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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HOU RECODEAL INTERCONNECT SYSTEM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Mar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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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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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 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 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 为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 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 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汇报摊薄填补的具 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 >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1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18 年度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 2021 年 1-9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及 2018 年

度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苏州瑞 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2]230Z0535 号)。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八、《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实行 专户专储管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监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该议案内容。

九、《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 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有效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我 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 < 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建立健 全科学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规划符合《公 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 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 新领域,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有助于提高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公司 科创属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俞雪 华先生、林中先生、周勇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任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 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该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此外,该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相关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俞雪华先生、林中先生、周勇先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栾大龙、苏文兵、张超 2022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