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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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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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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 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 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 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七条 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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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

  • 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

  • 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

  • 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主要职责如下:

  • 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

  • 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2、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 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 督;

4、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5、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会计人员的 配备及考核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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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拟订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 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 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7、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8、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保持 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二)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4、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 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5、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 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 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6、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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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 (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 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六)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 (七)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 (八)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 第十一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

  • 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定 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 (一)警告、责令改正;

  •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经济处罚;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由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的结果 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的解聘与离任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 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 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 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 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因财务负责人坚持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而将其调离、停 职、降职、降薪、撤职、辞退以及其他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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