(EMT) 或董事会另行授权的人士批准。但董事长(或其他经授权人士)本人或其近亲属为交易 对方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 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 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总资产或市值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 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 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 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 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
-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 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 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
格的除外;
-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
和财务资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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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
-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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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额度权限确定需要履行的程序。公司财务部门还应定期将关联交易汇总 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于业务、管理中不能自行确定的关联方识别或者关联交 易处理事宜,应主动咨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 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要求分别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 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 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 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 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 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 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 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 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 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 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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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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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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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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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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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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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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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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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