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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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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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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5-068

证券代码:688800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10 号),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000,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 行数量 10,000,000 张( 1,000,000 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11,152,760.7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988,847,239.2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30Z0149 号《验资 报告》。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 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 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事宜和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 司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上述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
体名称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信息
1 苏州瑞
可达连
接系统
股份有
限公司
高频高速连接系统改
建升级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8112001013100908545
2 智慧能源连接系统改
建升级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郭巷支行
32250199759400002369
3 补充流动资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8112001013700908390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园区支行
512904950210001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签约银行主体分别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高频高 速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证监会规定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另行存放,甲 方须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转存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博、徐辚辚及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各方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 法院管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证监会规定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另行存放,甲

方须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转存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博、徐辚辚及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各方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 法院管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智慧能 源连接系统改建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证监会规定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另行存放,甲 方须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转存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博、徐辚辚及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各方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 法院管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四)《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四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证监会规定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另行存放,甲 方须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转存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博、徐辚辚及丙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抄送给丙方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各方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 法院管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 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