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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2
Aug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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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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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任子 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8 月 3 日上午 1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2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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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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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5140.2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
-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总经 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现场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北京中天信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 议案》,表决结果:5140.2 万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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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余洁
莫海洋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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