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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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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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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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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权证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 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 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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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 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 司设立专用账户(下称“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 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对于专户派生且接 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董事会可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设立。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 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 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在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 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 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 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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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六)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的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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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公司具有实 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司应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按程序决策,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 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 的相关权限人员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 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 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部分,经公 司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的后备资 金。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实际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需资金的部 分补充流动资金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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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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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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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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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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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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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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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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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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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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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第三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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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 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 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 的,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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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如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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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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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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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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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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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
(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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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
(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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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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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如适用);
-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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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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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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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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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 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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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 视需要而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 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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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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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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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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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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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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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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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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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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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要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 生变化,或者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 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 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 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 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专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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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 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 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 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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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五十三条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其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还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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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同意。
第五十六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 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以上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 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金额、超 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 实际使用金额;
(二) 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 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 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 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 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 性的独立意见;
(六) 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 (七) 深圳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本条所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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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同意意见,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
第六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七)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 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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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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