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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Sep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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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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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

2012 年 9 月 11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2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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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5,234.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7 项,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推举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制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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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许志刚

娄曲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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