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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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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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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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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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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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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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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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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景晓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
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95,756,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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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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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7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1,583,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96%。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2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共计 207,340,5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79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6,13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3%;反 对1,116,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6%;弃权91,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2.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05,287,8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0%;反 对2,01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4%;弃权38,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3.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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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06,135,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9%;反 对1,113,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0%;弃权91,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
4. 《关于修订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205,0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6%;反 对2,244,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4%;弃权76,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5. 《关于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675,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21%;反对 2,32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39%;弃权53,949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9%。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 行投票,关联股东已经对议案5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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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珂豪
签署:
承办律师:陈连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