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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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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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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 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 公司职工代表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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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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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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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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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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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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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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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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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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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三分 之一或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不受以下监事会会议通知的限 制。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举行,但经监事会决议,可在中国境内其他地 方举行。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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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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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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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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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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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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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公司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一日 送达。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公司。监事不应当只写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及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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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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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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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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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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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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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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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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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办理。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