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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Jun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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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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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 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对任子行 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 承诺,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任子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 通。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阅了解除限售股的提示性公告、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5,3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2]411 号文《关于核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770 万股, 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7,070 万股。
三、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天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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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根据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公司限售股 份持有人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自完成增 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 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0%。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今,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董事会声明将监督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出售股份时 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6月25日。
-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000,000股,占
-
公司股本总额的4.243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00,000股。
3、股份解除限售及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所持限售股份 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股) |
|||
|---|---|---|---|---|---|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备注 | |||
| 1 | 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
| 合计 | 6,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五、对有关证明文件的核查情况
为了核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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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重点核查了以下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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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子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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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子行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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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出具的《限售股份明
细表》。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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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 __ 刘文宁 魏宏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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