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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Dec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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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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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2014年8月,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丁伟国、蒋 利琴、刘泉、朱瑶签署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下称“《购买资产协议》”)。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丁伟国、蒋利琴、 刘泉、朱瑶购买其持有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下称“本次收购”), 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经公司与丁伟国、蒋利琴、刘泉、朱瑶友好协商,拟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 签署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补充协议与《购买资产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 协议未作约定的,仍适用《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
二、各方一致同意废止《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业绩奖励方案的第8.2、8.3 条,第八条的标题相应修改为“第八条 对价调整方案”。《购买资产协议》的 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三、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 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购买资 产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后, 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前已将《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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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事项通知了我们,提 供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已事先认可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2、《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独立董事:付昭阳、闵锐、肖建军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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