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7, 2024

58649_rns_2024-04-17_1136aa54-6d2d-4bfe-ba6a-ff47a273047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 公司”、“公司”)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将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 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

1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行使: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内容;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2

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