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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Apr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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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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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800 证券简称:瑞可达 公告编号:2024-025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调整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4 月1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第四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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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公司股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月时间限制。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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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 项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以上通过。 受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受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规定。公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露前述担保。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地点; 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码。 表决程序。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 提名权限为:(一)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的 提名权限为:(一)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 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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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发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四)公司董 监事候选人;(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 事会、监事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1 %以上股份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五)监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五)监事会中的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有 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有关被提名 关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在 情况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 股东大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书。 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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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 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务。 第一百〇七条 第一百〇七条 …… ……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共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薪酬与考核共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共4 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利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利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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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 公司下述交易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 审批: 审批: …… ……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业人员进行评审。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该等对外担保事项 (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公司董事会须 的派发事项。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 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 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 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政策为: …… ……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 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现金股利政 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期利润分配。 持续经营能力。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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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利润 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 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讨论过 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 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方式,与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 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 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 ~~。独立董事 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 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利~~ 润分配方案应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 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 意见。

……

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合理因素。

……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 期分红方案。

……

4、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以及利润 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 公司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 案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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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 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六、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 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持有 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1/2 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利润分配 方案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 决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 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五)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 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 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 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六、监事会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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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
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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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 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结果为准。 二、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及制定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明细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股
东大会审批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9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10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12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修订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制定
1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16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修订
17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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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上述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第 1 项-第 12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部分公司治理制度于同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审计委员会委员调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部分委员进行了调整,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黄博先生将不再担任审计委员会委 员,由公司董事许良军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保持 不变,本次调整前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期间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俞雪华(主任委员)、周勇、黄博
俞雪华(主任委员)、周勇、许良军

特此公告。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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