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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Feb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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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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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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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二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可达”)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苏州瑞可达连接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瑞可达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瑞可达如下保证:瑞可达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 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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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瑞可达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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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5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2 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授予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51.0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5 年 2 月 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为交易日。

(三)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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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价格、 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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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授予的价格、人数和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 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满足;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 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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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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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剑吕正-----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