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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May 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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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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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咨 询部门和联系电话,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3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 路软件 园2 栋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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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51,63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3.04 %。经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董事会201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2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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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邹晓冬
娄曲亢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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