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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2
Jun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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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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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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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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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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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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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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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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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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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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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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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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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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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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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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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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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 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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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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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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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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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 内;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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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者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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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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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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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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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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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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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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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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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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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 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 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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