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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Jul 31, 2014
55311_rns_2014-07-31_09a52d71-1a43-457d-a824-87eee6ca93e1.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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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任子行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负债的原则,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 公司拟实施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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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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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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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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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付昭阳 闵锐 肖建军
20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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