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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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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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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12-007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11 号)核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7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65,500,000.00元,扣 除发行费用34,420,013.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31,079,987.00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出具 京永验字(2012)第21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 201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连同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 园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 公司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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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12-007
1、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18300052517013, 截至2012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3,299.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1959081721,截至2012年 5月16日,专户余额为5,652.4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网络信息安 全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07222532203,截至 2012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7,532.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网络内 容与行为审计产品升级优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4、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6507932,截止2012年5月16 日,专户余额为6,623.528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 券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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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1 证券简称:任子行 公告编码:2012-007
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文宁、魏宏林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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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 备用。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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