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urfilter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55311_rns_2021-05-18_1f57f4c1-218a-4309-a841-882481701519.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193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24/31/41/42 层 邮编:518009 24/31/41/42F,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09,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478/FY/2021-184

致: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任子行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相关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相关事项,以及“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30 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 二路软件园 2 栋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景晓军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3,078,6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77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人数为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3,081,6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17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1,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 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 况如下:

  •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78,8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58,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6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4%;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83,081,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661,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第 1 至 8 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第 9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

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202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