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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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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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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

  •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五)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 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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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 (二) 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 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三) 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 (四) 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批准;

  • (五)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 序,即:

  • (一) 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 责任、权利和义务;

  • (二)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选定 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 第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 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三条 除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湖南证 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 调查记录等。

  •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 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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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 收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 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 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关选聘程 序,披露相关信息。

  • 第二十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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