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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Jun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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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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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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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法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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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权证)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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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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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上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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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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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市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 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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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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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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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 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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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按程序决策,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公司董事会根据招股说明书,将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按年纳入年 度计划的制定中;总经理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方案,组织实 施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
具体使用募集资金时,对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 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支出金额在壹佰万元以内由财务总监核 查,总裁批准;支出金额超过壹佰万元,财务总监核查,总裁审查 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涉及上市规则及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收 购、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部分内 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募集资金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门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况时,项目实施部门和分管副总必须将实际情况及时向 总裁、董事会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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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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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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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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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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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 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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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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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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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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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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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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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收购方式等实施方 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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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须在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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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确保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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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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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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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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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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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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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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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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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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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通资金到期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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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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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 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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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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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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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 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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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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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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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 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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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 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原则 上不能变更,对确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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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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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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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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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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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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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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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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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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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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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 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 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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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 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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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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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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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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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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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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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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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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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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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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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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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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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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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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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公司要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 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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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 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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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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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 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 的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 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 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 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第三十四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 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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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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