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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Dragon Engineering Plast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Feb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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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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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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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 3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3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6 三、声明事项 ....................................................................................................... 8 四、释义 ............................................................................................................. 10 第二章 正 文 ......................................................................................................... 1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6 四、公司的设立 ................................................................................................. 20 五、公司的独立性 ............................................................................................. 38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40 七、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48 八、公司的附属公司 ......................................................................................... 68 九、公司的业务 ................................................................................................. 70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3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 81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90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3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4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5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12 十七、公司的税务 ........................................................................................... 116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9 十九、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1 二十、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 122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22 二十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6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26 附件一:公司及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权 ............................................... 132 附件二:公司及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权 ............................................... 134 附件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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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 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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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并在中国大陆二十一大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 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美国西雅图开设分所,并与香 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 略合作关系。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 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才, 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 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 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指派吴传娇律师、杨文明、颜冰杰律师作为经 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其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 方式如下:
一 ( ) 吴传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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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娇律师自 2006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6 年 7 月,吴传娇律师加入广 东晟典律师事务所,2008 年 1 月,吴传娇律师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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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办公室,2016 年 2 月,吴传娇律师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 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至今。
2.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自 2006 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以来,吴传娇律师先后参与了几十家企业的股 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收购及重组等证券法律业务,代表业绩包括: 广田股份(股票代码 002482)、歌力思(股票代码 603808)、鹿港文化(股票代码 601599)、传音控股(股票代码 688036)境内 IPO;宝鹰股份(股票代码 002047)借壳 上市;西藏城投(股票代码 600773)重大资产重组、重庆港九(股票代码 600279) 重大资产重组、鹿港文化(股票代码 601599)重大资产重组、全通教育(股票代码 300359)重大资产重组;广田股份(股票代码 002482)、鹿港文化(股票代码 601599)、 特力 A(000025)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3.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 层(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8281-6698 传真:(86755) 8281-689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 杨文明律师
1. 主要经历:
杨文明律师自 2010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03 年 7 月,杨文明律师入职招 商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2010 年 3 月,杨文明律师加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深圳办公室;2014 年 7 月,杨文明律师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办 公室,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至今。
2.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自 2010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杨文明律师先后参与了几十家企业 的股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收购及重组、上市公司收购、债券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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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代表业绩包括:康跃科技(股票代码 300391)重大资产重组、鹿港 文化(股票代码 601599)重大资产重组、大富科技(300134)非公开发行股票、三峡 新材(股票代码 600293)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发股份(股票代码 600538)非公开发行 股票、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慧球科技(股票代码 600556)、特 发信息(股票代码 000070)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3.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 层(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8281-6698
传真:(86755) 8281-689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三) 颜冰杰律师
1. 主要经历:
颜冰杰律师自 2017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2017 年 8 月,颜冰杰律师加入北 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2019 年 4 月,颜冰杰律师加入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6 月,颜冰杰律师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任律师至 今。
2.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自 2017 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以来,颜冰杰律师先后参与了若干家企业的股 份制改组、股票发行与上市、资产收购及重组等证券法律业务。
3. 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 层(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8281-6698
传真:(86755) 8281-6898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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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 2017 年 5 月与发行人签署了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如下:
一 ( ) 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发出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自 2017 年 5 月接受委托以来,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并向公司发出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 单,明确了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公司的设立,公司的 独立性,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 支机构,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重大债权 债务,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了适当的补充 或调整。
(二) 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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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公司的各项法律事实,本 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采用了书面审 查、访谈、实地调查、查询、计算、互联网检索等多种核查方法。该等核查验证 过程主要包括:
1. 书面审查
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公司依据本所发出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 供了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 理和审查,就需要公司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公司发出补充文件清单 要求公司进一步提供。公司提供的上述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 据的基础资料。
2. 实地调查、访谈和书面确认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公司主要财产的使 用状况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公司主要职能 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就本次发行上市各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及 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根据需要向外部人员进行了访谈,听取了上述人 士的口头陈述。
在进行实地调查和交流、访谈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实地调查笔录和访 谈笔录,并就本所律师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 作出书面答复或出具说明、确认等;该等实地调查笔录,访谈笔录,书面答复, 说明及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 查询、函证和政府主管部门确认
本所律师就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公司股份受限制情况、 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权属状况等事项向相关政府主管机关、 登录相关政府网站进行了适当且必要的查询、检索;就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涉及诉讼、行政处罚事项登录中国裁判 “ ” “ ” 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企查查 、 粤公正 小程序等 相关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任职资格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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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查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 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本所律师就上述查询和检索制作了核查笔 录,该等核查笔录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本 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已经政府主管机关盖 章确认,均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三) 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
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 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上述沟通和讨论制作的会议记录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四) 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
对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本所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议的 程序,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并据以得出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法律意见书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五) 工作时间
总体计算,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外 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 120 个工 作日。
三、声明事项
一 ( )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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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 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 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 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四)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
(六)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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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四、释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 发行人或公司或聚赛龙 | 指 |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聚赛龙有限 | 指 |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公司之前身,2016年3月,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
| 从化聚赛龙 | 指 | 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聚赛龙有限之前身 |
| 发起人 | 指 | 于2016年3月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公司股东,包括4名自然人股东, 分别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2名合伙企业,分别为横琴 聚赛龙、横琴聚宝龙 |
| 龙潭电器厂 | 指 | 从化龙潭电器厂,原从化聚赛龙的股东 |
| 龙潭经发 | 指 | 从化市龙潭经济发展总公司,原从化聚赛龙的股东 |
| 工会委员会 | 指 | 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原从化聚赛龙的股东 |
| 聚赛龙新材料 | 指 | 广州聚赛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聚赛龙有限将其吸 收合并 |
| 横琴聚赛龙 | 指 | 珠海横琴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 |
| 横琴聚宝龙 | 指 | 珠海横琴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 |
| 赛富合银 | 指 | 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 |
| 奇点投资 | 指 |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 |
| 粤科泓润 | 指 | 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 |
| 粤科新鹤 | 指 | 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 |
| 舟山向日葵 | 指 | 舟山向日葵朝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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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基金 | 指 |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 司的股东 |
|---|---|---|
| 横琴恒裕 | 指 | 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 |
| 横琴聚合盈 | 指 | 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股东 |
| 同益股份 | 指 |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 |
| 芜湖聚赛龙 | 指 | 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附属公司 |
| 京英投资 | 指 | 广州京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方 |
| 聚增投资 | 指 | 广州市聚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方 |
| 核心技术人员 | 指 | 郝源增、陈瑜、袁海兵、黄泽彬、邓爵安 |
| 《发起人协议》 | 指 |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 重大合同 | 指 | 聚赛龙及其附属公司签署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
| 《公司章程》 | 指 |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报告期 | 指 |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
| 本次发行或 本次发行上市 |
指 |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
| 本所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
| 长城证券 | 指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承销机构 |
| 中汇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 |
| 《审计报告》 | 指 | 中汇于2020年7月31日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0]5457号《审计报告》 |
| 《内控鉴证报告》 | 指 | 中汇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中汇会鉴[2020]5467号《关于广州市 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
| 《纳税鉴证报告》 | 指 | 中汇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的中汇会鉴[2020] 5465号《关于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鉴证报告》 |
|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指 | 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广州市工商局 | 指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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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市监局 | 指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元或人民币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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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章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的核查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对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股东 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进行书面审 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 法律意见:
(一)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 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名册、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方 式、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为召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 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2 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 公司住所地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
-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按照其所 代表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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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符合有关规定。
(二) 经审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 股票种类、发行数额、募集资金用途、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等议案,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询价区间、发 行价格、具体申购办法,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高管、员工配售事宜;
-
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 说明书》(申报稿)及其它有关文件;
-
签署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文件;
-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
用方案;
- 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及所涉及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
本次股票发行后向深交所申请股票上市;
-
聘任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
办理、实施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经审查,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和表决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关授权合法有效。
(四) 公司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有关股票的上市交 易尚需经深交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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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访谈等核 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审计报告》进行查阅;就公司的存续情况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 见:
一 ( ) 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出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 (公司的具体设立过程 “ 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项 公司的设立”)。
-
公司现持有广州市工商局于 2018 年 7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84231297884C 号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3,582.7848 万元,实 收资本为 3,582.7848 万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聚宝工业区(村), 股本总额为 3,582.7848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
-
《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不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的情
形。
-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审计报告》,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未出现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要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 告破产的情形。
-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未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被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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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并与公司总经理进 行访谈,公司未出现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
公司已就2014年—2019年年报进行了公示。
(二) 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自聚赛龙有限1998年1月21日成立至 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采取了书面审查、走访、访谈等核 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文件及相关内控制度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中汇出具的《审计 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等文件进行查阅;就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中涉及的 相关事项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公司聘请的审 计机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谈并获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 确认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取得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获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 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就公司所在的行业情况登录行业协会网站查 询公开信息;就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 见: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 核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 ( )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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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具有同等的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
经核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 谈,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公司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一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款的规定。
-
经查阅《审计报告》,核查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情况、 资产权属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了解相关行业政策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 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 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公司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经查阅《审计报告》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经办会
计师进行访谈,中汇已就公司2017-2019年度、2020年1-3月的财务报表向公司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经本所律师获得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网进行查询,与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自聚 赛龙有限1998年1月21日成立至今,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公司已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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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业务运 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 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汇已就公司 2017-2019年度、2020年1-3月的财务报表向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 谈,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合理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中汇已就公司的内控情况向公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经核查,公司的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五项“公司的独立性” 、 “ 第十项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 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项“股东的股本及演 变”、第七项“发行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九项“公司的业务”、第十六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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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 用报告》、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就公司拥有的重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向相关 部门进行查询,就公司的涉诉情况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 “ ” “ ” 书网、信用中国网站、 企查查 、 粤公正 小程序查询,就公司的经营环境变化 情况登录相关行业协会网站检索公司所在行业的公开信息,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 谈,公司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前述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项“公司的主要 ” “ ” “ 财产 、第十二项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项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公司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销售。经查阅公司取得的《营 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司的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 文第九项 公司的业务”) 。
-
经本所律师获得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 国网进行查询,与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 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经本所律师获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其户 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 行查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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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经核查,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下列上市条件:
-
经核查,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 条件(具体如上文所述),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3,582.7848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195.2152万股,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总额为4,778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
公司目前的股本总额为3,582.7848万股,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195.2152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2019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23,845,495.70元、42,448,023.12元,均为正数 且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前述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设立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访谈等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验资报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相关批复、复函、证明文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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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审计报告、创立大会会议通知、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龙潭电器厂、龙潭经发的营业执照、企业 注册基本资料、企业组织章程、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等文件 进行书面审查;就公司设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原股东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设立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聚赛龙有限在变更为公司之前,为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历史沿革情况
(1) 1998年1月 设立
聚赛龙有限之前身系从化聚赛龙,从化聚赛龙系由龙潭电器厂、龙潭经发于 1998年1月21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从化聚赛龙注册资本为50万 元,其中40万元由龙潭电器厂以货币认缴,10万元由龙潭经发以货币认缴。
1998年1月20日,从化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从会内验字(98)7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1998年1月20日,从化聚赛龙已收到其股东以货币投入的注册资本50万 元。
1998年1月21日,从化聚赛龙经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核准设立登记。从化 聚赛龙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龙潭电器厂 | 40 | 40 | 80 | 80 |
| 2 | 龙潭经发 | 10 | 10 | 20 | 20 |
| 合计 | 50 | 50 | 100 | 100 |
经核查,从化聚赛龙设立时的出资全部来源于龙潭电器厂,龙潭经发未实际 出资。龙潭电器厂是一家名为集体实为挂靠(挂靠龙潭经发)的私营企业,不存在 集体资产成份,其唯一出资人为侯沛成。龙潭经发为一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 从化市龙潭镇政府(后并入从化市鳌头镇政府)。从化聚赛龙 1998 年设立时存在 挂靠集体企业(即龙潭经发)的情况,其实际最终产权人为侯沛成,不存在集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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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份。挂靠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公司设立”之“2. 历史沿革中有 关挂靠集体企业及工会持股情况的核查”之“(1) 挂靠集体企业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的设立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2) 2001 年 4 月 股权转让及增资至 250 万元
2000 年 10 月 23 日,从化聚赛龙董事会作出决议,为顺应有关企业脱靠文 件精神及从化聚赛龙业务发展需要,同意龙潭经发将其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20% 的股权转让给侯沛成,同意龙潭电器厂将其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30%的股权转让给 胡焕兰、50%的股权转让给侯咏诗。
同日,从化聚赛龙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从化聚赛龙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 增加至 250 万元,增资款 200 万元由侯咏诗认缴 100 万元,胡焕兰认缴 60 万元, 侯沛成认缴 40 万元。
2001 年 3 月 8 日,从化聚赛龙向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呈报《申请报告》, 说明从化聚赛龙的厂房及生产设备等所有资产均由纯属个人投资的龙潭电器厂 投入,为明确产权关系,从化聚赛龙特向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申请办理与龙潭 经发脱离挂靠关系的有关手续。龙潭经发确认从化聚赛龙在《申报报告》中所述 情况属实,同意脱离挂靠关系。
2001 年 3 月 26 日,广州流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流溪会验字[2001] 第 4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1 年 3 月 26 日,从化聚赛龙已收到投资者 以货币增加投入资本 200 万元。
2001 年 4 月 23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完毕变更 登记手续。变更后,从化聚赛龙的股东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侯咏诗 | 125 | 125 | 50 | 50 |
| 2 | 胡焕兰 | 75 | 75 | 30 | 30 |
| 3 | 侯沛成 | 50 | 50 | 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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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合计 | 250 | 250 | 100 | 100 |
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访谈,因龙潭经发并未实际向从化聚赛龙出资,从化聚 赛龙的唯一出资人龙潭电器厂实际系由侯沛成个人出资组建,胡焕兰、侯咏诗为 侯沛成的母亲及女儿,因此侯沛成、胡焕兰、侯咏诗本次受让龙潭经发、龙潭电 器厂向其转让的从化聚赛龙股权均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潭电器厂、龙潭经发不再持有从化聚赛龙股权,从 化聚赛龙的股权由侯沛成、胡焕兰、侯咏诗三位自然人共同所有,从化聚赛龙与 龙潭经发脱离挂靠关系。脱离挂靠关系的情况详见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公 司设立”之“2. 历史沿革中有关挂靠集体企业及工会持股情况的核查”之“(1) 挂靠集体企业情况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 变更登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合法有效 的。
(3) 2002 年 2 月 股权转让
2001 年 11 月 13 日,从化聚赛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侯沛成、胡焕兰将 其分别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15%、25%的股权转让给侯咏诗。
同日,胡焕兰、侯沛成和侯咏诗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胡焕兰将 原出资 75 万元中的 62.5 万元转让给侯咏诗;侯沛成将原出资 50 万元中的 37.5 万元转让给侯咏诗。
2002 年 2 月 6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完毕变更 登记手续。变更后从化聚赛的股东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侯咏诗 | 225 | 225 | 90 | 90 |
| 2 | 胡焕兰 | 12.5 | 12.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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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3 | 侯沛成 | 12.5 | 12.5 | 5 | 5 |
|---|---|---|---|---|---|
| 合计 | 250 | 250 | 100 | 100 |
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侯咏诗访谈,因侯咏诗、侯沛成、胡焕兰为直系亲属 关系,本次股权转让实际未支付对价。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 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4) 2002 年 11 月 增资至 500 万元
2002 年 8 月 5 日,工会委员会向从化市总工会呈报《申请报告》,申请由 其认缴从化聚赛龙 1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占其注册资本的 30%。
2002 年 10 月 11 日,从化市总工会出具批复意见,同意从化市聚赛龙工程 塑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成为公司的股东。
2002 年 11 月 1 日,从化聚赛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工会委员会加入成为 其新股东,从化聚赛龙注册资本由 25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增资款 250 万元由 侯咏诗认缴 75 万元,侯沛成认缴 12.5 万元、胡焕兰认缴 12.5 万元,工会委员会 认缴 150 万元。
2002 年 6 月 22 日,广州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流溪会验字[2002] 第 9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1 年 12 月 27 日,从化聚赛龙已收到投资 者以货币增加投入资本 250 万元。
2002 年 11 月 15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完毕变 更登记手续。变更后从化聚赛龙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侯咏诗 | 300 | 300 | 60 | 60 |
| 2 | 胡焕兰 | 25 | 25 | 5 | 5 |
| 3 | 侯沛成 | 25 | 25 | 5 | 5 |
| 4 | 工会委员会 | 150 | 150 | 30 | 30 |
| 合计 | 500 | 500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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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从化聚赛龙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50 万元的实际出资人为侯沛成,侯 咏诗、胡焕兰、工会委员会均未实际出资。工会委员会因本次增资获得的公司 30%的股权系代侯沛成持有。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本次增资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从化聚赛龙本次增资是合法有效的。
- (5) 2004 年 6 月 股权转让
2004 年 5 月 25 日,从化聚赛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郝源增成为其新股东, 由侯咏诗将其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21%的股权转让给郝源增。
2004 年 6 月 3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 记手续。此次变更后,从化聚赛龙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侯咏诗 | 195 | 195 | 39 | 39 |
| 2 | 工会委员会 | 150 | 150 | 30 | 30 |
| 3 | 郝源增 | 105 | 105 | 21 | 21 |
| 4 | 胡焕兰 | 25 | 25 | 5 | 5 |
| 5 | 侯沛成 | 25 | 25 | 5 | 5 |
| 合计 | 500 | 500 | 100 | 100 |
根据侯咏诗、侯沛成、郝源增共同出具的《证明书》,并经本所律师与侯沛 成和侯咏诗、郝源增访谈,因郝源增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实际经营均作出了重大 贡献,而在从化聚赛龙成立之初,侯沛成即表示在从化聚赛龙业绩增长及稳定发 展的情况下会以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奖励郝源增对从化聚赛龙的投入,后期公司 发展中,基于郝源增对公司贡献的奖励,侯沛成的女儿侯咏诗将其持有的聚赛龙 有限21%的股权无偿转让给郝源增,以实现侯沛成对郝源增的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 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6) 2005 年 6 月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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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6 月 1 日,从化聚赛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胡焕兰将所持有的从 化聚赛龙 5%的股权转让给工会委员会;侯沛成将所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5%的股 权转让给工会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6 日,侯沛成、胡焕兰和工会委员会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 同书》,胡焕兰将全部 25 万元出资以 25 万元转让给工会委员会;侯沛成将全部 25 万元出资以 25 万元转让给工会委员会。
2005 年 6 月 20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 记手续。此次变更后,从化聚赛龙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侯咏诗 | 195 | 195 | 39 | 39 |
| 2 | 工会委员会 | 200 | 200 | 40 | 40 |
| 3 | 郝源增 | 105 | 105 | 21 | 21 |
| 合计 | 500 | 500 | 100 | 100 |
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访谈,工会委员会本次受让从化聚赛龙合计 10%的股权 并未支付任何对价,工会委员会因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的公司 10%的股权系代侯沛 成持有。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 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7) 2009 年 12 月 股权转让
2009 年 12 月 15 日,从化聚赛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工会委员会将所持 公司 30%共计 15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郝源增,将所持公司 10%共计 50 万元的股 权转让给候乐华。
同日,工会委员会和郝源增、候乐华签订了《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工会 委员会将原出资 200 万元中的 150 万元以 150 万元转让给郝源增、50 万元以 50 万元转让给候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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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9 日,从化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 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从化聚赛龙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255 | 255 | 51 | 51 |
| 2 | 侯咏诗 | 195 | 195 | 39 | 39 |
| 3 | 候乐华 | 50 | 50 | 10 | 10 |
| 合计 | 500 | 500 | 100 | 100 |
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候乐华、郝源增访谈,候乐华系侯沛成之子。因工会 委员会所持有的从化聚赛龙 40%的股权均系代侯沛成持有,候乐华本次受让工会 委员所持从化聚赛龙 10%的股权系无偿受让,郝源增本次受让从化聚赛龙 30% 的股权的真实作价为 200 万元,郝源增已向侯咏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工会持股 的情况详见第 2 部分第(2)项“工会持股的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 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从化聚赛龙本次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8) 2013 年 4 月 股权转让
2013 年 4 月 25 日,聚赛龙有限(从化聚赛龙于 2011 年 3 月 8 日更名为聚赛 龙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侯咏诗将所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39%的股权转让给任萍; 候乐华将所持有的聚赛龙有限 10%的股权转让给郝建鑫。
同日,侯咏诗、候乐华和任萍、郝建鑫签订了《股权转让总体协议》,约定 候乐华将其原出资 50 万元全部转让给郝建鑫,侯咏诗将其原出资 195 万元转让 给任萍,任萍、郝建鑫需要支付的对价合计为 522 万元。
2013 年 4 月 28 日,聚赛龙有限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 记手续。此次变更后,聚赛龙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255 | 255 | 51 | 51 |
| 2 | 任 萍 | 195 | 195 | 39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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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3 | 郝建鑫 | 50 | 50 | 10 | 10 |
|---|---|---|---|---|---|
| 合 计 | 500 | 500 | 100 | 1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任萍、郝建鑫已向候乐华、侯咏诗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
本所律师认为,聚赛龙有限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 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聚赛龙有限本次股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
(9) 2014 年 4 月 增资至 2,000 万元
2014 年 4 月 22 日,聚赛龙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未分配利润转增公 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郝源增认 缴 765 万元,任萍认缴 585 万元,郝建鑫认缴 150 万元。
2014 年 4 月 28 日,聚赛龙有限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登 记手续。此次变更后,聚赛龙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1,020 | 1,020 | 51 | 51 |
| 2 | 任 萍 | 780 | 780 | 39 | 39 |
| 3 | 郝建鑫 | 200 | 200 | 10 | 10 |
| 合 计 | 2,000 | 2,000 | 100 | 100 |
2016 年 1 月 27 日,广州俊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俊弘验字(2016)第 001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聚赛龙有限已将未分配利润 15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
本所律师认为,聚赛龙有限本次增资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聚赛龙有限本次增资是合法有效的。
(10) 2015 年 3 月 吸收合并及增资至 2,300 万元
2015 年 3 月 28 日,聚赛龙有限与聚赛龙新材料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由 聚赛龙有限吸收合并聚赛龙新材料,合并后,聚赛龙有限继续存续,注册资本增 加至 2,300 万元,聚赛龙新材料则解散注销。双方完成合并后,聚赛龙新材料所 有财产和债权由聚赛龙有限享有、债务由聚赛龙有限承担,聚赛龙新材料全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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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理人员及职工于合并后成为聚赛龙有限管理人员及职工。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聚赛龙新材料工商资料,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聚赛 龙新材料净资产为 876.96 万元,聚赛龙新材料被合并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153 | 143 | 51 | 51 |
| 2 | 任 萍 | 117 | 117 | 39 | 39 |
| 3 | 郝建鑫 | 30 | 30 | 10 | 10 |
| 合 计 | 300 | 300 | 100 | 100 |
2015 年 3 月 30 日,聚赛龙有限、聚赛龙新材料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同意 由聚赛龙有限吸收合并聚赛龙新材料。
2015 年 4 月 10 日,聚赛龙有限、聚赛龙新材料共同在广州日报 B7 版面上 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
2015 年 10 月 23 日,聚赛龙有限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 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聚赛龙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1,173 | 1,173 | 51 | 51 |
| 2 | 任 萍 | 897 | 897 | 39 | 39 |
| 3 | 郝建鑫 | 230 | 230 | 10 | 10 |
| 合 计 | 2,300 | 2,300 | 100 | 100 |
2016 年 1 月 27 日,广州俊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俊弘验字(2016)第 002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聚赛龙有限已收到聚赛龙新材料移 交的债权、债务清册,以股权换取股权的方式折合新增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合计 300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聚赛龙有限吸收合并聚赛龙新材料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了变更登记,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聚赛龙有限本次吸收合并是合法有效的。 (11) 2015 年 12 月 增资至 2,570.579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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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5 年 12 月 10 日,聚赛龙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吴若思、横琴聚赛 龙、横琴聚宝龙加入公司成为新股东,注册资本由 2,300 万元增加至 2,570.5792 万 元。
根据横琴聚赛龙、横琴聚宝龙、吴若思出具的确认函,横琴聚赛龙、横琴聚 宝龙、吴若思共以 16,470,000 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705,792 元,即每一元注册 资本 6.09 元,其中横琴聚赛龙认缴出资 1,258,427 元、横琴聚宝龙认缴出资 790,222 元、吴若思认缴出资 657,143 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聚赛龙有限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从化分局办理了变更 登记手续。此次变更后,聚赛龙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1,173 | 1,173 | 45.6317 | 45.6317 |
| 2 | 任 萍 | 897 | 897 | 34.8949 | 34.8949 |
| 3 | 郝建鑫 | 230 | 230 | 8.9474 | 8.9474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125.8427 | 4.8955 | 4.8955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79.0222 | 3.0741 | 3.0741 |
| 6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2.5564 | 2.5564 |
| 合 计 | 2,570.5792 | 2,570.5792 | 100.0000 | 100.0000 |
2016 年 2 月 3 日,广州俊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俊弘验字(2016)第 003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21 日,聚赛龙有限已收到新增股东横琴聚赛 龙、横琴聚宝龙、吴若思缴纳的货币资金合计 16,470,000 元。其中 2,705,792 元 计入实收资本,剩余 13,764,208 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所律师认为,聚赛龙有限本次增资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聚赛龙有限本次增资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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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中有关挂靠集体企业及工会持股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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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挂靠集体企业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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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挂靠关系的形成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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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从化聚赛龙 1998 年 1 月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由龙潭电器厂以货币认缴出资 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龙潭经发以 货币认缴出资 1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
经查阅龙潭电器厂、龙潭经发的工商内档资料,龙潭电器厂为一家成立于 1993 年 1 月 13 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 3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侯沛成, 主管部门为龙潭经发,龙潭电器厂已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注销。龙潭经发为一家 于 1990 年 3 月 10 日成立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 4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昔 玲,主管部门为从化市龙潭镇政府(从化市龙潭镇政府已并入从化市鳌头镇政 府),2005 年 4 月 6 日,龙潭经发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龙潭电器厂于 1998 年 1 月 20 日 向从化聚赛龙在农业银行开立的 830001989 号账号中存入注册资本金 50 万元, 龙潭经发未进行出资,即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出资来源于龙潭电器厂。
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进行访谈,查阅龙潭经发出具的确认文件以及从化市鳌 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从化龙潭电器厂有关情况的证明》《关于从化龙潭经 济发展总公司有关情况的证明》,从化聚赛龙的全部出资来源于龙潭电器厂,龙 潭经发并未实际出资;龙潭电器厂是名为集体实为挂靠的私营企业,不存在集体 资产成份,其挂靠的龙潭经发并无实际出资,其实际出资人为侯沛成;从化聚赛 龙系名为集体实为挂靠的私营企业,不存在集体资产成份。从化聚赛龙 1998 年 设立时的实际最终产权人为侯沛成。
为顺应有关企业脱靠文件精神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01 年 4 月,龙潭经 发将其持有的公司 20%的股权转让给侯沛成,龙潭电器厂将其持有的公司 30% 的股权转让给侯咏诗、50%的股权转让给胡焕兰。至此,从化聚赛龙与龙潭经发 脱离挂靠关系。
2014 年 11 月 24 日,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从鳌府办批[2014]795 号《批复》,确认从化聚赛龙是名为集体实为挂靠的私营企业,不存在集体资产 成份,其挂靠的龙潭经发并无实际出资,其实际为侯沛成、侯咏诗、胡焕兰三位 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确认从化聚赛龙申请脱离挂靠关系时履行了公司内部相应的 审批程序,从化聚赛龙从名为集体企业脱钩改制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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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无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归实际出资人所 有,而非龙潭经发。
2015 年 5 月 15 日,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从府办复[2015]276 号《关 于确认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前身从化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从化聚赛龙是名为集体实为挂靠的私营企业, 不存在集体资产成份,其挂靠的龙潭经发和龙潭电器厂并无实际出资,实际为侯 沛成、侯咏诗、胡焕兰三位自然人共同出资,从化聚赛龙从集体企业脱钩改制为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无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7 年 5 月 3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公司集体企业身份变更合法合规性问 题出具了意见,认为公司集体企业身份变更合法合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损 害国有资产的情形。
②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从化聚赛龙 1998 年 1 月设立时的最终产权 人为侯沛成,从化聚赛龙系名为集体实为挂靠的私营企业,不存在集体资产成份, 产权权属清晰;从化聚赛龙已于 2001 年 4 月与龙潭经发脱离挂靠关系,其脱离 挂靠关系时已履行了公司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未违反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集体资产利益、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发行人历史 上存在的挂靠集体企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 工会持股的情况核查
① 工会入股及退出
经核查,2002 年 11 月 1 日,从化聚赛龙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工会委员会 加入成为公司新股东,公司注册资本由 25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50 万元由侯咏诗、侯沛成、胡焕兰、工会委员会以货币分别认缴 75 万元、12.5 万元、12.5 万元、15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阅侯沛成、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与侯沛成、时任工会委员会 5 名委员中的 4 名委员包括郝源增、 常宇、秦赶年、白凤翔访谈,查阅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从化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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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赛龙支付 250 万元银行流水单,公司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250 万元的实际出资人为 侯沛成(侯沛成系通过其控制的佛山市顺德区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27 日向公司支付投资款 250 万元),侯咏诗、胡焕兰、工会委员会均未实际 出资。工会委员会因本次增资获得的公司 30%的股权系代侯沛成持有。侯沛成安 排工会委员会代持股权系为避免投资风险而作出的安排。
为进一步避免投资风险,2005 年 6 月,侯沛成将其及其母亲胡焕兰持有的 公司全部合计 10%的股权转让给工会委员会,委托工会委员会继续代持。
2009 年 12 月,工会委员会根据侯沛成的指示,将所持公司 30%的股权转让 给郝源增、将所持公司 10%的股权转让给候乐华。至此,工会委员会与侯沛成代 持关系解除。
2015 年 5 月 26 日,从化市总工会出具《关于确认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 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从化聚赛龙于 2002 年 10 月 28 日向 从化市总工会申领《广东省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时工会委员会成员包括郝 源增、秦赶年、白凤翔、王永田、常宇,自工会委员会成立以来,从未出现有职 工向从化市总工会反映公司对员工侵权事宜。
2017 年 5 月 31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对公司工会委员会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性 问题出具了意见,确认工会委员会股权变更合法合规、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损 害国有资产的情形。
② 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公司设立以来,工会委员会未实际向公司 出资或受让公司股权,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系代候沛成持有,工会委员会与侯沛成 之间的代持关系已于 2009 年 12 月全部解除,双方不存在任何股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不存在损害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情形;公司历史上存在的工会持股不违反当时 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 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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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29 日,聚赛龙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聚赛龙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并将聚赛龙有限更名为聚赛龙,经 营期限为永久。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前后,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2016 年 1 月 29 日,聚赛龙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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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26 日,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聚赛龙有 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129,128,876.00 元。根据上述股东会决 议及《发起人协议》,聚赛龙有限以上述净资产折合为公司的股本 25,705,792 股, 每股面值 1 元,由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持有相应的股份。各股东的持股数额及持 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额(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45.6317 |
| 2 | 任 萍 | 897.0000 | 34.8949 |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8.9474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4.8955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3.0741 |
| 6 | 吴若思 | 65.7143 | 2.5564 |
| 合 计 | 2,570.5792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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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27 日,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 闽联合中和评报字(2016)第 3002 号《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拟以净资 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聚赛龙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审定的账面净资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聚赛龙有 限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153,908,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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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1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 [2016]019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 月 29 日,聚赛龙有限已收到全 体股东拥有的聚赛龙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29,128,876.00 元,根据聚赛龙有限折股方案,将收到的净资产按 5.0233:1 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 总数 25,705,792 股,每股面值 1 元,总计股本 25,705,792 元,超过折股部分净资 产 103,423,084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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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2 月 15 日,聚赛龙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建 情况、筹建费用、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请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 议事规则等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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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8 日,聚赛龙有限就本次变更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 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关于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而设立,以聚赛龙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29,128,876.00 元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25,705,792 股,由聚赛龙有限各股东按 照各自在聚赛龙有限变更前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其设立方式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
2. 关于公司的设立程序
聚赛龙有限股东会已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形成 决议,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前的财务报表 已经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汇进行审计;聚赛龙有限整体变 更前的净资产已经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 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 经中汇审验;公司已经召开创立大会,在创立大会之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履行 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关于公司设立的资格及条件
聚赛龙有限在变更为公司之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住所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公司设 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570.5792 万元,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制定了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有自己的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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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据此,聚 赛龙有限具备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和条件。
(四) 经审查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对聚赛龙有限 的净资产折股方式、公司设立后的股本总额、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份的面值、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不存在可能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 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五) 为设立公司,聚赛龙有限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汇对聚赛龙有限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进行 了验证,并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 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聚赛龙有限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 产评估和验资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 公司的创立大会
2016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均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筹建费用、章程、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聘 请审计机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等各项议案。
创立大会采取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股东按照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大会所议事项均获得公司全体股东一 致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七) 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股东缴纳所得税情况
根据整体变更方案,公司系以截至改制基准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 129,128,876.00 元,按 5.0233:1 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数 25,705,792 股, 整体变更前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为 25,705,792.00 元,股东持股比例亦保持不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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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将上述折股金额 25,705,792.00 元计入股 本,超过折股部分的净资产 103,423,084.00 元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整体 变更股份公司前后净资产构成情况如下: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变更前(元) | 变更后(元) |
|---|---|---|
| 股本(或:实收资本) | 25,705,792.00 | 25,705,792.00 |
| 资本公积 | 21,388,848.89 | 103,423,084.00 |
| 盈余公积 | 7,135,987.80 | 0.00 |
| 未分配利润 | 74,898,247.31 | 0.00 |
| 合计 | 129,128,876.00 | 129,128,876.00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 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 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 存的所得(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2010]54 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关于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答 复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公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鉴于发行人本次改制为股份公司前后的实收注册资本均为 25,705,792.00 元, 未发生变动,不存在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各股东的持股比 例、持股数量亦未发生变化,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 中各股东均不涉及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出具穗税一稽结 [2020]1 号《税务稽查结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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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暂未发 现存在税收违法问题。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过程中不存在以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情形,各股东均不涉及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存在税收违法 行为。
五、公司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独立性采取了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访谈等核查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资 产的权属证书及购置合同、发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就公司业务、资产的完整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及其他方面的独立性与公 司总经理及采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 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谈;就公司业务的运作情况实地调查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就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独立性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公司业务的完整性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实地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审 查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公司已经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 门,拥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公司独立对外签订合同,拥 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融资渠道、采购渠道和销 售渠道。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及购置合同、发票,向有关部门查 询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实地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司总经理、采 购部门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公司的资产完整。公司已经具备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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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 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 人员访谈、确认,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项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四) 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经办会计师进行访谈, 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建立 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五) 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实地调查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 司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 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公 司的业务独立。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 十项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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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公司在其他方面不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 缺陷。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确认等核查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签名册、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会议议 案、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 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查阅;就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查阅 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根据公司创立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由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聚赛龙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29,128,876.00 元作为 折股基础,折合为公司的股本总额 25,705,792 股,由聚赛龙有限各股东按照各自 在聚赛龙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成立时的股 份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关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 或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自设立以来股份变动情 况如下:
1. 2016 年 4 月 增资至 2,681.9710 万元
2016 年 3 月 25 日,聚赛龙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26,819,710 元, 股本总额增加至 26,819,710 股,其中蒋松丞以 100 万元认购 142,810 股,占注 册资本 0.5325%、陈志显以 150 万元认购 214,215 股,占注册资本 0.7987%、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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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合银以 500 万认购 714,050 股,占注册资本 2.6624%、奇点投资以 30 万元认 购 42,843 股,占注册资本 0.1597%。
2016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及原股东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横琴聚 宝龙、横琴聚赛龙与新增股东蒋松丞、陈志显、赛富合银、奇点投资签署《增资 扩股协议》,约定新增股东蒋松丞、陈志显、赛富合银、奇点投资认购新增注册 资本 1,113,918 元,认购总价为 780 万元,即 7 元/股,其中 1,113,918 元计入公 司注册资本,6,686,082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6 年 4 月 15 日,广州俊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俊弘验字(2016)第 004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聚赛龙已收到新增股东赛富合银、 陈志显、蒋松丞和奇点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113,918 元。 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 7,800,000 元,其中实收资本 1,113,918 元,实际投资额超出 实收资本部分 6,686,082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4 月 20 日,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 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 例(%) |
|---|---|---|---|---|---|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1,173.0000 | 43.7365 | 43.7365 |
| 2 | 任 萍 | 897.0000 | 897.0000 | 33.4456 | 33.4456 |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230.0000 | 8.5758 | 8.5758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125.8427 | 4.6922 | 4.6922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79.0222 | 2.9464 | 2.9464 |
| 6 | 赛富合银 | 71.4050 | 71.4050 | 2.6624 | 2.6624 |
| 7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2.4502 | 2.4502 |
| 8 | 陈志显 | 21.4215 | 21.4215 | 0.7987 | 0.7987 |
| 9 | 蒋松丞 | 14.2810 | 14.2810 | 0.5325 | 0.5325 |
| 10 | 奇点投资 | 4.2843 | 4.2843 | 0.1597 | 0.1597 |
| 合 计 | 2,681.9710 | 2,681.9710 | 100.0000 | 100.0000 |
- 2016 年 10 月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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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5 日,聚赛龙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6 年 8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 函[2016]6470 号《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股票简称:聚赛龙,股票代码:839141。
- 2017 年 7 月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2017 年 6 月 16 日,聚赛龙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终止挂牌的议案》等议案,聚赛龙 同意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2017 年 7 月 2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 函[2017]4439 号《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聚赛龙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终止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4. 2017 年 9 月 股份转让及增资
2017 年 9 月 8 日,聚赛龙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任萍转让公司股份的议案》和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股东任 萍将其持有的公司 32.3774 万股股份转让给罗伙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 万股股 份转让给横琴恒裕;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681.9710 万元增加至 3,308.8517 万元, 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2681. 9710 万股增加至 3308.8517 万股,增加注册资本 626.8807 万元,增加股份数 626.8807 万股。其中粤科泓润认购 138.7604 万股、粤科新鹤 认购 138.7604 万股、舟山向日葵认购 92.5069 万股、人才基金认购 61.7946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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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琰琰认购 12.2109 万股、横琴聚合盈认购 127.3434 万股、陈文胜认购 55.5041 万股。
2017 年 8 月、2017 年 9 月,任萍分别与罗伙明、横琴恒裕就上述股份转让 事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任萍将持有公司 32.3774 万股以 350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罗伙明,将 100 万股以 1,08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横琴恒裕,即每股 10.81 元。
经核查,罗伙明、横琴恒裕已向任萍支付了股份转让对价。
2017 年 7 月、2017 年 8 月、2017 年 9 月,公司及公司本次增资前全体股东 与粤科泓润、粤科新鹤、舟山向日葵、人才基金、景琰琰、陈文胜就上述增资事 宜签署了《增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粤科泓润以 1,500 万元认购公司 新增股份 138.7604 万股、粤科新鹤以 1,5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138.7604 万 股、舟山向日葵以 1,0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92.5069 万股、人才基金以 668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61.7946 万股、景琰琰以 132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12.2109 万股、陈文胜以 6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55.5041 万股。经核查,横 琴聚合盈以 13,765,825 元认购新增股份 1,273,434 股,即每股 10.81 元。
2017 年 9 月 27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 [2017]485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聚赛龙已收到粤科 泓润、粤科新鹤、横琴聚合盈、舟山向日葵、人才基金、陈文胜、景琰琰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6,268,807 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67,765,825 元, 其中实收资本 6,268,807 元,实际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部分 61,497,018 元计入资 本公积。
2017 年 9 月 30 日,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 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 例(%) |
|---|---|---|---|---|---|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1,173.0000 | 35.4504 | 35.4504 |
| 2 | 任 萍 | 764.6226 | 764.6226 | 23.1084 | 23.1084 |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230.0000 | 6.9511 | 6.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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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 例(%) |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125.8427 | 3.8032 | 3.8032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79.0222 | 2.3882 | 2.3882 |
| 6 | 赛富合银 | 71.4050 | 71.4050 | 2.1580 | 2.1580 |
| 7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1.9860 | 1.9860 |
| 8 | 陈志显 | 21.4215 | 21.4215 | 0.6474 | 0.6474 |
| 9 | 蒋松丞 | 14.2810 | 14.2810 | 0.4316 | 0.4316 |
| 10 | 奇点投资 | 4.2843 | 4.2843 | 0.1295 | 0.1295 |
| 11 | 粤科泓润 | 138.7604 | 138.7604 | 4.1936 | 4.1936 |
| 12 | 粤科新鹤 | 138.7604 | 138.7604 | 4.1936 | 4.1936 |
| 13 | 舟山向日葵 | 92.5069 | 92.5069 | 2.7957 | 2.7957 |
| 14 | 人才基金 | 61.7946 | 61.7946 | 1.8676 | 1.8676 |
| 15 | 景琰琰 | 12.2109 | 12.2109 | 0.3690 | 0.3690 |
| 16 | 横琴恒裕 | 100.0000 | 100.0000 | 3.0222 | 3.0222 |
| 17 | 横琴聚合盈 | 127.3434 | 127.3434 | 3.8486 | 3.8486 |
| 18 | 陈文胜 | 55.5041 | 55.5041 | 1.6774 | 1.6774 |
| 19 | 罗伙明 | 32.3774 | 32.3774 | 0.9785 | 0.9785 |
| 合 计 | 3,308.8517 | 3,308.8517 | 100.0000 | 100.0000 |
5. 2018 年 3 月 增资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增 加注册资本 1,074,206 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横琴聚合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进行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由 33,088,517 元增加至 34,162,723 元。
经核查,横琴聚合盈以 11,612,167 元认购新增股份 1,074,206 股,即每股 10.81 元。
2018 年 3 月 5 日,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 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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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 例(%) |
实缴出资比 例(%) |
|---|---|---|---|---|---|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1,173.0000 | 34.3357 | 34.3357 |
| 2 | 任 萍 | 764.6226 | 764.6226 | 22.3818 | 22.3818 |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230.0000 | 6.7325 | 6.7325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125.8427 | 3.6836 | 3.6836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79.0222 | 2.3131 | 2.3131 |
| 6 | 赛富合银 | 71.4050 | 71.4050 | 2.0901 | 2.0901 |
| 7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1.9236 | 1.9236 |
| 8 | 陈志显 | 21.4215 | 21.4215 | 0.6270 | 0.6270 |
| 9 | 蒋松丞 | 14.2810 | 14.2810 | 0.4180 | 0.4180 |
| 10 | 奇点投资 | 4.2843 | 4.2843 | 0.1254 | 0.1254 |
| 11 | 粤科泓润 | 138.7604 | 138.7604 | 4.0617 | 4.0617 |
| 12 | 粤科新鹤 | 138.7604 | 138.7604 | 4.0617 | 4.0617 |
| 13 | 舟山向日葵 | 92.5069 | 92.5069 | 2.7078 | 2.7078 |
| 14 | 人才基金 | 61.7946 | 61.7946 | 1.8088 | 1.8088 |
| 15 | 景琰琰 | 12.2109 | 12.2109 | 0.3574 | 0.3574 |
| 16 | 横琴恒裕 | 100.0000 | 100.0000 | 2.9272 | 2.9272 |
| 17 | 横琴聚合盈 | 234.7640 | 234.7640 | 6.8719 | 6.8719 |
| 18 | 陈文胜 | 55.5041 | 55.5041 | 1.6274 | 1.6274 |
| 19 | 罗伙明 | 32.3774 | 32.3774 | 0.9477 | 0.9477 |
| 合 计 | 3,416.2723 | 3,416.2723 | 100.0000 | 100.0000 |
2018 年 5 月 8 日,广州成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成鹏验字[2018]第 C029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3 月 7 日,聚赛龙已收到横琴聚合盈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缴纳的出资额 11,612,167 元,其中实收资本 1,074,206 元,实际出资额超出 实收资本部分 10,537,961 元计入资本公积。
6. 2018 年 7 月 增资
2018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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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 1,665,125 元,新增注册资本全部由同益股份进行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由 34,162,723 元增加至 35,827,848 元。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及公司本次增资前全体股东与同益股份就上述增资 事宜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同益股份以 1,800 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 166.5125 万股,即每股 10.81 元。
2018 年 7 月 2 日,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 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1,173.0000 | 32.7399 | 32.7399 |
| 2 | 任 萍 | 764.6226 | 764.6226 | 21.3416 | 21.3416 |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230.0000 | 6.4196 | 6.4196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125.8427 | 3.5124 | 3.5124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79.0222 | 2.2056 | 2.2056 |
| 6 | 赛富合银 | 71.4050 | 71.4050 | 1.9930 | 1.9930 |
| 7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1.8342 | 1.8342 |
| 8 | 陈志显 | 21.4215 | 21.4215 | 0.5979 | 0.5979 |
| 9 | 蒋松丞 | 14.2810 | 14.2810 | 0.3986 | 0.3986 |
| 10 | 奇点投资 | 4.2843 | 4.2843 | 0.1196 | 0.1196 |
| 11 | 粤科泓润 | 138.7604 | 138.7604 | 3.8730 | 3.8730 |
| 12 | 粤科新鹤 | 138.7604 | 138.7604 | 3.8730 | 3.8730 |
| 13 | 舟山向日葵 | 92.5069 | 92.5069 | 2.5820 | 2.5820 |
| 14 | 人才基金 | 61.7946 | 61.7946 | 1.7248 | 1.7248 |
| 15 | 景琰琰 | 12.2109 | 12.2109 | 0.3408 | 0.3408 |
| 16 | 横琴恒裕 | 100.0000 | 100.0000 | 2.7911 | 2.7911 |
| 17 | 横琴聚合盈 | 234.7640 | 234.7640 | 6.5526 | 6.5526 |
| 18 | 陈文胜 | 55.5041 | 55.5041 | 1.5492 | 1.5492 |
| 19 | 罗伙明 | 32.3774 | 32.3774 | 0.9037 | 0.9037 |
| 20 | 同益股份 | 166.5125 | 166.5125 | 4.6476 | 4.6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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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合 计 | 3,582.7848 | 3,582.7848 | 100.0000 | 100.0000 |
2018 年 7 月 11 日,广州成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成鹏验字[2018]第 C044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8 年 6 月 27 日,聚赛龙已收到同益股份缴纳的出资额 18,000,000 元,其中实收资本 1,665,125 元,实际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部分 16,334,875 元计入资本公积。
7. 2020 年 3 月 股份转让
2019 年 12 月 20 日,任萍与罗伙明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因公司未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IPO 材料,触发了双方原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任萍同意按照 395 万元的价格回购 罗伙明持有的公司 32.3774 万股股份,即每股 12.20 元。经核查,任萍已向罗伙 明支付了股份转让对价。
2020 年 3 月 6 日,聚赛龙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任萍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原股东罗伙明将其持有的公司 32.3774 万股股份转让给任萍。
2020 年 3 月 12 日,聚赛龙依法在广州市市监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 变更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1 | 郝源增 | 1,173.0000 | 1,173.0000 | 32.7399 | 32.7399 |
| 2 | 任 萍 | 797.0000 | 797.0000 | 22.2453 | 22.2453 |
| 3 | 郝建鑫 | 230.0000 | 230.0000 | 6.4196 | 6.4196 |
| 4 | 横琴聚赛龙 | 125.8427 | 125.8427 | 3.5124 | 3.5124 |
| 5 | 横琴聚宝龙 | 79.0222 | 79.0222 | 2.2056 | 2.2056 |
| 6 | 赛富合银 | 71.4050 | 71.4050 | 1.9930 | 1.9930 |
| 7 | 吴若思 | 65.7143 | 65.7143 | 1.8342 | 1.8342 |
| 8 | 陈志显 | 21.4215 | 21.4215 | 0.5979 | 0.5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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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实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实缴出资比例 (%) |
|---|---|---|---|---|---|
| 9 | 蒋松丞 | 14.2810 | 14.2810 | 0.3986 | 0.3986 |
| 10 | 奇点投资 | 4.2843 | 4.2843 | 0.1196 | 0.1196 |
| 11 | 粤科泓润 | 138.7604 | 138.7604 | 3.8730 | 3.8730 |
| 12 | 粤科新鹤 | 138.7604 | 138.7604 | 3.8730 | 3.8730 |
| 13 | 舟山向日葵 | 92.5069 | 92.5069 | 2.5820 | 2.5820 |
| 14 | 人才基金 | 61.7946 | 61.7946 | 1.7248 | 1.7248 |
| 15 | 景琰琰 | 12.2109 | 12.2109 | 0.3408 | 0.3408 |
| 16 | 横琴恒裕 | 100.0000 | 100.0000 | 2.7911 | 2.7911 |
| 17 | 横琴聚合盈 | 234.7640 | 234.7640 | 6.5526 | 6.5526 |
| 18 | 陈文胜 | 55.5041 | 55.5041 | 1.5492 | 1.5492 |
| 19 | 同益股份 | 166.5125 | 166.5125 | 4.6476 | 4.6476 |
| 合 计 | 3,582.7848 | 3,582.7848 | 100.0000 | 100.0000 |
基于上述核查,公司历次股份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查阅公司股东 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 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七、发起人和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本所律师就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访谈 等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进行书面审 查;就全体股东分别出具的股东调查表进行查阅;就股东的工商信息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 了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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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 ( ) 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发起人协议》、中汇会验[2016]0197 号《验资报告》及公司工商登记 档案资料,发行人以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为郝源增、 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横琴聚赛龙、横琴聚宝龙,发起人的相关情况如下:
1. 自然人发起人
| 序号 | 发起人姓 名 |
国籍 | 身份证号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郝源增 | 中国 | 1101101958** | 11,730,000 | 32.7399 |
| 2 | 任 萍 | 中国 | 1101101961** | 7,970,000 | 22.2453 |
| 3 | 郝建鑫 | 中国 | 1101111985** | 2,300,000 | 6.4196 |
| 4 | 吴若思 | 中国 | 4406811986** | 657,143 | 1.8342 |
经核查,上述四名自然人发起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
2. 企业发起人
(1) 横琴聚赛龙
横琴聚赛龙现持有公司 1,258,42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5124%。根据珠 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横琴聚赛龙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珠海横琴聚赛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J2LE9T |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940(集中办公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州市聚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若思) |
| 认缴出资额 | 766万元 |
| 商事主体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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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② 合伙人
根据横琴聚赛龙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核查,横琴聚赛龙系发行人的员工持 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聚赛龙有合伙人 14 人,包含 1 名 法人及 13 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合伙人目前均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在公司担任职务 |
|---|---|---|---|---|---|
| 1 | 普通合伙人 | 聚增投资 | 1 | 0.1305 | / |
| 2 | 有限合伙人 | 任 萍 | 235 | 30.6789 | 副董事长 |
| 3 | 有限合伙人 | 刘文志 | 140 | 18.2768 | 董事、副总经理 |
| 4 | 有限合伙人 | 陈 瑜 | 80 | 10.4439 | 监事、核心技术人 员 |
| 5 | 有限合伙人 | 杨 辉 | 60 | 7.8329 | 董事、销售人员 |
| 6 | 有限合伙人 | 陈晓强 | 58 | 7.5718 | 职工代表监事、管 理人员 |
| 7 | 有限合伙人 | 张 雷 | 56 | 7.3107 | 生产人员 |
| 8 | 有限合伙人 | 陈晓钟 | 40 | 5.2219 | 销售人员 |
| 9 | 有限合伙人 | 黄诚燕 | 33 | 4.3081 | 监事会主席、管理 人员 |
| 10 | 有限合伙人 | 袁海兵 | 25 | 3.2637 | 副总工程师、研发 人员 |
| 11 | 有限合伙人 | 张 博 | 20 | 2.6110 | 销售人员 |
| 12 | 有限合伙人 | 苏泉鑫 | 8 | 1.0444 | 销售人员 |
| 13 | 有限合伙人 | 王 敏 | 6 | 0.7833 | 生产人员 |
| 14 | 有限合伙人 | 刘巧玲 | 4 | 0.5222 | 生产人员 |
| 合 计 | 766 | 100.0000 | / |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聚赛龙执行事务合伙人聚增投 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广州市聚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84MA59ADBH3P |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官庄中和街30号101铺 |
| 法定代表人 | 吴若思 |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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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服务 |
| 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1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 股权结构 | 吴若思,出资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 郝建鑫,出资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
(2) 横琴聚宝龙
横琴聚宝龙持有公司 790,22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2056%。根据珠海市 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横琴聚宝龙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珠海横琴聚宝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J53Y67 |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7939(集中办公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州市聚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若思) |
| 认缴出资额 | 481万元 |
| 商事主体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21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② 合伙人
根据横琴聚宝龙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并经核查,横琴聚宝龙系发行人的员工持 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聚宝龙有合伙人 28 人,包含 1 名 法人及 27 名自然人,该等自然人合伙人中,有 2 名自然人原在公司任职,后退 休离职,其余目前均在公司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1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在公司担任职 务 / |
|---|---|---|---|---|---|
| 普通合伙人 | 聚增投资 | 1 | 0.2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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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号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在公司担任职 务 |
|---|---|---|---|---|---|
| 2 | 有限合伙人 | 任 萍 | 191 | 39.7089 | 副董事长 |
| 3 | 有限合伙人 | 邓爵安 | 30 | 6.2370 | 核心技术人员、 研发人员 |
| 4 | 有限合伙人 | 苏泉鑫 | 25 | 5.1975 | 销售人员 |
| 5 | 有限合伙人 | 黄泽彬 | 20 | 4.1580 | 核心技术人员、 研发人员 |
| 6 | 有限合伙人 | 吴 磊 | 20 | 4.1580 | 研发人员 |
| 7 | 有限合伙人 | 盛性安 | 20 | 4.1580 | 管理人员 |
| 8 | 有限合伙人 | 侯智谋 | 20 | 4.1580 | 研发人员 |
| 9 | 有限合伙人 | 李 帅 | 18 | 3.7422 | 销售人员 |
| 10 | 有限合伙人 | 燕炳山 | 15 | 3.1185 | 销售人员 |
| 11 | 有限合伙人 | 曾惠敏 | 15 | 3.1185 | 财务负责人 |
| 12 | 有限合伙人 | 梁宜敏 | 10 | 2.0790 | 财务人员 |
| 13 | 有限合伙人 | 冉从华 | 10 | 2.0790 | 财务人员 |
| 14 | 有限合伙人 | 吴海珍 | 10 | 2.0790 | 财务人员 |
| 15 | 有限合伙人 | 吴建伟 | 8 | 1.6632 | 研发人员 |
| 16 | 有限合伙人 | 李齐添 | 8 | 1.6632 | 研发人员 |
| 17 | 有限合伙人 | 谢崇山 | 5 | 1.0395 | 研发人员 |
| 18 | 有限合伙人 | 刘应军 | 5 | 1.0395 | 生产人员 |
| 19 | 有限合伙人 | 谯盛元 | 5 | 1.0395 | 研发人员 |
| 20 | 有限合伙人 | 秦文萍 | 5 | 1.0395 | 财务人员 |
| 21 | 有限合伙人 | 李志友 | 5 | 1.0395 | 生产人员 |
| 22 | 有限合伙人 | 杨玉俊 | 5 | 1.0395 | 生产人员 |
| 23 | 有限合伙人 | 刘 帅 | 5 | 1.0395 | 研发人员 |
| 24 | 有限合伙人 | 宁立琴 | 5 | 1.0395 | 已退休 |
| 25 | 有限合伙人 | 高明军 | 5 | 1.0395 | 生产人员 |
| 26 | 有限合伙人 | 李广平 | 5 | 1.0395 | 已退休 |
| 27 | 有限合伙人 | 秦小龙 | 5 | 1.0395 | 管理人员 |
| 28 | 有限合伙人 | 梁香芬 | 5 | 1.0395 | 财务人员 |
| 合 计 | 481 | 100.0000 | / |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聚宝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聚增 “ ” 投资(具体情况参见本节 横琴聚赛龙 部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上述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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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 经核查,公司系由六名发起人发起设立,上述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时, 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 2,570.5792 万元。各发起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聚赛龙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按 5.0233:1 的 比例折股确定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各发起人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与在聚赛龙有限 的持股比例相同。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清晰,聚赛龙有限所拥有的资产和负债 均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因出资而产生的法律障碍。
(四) 经核查,除上述发起人外,聚赛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 横琴聚合盈、同益股份、粤科泓润、粤科新鹤、横琴恒裕、舟山向日葵、赛富合 银、人才基金、陈文胜、陈志显、蒋松丞、景琰琰、奇点投资通过认购公司新增 股份或受让公司发起人股份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 ” “ 文第四项 公司的设立 、第六项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自然人股东
-
(1) 陈文胜
陈文胜,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401021968**,住址为广东 省广州市东山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文胜持有公司 555,041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5492%。
- (2) 陈志显
陈志显,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505821970**,住址为广东 省广州市越秀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志显持有公司 214,215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5979%。
- (3) 蒋松丞
蒋松丞,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502021981**,住址为广东 省广州市番禺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蒋松丞持有公司 142,81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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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 景琰琰
景琰琰,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4206061985**,住址为广东 省深圳市福田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景琰琰持有公司 122,109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40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四名自然人发起人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2. 企业股东
(1) 横琴聚合盈
横琴聚合盈持有公司 2,347,6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5526%。根据珠海 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横琴聚合盈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横琴聚合盈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X1T1F8U |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499(集中办公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陈晓强 |
| 认缴出资额 | 2,550.5520万元 |
| 商事主体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7年8月25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② 合伙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聚合盈的合伙人共 50 名,均为自然人 合伙人,该等自然人合伙人中,部分为在公司任职的员工,部分系公司董监高的 亲属,部分系公司董事的朋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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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股东的关系 |
|---|---|---|---|---|---|
| 1 | 陈晓强 | 普通合伙人 | 63.5000 | 2.4897 |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管理人员 |
| 2 | 吴子彬 | 有限合伙人 | 660.4900 | 25.8960 | 董事郝建鑫的朋友 |
| 3 | 徐 珍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0 | 7.8414 | 董事刘文志的朋友 |
| 4 | 任 红 | 有限合伙人 | 168.0000 | 6.5868 | 公司董事任萍之妹 |
| 5 | 徐美菊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0 | 5.8811 | 董事刘文志的朋友 |
| 6 | 黄 勇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3.9207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7 | 赵必伟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3.9207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8 | 王 海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3.9207 | 董事郝建鑫的朋友 |
| 9 | 张小颜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0 | 3.9207 | 董事郝建鑫的朋友 |
| 10 | 任振玉 | 有限合伙人 | 60.0000 | 2.3524 | 公司董事任萍之妹 |
| 11 | 王小芳 | 有限合伙人 | 55.0000 | 2.1564 | 公司离职员工 |
| 12 | 孙申江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1.9604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13 | 董海燕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1.9604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14 | 李全凤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1.9604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15 | 肖志勇 | 有限合伙人 | 35.0000 | 1.3723 | 公司销售人员 |
| 16 | 罗 强 | 有限合伙人 | 33.5110 | 1.3139 | 董事郝建鑫的朋友 |
| 17 | 黄诚燕 | 有限合伙人 | 33.5000 | 1.3134 | 公司监事会主席、管 理人员 |
| 18 | 伍尚根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1762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19 | 李广平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 1762 | 公司退休员工 |
| 20 | 郝丽霞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 1762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21 | 徐加平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 1762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22 | 欧阳妙清 | 有限合伙人 | 30.0000 | 1. 1762 | 公司生产人员 |
| 23 | 秦小龙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0.9802 | 公司管理人员 |
| 24 | 付 军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0.9802 | 董事任萍的朋友 |
| 25 | 刘文志 | 有限合伙人 | 25.0000 | 0.9802 |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研发人员 |
| 26 | 薛会有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销售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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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股东的关系 |
|---|---|---|---|---|---|
| 27 | 袁海兵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副总工程师、研 发人员 |
| 28 | 徐敏玲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离职员工 |
| 29 | 刘志庄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管理人员 |
| 30 | 任 洁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董事任萍之妹侄 女 |
| 31 | 张 雷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生产人员 |
| 32 | 陈 瑜 | 有限合伙人 | 20.0000 | 0.7841 | 公司监事、核心技术 人员 |
| 33 | 梁宜敏 | 有限合伙人 | 19.5500 | 0.7665 | 公司财务人员 |
| 34 | 黄泽彬 | 有限合伙人 | 18.0000 | 0.7057 | 公司研发人员 |
| 35 | 吴 磊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0.5881 | 公司研发人员 |
| 36 | 曾晓玲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0.5881 | 公司生产人员 |
| 37 | 秦文萍 | 有限合伙人 | 15.0000 | 0.5881 | 公司财务人员 |
| 38 | 李齐添 | 有限合伙人 | 12.0000 | 0.4705 | 公司研发人员 |
| 39 | 杨 辉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3921 | 公司董事、销售人员 |
| 40 | 陈晓钟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3921 | 公司销售人员 |
| 41 | 刘应军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3921 | 公司生产人员 |
| 42 | 李瑞虹 | 有限合伙人 | 10.0000 | 0.3921 | 公司研发人员 |
| 43 | 杨秋君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0.2352 | 公司销售人员 |
| 44 | 谯盛元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0.2352 | 公司研发人员 |
| 45 | 杨红伟 | 有限合伙人 | 6.0000 | 0.2352 | 公司生产人员 |
| 46 | 万 鹏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0.1960 | 公司销售人员 |
| 47 | 李志友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0.1960 | 公司研发人员 |
| 48 | 杨玉俊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0.1960 | 公司生产人员 |
| 49 | 李妮娜 | 有限合伙人 | 5.0000 | 0.1960 | 公司管理人员 |
| 50 | 欧美辰 | 有限合伙人 | 4.0000 | 0.1568 | 公司销售人员 |
| 合 计 | 2,550.5520 | 1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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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横琴聚合盈出具的股东调查表,横琴聚合盈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没 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 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 登记和备案手续。
(2) 同益股份
同益股份持有公司 1,665,1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476%。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同益股份为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538。根据深圳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同 益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45194612K |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N12区新湖路99号壹方中心北区三期A塔1001 |
| 法定代表人 | 邵羽南 |
| 注册资本 | 15,159.8811万元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塑胶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及销售; 机械设备的研发及销售;电子元器件、组件及制品的研发与销售;金属制品的研发 与销售;导热导电材料的研发与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材料性能测试,金属、塑胶、无机非金属的物理、化学 性能的测试服务;产品及半成品模流分析、制作模具、成型验证、表面处理、检测、 失效问题定位分析服务;硬件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整机设计服务;软件设计服务); 普通货运;油漆销售(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
| 成立日期 | 2002年12月25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3) 粤科泓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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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科泓润持有公司 1,387,6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730%。根据江门市 江海区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粤科泓润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广东粤科泓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4MA4UKXCD3X |
| 住所 | 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288号627之02室(外商投资服务楼) |
| 法定代表人 | 万国江 |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个人的创业投资,提供股权 投资咨询,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3日 |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3日 |
② 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粤科泓润的股东共 5 名,该等股东的具体出 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200.0000 | 36.67 |
| 2 | 张醒文 | 1,333.3333 | 22.22 |
| 3 | 广东省粤科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 有限公司 |
1,333.3333 | 22.22 |
| 4 | 江门市科技服务中心(江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 1,000.0000 | 16.67 |
| 5 | 朱永康 | 133.3334 | 2.22 |
| 合 计 | 6,000.0000 | 100.00 |
经核查,粤科泓润的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为 P1001949。粤科泓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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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 SK6347。
(4) 粤科新鹤
粤科新鹤持有公司 1,387,6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8730%。根据广东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粤科新鹤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广东粤科新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4MA4UKXWM40 |
| 住所 | 鹤山市共和镇鹤山工业城大道一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森 |
| 注册资本 | 9,607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股权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4日 |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4日 |
② 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粤科新鹤的股东共 9 名,该等股东的具体出 资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珠海市佑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12.97 | 36.57 |
| 2 | 鹤山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1,575.00 | 16.39 |
| 3 | 珠海市正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0.50 | 12.50 |
| 4 | 冯德文 | 784.13 | 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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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5 | 杨远明 | 784.13 | 8.16 |
| 6 | 任权泮 | 784.13 | 8.16 |
| 7 | 陈芬基 | 392.07 | 4.08 |
| 8 | 冯兆均 | 392.07 | 4.08 |
| 9 | 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2.00 | 1.89 |
| 合计 | 9,607.00 | 100.00 |
经核查,粤科新鹤的管理人为广东粤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为 P1001949。粤科新鹤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 SH6762。
(5) 横琴恒裕
横琴恒裕持有公司 1,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911%。根据珠海市 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横琴恒裕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横琴恒裕联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WE1JJ90 |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777(集中办公区)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严国祥 |
| 认缴出资额 | 8,000万元 |
| 商事主体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 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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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17 年 4 月 11 日至 2047 年 4 月 11 日
② 合伙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横琴恒裕的合伙人共 2 名,均为自然人合伙 人。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 1 普通合伙人 严国祥 2 有限合伙人 严志杰 合 计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普通合伙人 | 严国祥 | 1,600 | 20 | |
| 有限合伙人 | 严志杰 | 6,400 | 80 | |
| 8,000 | 100 |
根据横琴恒裕出具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横琴恒裕的合伙协议,横琴恒裕系以自 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 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6) 舟山向日葵
舟山向日葵持有公司 925,0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820%。根据舟山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舟山向日葵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舟山向日葵朝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901MA28K2TX7X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103室(自贸试 验区内)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卫伟平) |
| 认缴出资额 | 60,000万元 |
| 商事主体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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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36 年 4 月 21 日
② 合伙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舟山向日葵的合伙人共 16 名,具体情况如 下:
| 序号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1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 120 | 0.20 |
| 2 | 有限合伙人 | 杨永兴 | 33,678 | 56.13 |
| 3 | 有限合伙人 | 张文生 | 7,710 | 12.85 |
| 4 | 有限合伙人 | 罗青梅 | 7,710 | 12.85 |
| 5 | 有限合伙人 | 田勇强 | 4,470 | 7.45 |
| 6 | 有限合伙人 | 查卫红 | 2,400 | 4.00 |
| 7 | 有限合伙人 | 曾鹭坚 | 960 | 1.60 |
| 8 | 有限合伙人 | 赵 翡 | 732 | 1.22 |
| 9 | 有限合伙人 | 熊 毅 | 480 | 0.80 |
| 10 | 有限合伙人 | 孟家富 | 360 | 0.60 |
| 11 | 有限合伙人 | 谭建华 | 360 | 0.60 |
| 12 | 有限合伙人 | 吴大香 | 270 | 0.45 |
| 13 | 有限合伙人 | 况晓朝 | 270 | 0.45 |
| 14 | 有限合伙人 | 王铃声 | 180 | 0.30 |
| 15 | 有限合伙人 | 许朋飞 | 180 | 0.30 |
| 16 | 有限合伙人 | 胡小西 | 120 | 0.20 |
| 合 计 | 60,000 |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舟山向日葵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向日葵投 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93023012Q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3703 |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兴 |
| 注册资本 | 1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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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经营范围 | 受托资产管理(不含证券、保险、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管理、财务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 报)。 |
|---|---|
| 成立日期 | 2012年3月22日 |
| 营业期限 | 2012年3月22日至2032年3月22日 |
经核查,舟山向日葵的管理人为深圳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为 P1003635。舟山向日葵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 续,基金编号为 ST4948。
(7) 赛富合银
赛富合银持有公司 714,0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30%。根据广州市工 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市监局官 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赛富合银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广州赛富合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7461649X6 |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明月山溪大道及第大街12号209房之二十五 |
| 法定代表人 | 孙宛青 |
| 注册资本 | 73,852.1089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
| 成立日期 | 2013年8月12日 |
| 营业期限 | 2013年8月12日至2043年8月12日 |
② 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赛富合银的股东共 6 名,该等股东的具体出 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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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赛富淞元(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49,141.3880 | 70.8300 |
| 2 | 西藏高德投资有限公司 | 6,523.4518 | 14.9389 |
| 3 | 广州和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06.9386 | 7.9400 |
| 4 | 许伟国 | 2,855.4357 | 4.1200 |
| 5 | 梁民杰 | 2,855.4357 | 4.1200 |
| 6 | 广州青林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00 | 3.6000 |
| 合 计 | 73,852.1089 | 100.0000 |
经核查,赛富合银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赛富合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10810。
根据赛富合银出具的股东调查表以及赛富合银的公司章程,赛富合银系以自 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不 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相关基金备案手续。 (8) 人才基金
人才基金持有公司 617,9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248%。根据深圳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人才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三号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EGTDF0M |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1801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认缴出资额 | 3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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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商事主体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 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 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 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成立日期 | 2017年4月28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② 合伙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人才基金的合伙人共 13 名,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合伙人类别 合伙人姓名/名称 1 普通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3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4 有限合伙人 袁金钰 5 有限合伙人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6 有限合伙人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7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8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9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0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 有限合伙人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2 有限合伙人 张堂强 13 有限合伙人 李少锋 合 计 |
合伙人类别 | 合伙人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0 | 1.00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9000 | 30.00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5500 | 18.33 | |
| 有限合伙人 | 袁金钰 | 3500 | 11.67 | |
| 有限合伙人 | 银盛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3000 | 10.00 | |
| 有限合伙人 | 前海中融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2000 | 6.67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 | 1500 | 5.00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鸿栢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1200 | 4.00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速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1000 | 3.33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市德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3.33 | |
| 有限合伙人 | 深圳前海大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3.33 | |
| 有限合伙人 | 张堂强 | 500 | 1.67 | |
| 有限合伙人 | 李少锋 | 500 | 1.67 | |
| 30,000 | 100.00 |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人才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中小担人才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DRALJ13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1801 |
| 法定代表人 | 胡泽恩 |
3-3-2-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 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 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 理业务);股权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6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经核查,人才基金的管理人为深圳市中小担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该公司已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2988。人才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T8777。
(9) 奇点投资
奇点投资持有公司 42,84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96%。根据广州市工商 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市监局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奇点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基本情况
| 名称 | 广东奇点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58908783Q |
| 住所 |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边社区番禺大道北941号华圣物流园综合楼22幢 6层612号房 |
| 法定代表人 | 林海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
| 成立日期 | 2012年12月6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3-3-2-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② 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奇点投资的股东共 3 名,该等股东的具体出 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 (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
| 1 | 林 海 | 500 | 50 |
| 2 | 广东鹰虹霞投资有限公司 | 300 | 30 |
| 3 | 涂晓敏 | 200 | 20 |
| 合 计 | 1,000 | 100 |
根据奇点投资出具的股东调查表以及奇点投资的公司章程,奇点投资系以自 有资金进行投资,没有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 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不需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现有股东同益股份、粤科泓润、粤科新鹤、赛富合银、 奇点投资为合法存续、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横琴 聚合盈、横琴恒裕、舟山向日葵、人才基金为合法存续、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 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企业。上述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公 司股东的资格。
公司的现有股东中,粤科泓润、粤科新鹤、舟山向日葵、人才基金为私募基 金股东。公司的私募基金股东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管理人均依法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纳 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 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其中,郝源增与任萍 系夫妻关系,郝建鑫系郝源增与任萍之子,吴若思为郝建鑫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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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最近两年内公司一直由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控制,未发 生变化,具体事实依据如下:
-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最近两年来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始 终超过 50%。
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35.4504%、23.1084%、6.9511%、1.9860%的股份,郝建鑫、吴若思通过横琴聚 赛龙、横琴聚宝龙间接控制公司 3.8032%、2.3882%的股份,郝源增、任萍、郝 建鑫、吴若思直接以及通过横琴聚赛龙、横琴聚宝龙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合计达 73.6873%。此后,因公司引入外部投资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直接 及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下降至 68.9570%。最近两年内,郝源增、任萍、郝建鑫、 吴若思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始终超过 50%。
-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最近两年内,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一直在公司任职。其中,郝源 增、任萍、郝建鑫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郝源增、郝建鑫一直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吴若思先后担任公司的财务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四人对发行人的 日常经营、决策拥有重大影响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是公司的共同实 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六)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查阅公司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股东调查表,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及通过横琴聚赛龙、横琴聚宝龙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八、公司的附属公司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有关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核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附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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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书面审查;就公司附属公司的基本情况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 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附属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 见:
一 ( ) 附属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一家附属公司,为芜湖聚赛龙,公 司持有芜湖聚赛龙 100%的股权。该附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MA2RMB136D |
| 住所 | 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科创二路9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强 |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塑料粒料、塑料零件加工、销售;日用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不含汽 车发动机)制造、加工、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17日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二) 分支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
(三) 经核查,公司上述附属公司目前有效存续,不存在依照其适用的法律、 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 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情形
经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9 月设立了全资子公司香港聚赛龙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聚赛龙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后,由于公司境外销售的规模较小,公司亦未将外 销业务作为拓展重点,香港聚赛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注销。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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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师与公司总经理访谈,香港聚赛龙科技有限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
九、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业务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访谈、走访等核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生产经营资质证书进行 书面审查;对香港聚赛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注销证明函件、 公司章程、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进行书面审查;对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查 阅;登录发行人所属行业协会网站查看相关产业政策;就公司的经营方式及经营 地域、持续经营情况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走访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经营场所; 对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的应收应付账款信息进行函证。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业务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和经营方式
1. 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内档资料记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技术进出口;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粒料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 外);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塑料制品批 ” 发 。
根据芜湖聚赛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内档资料记载,其经营范围 为:“塑料粒料、塑料零件加工、销售;日用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不含 汽车发动机)制造、加工、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经营资质/证照
公司所属行业及经营的业务无特殊的准入要求,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取得的生 产经营资质/证照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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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公司名 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注册编码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 | 发证单位 |
|---|---|---|---|---|---|---|
| 1 | 聚赛龙 | 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 记表 |
03621326 | 2018.9.3 | 长期 |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
| 2 | 聚赛龙 | 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证书 |
4401967010 | 2016.3.31 | 长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化 海关 |
| 3 | 聚赛龙 | 出入境检验 检疫报检企 业备案表 |
160613082248000000 09 |
2016.6.16 | 长期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 |
| 4 | 聚赛龙 | 认证企业证 书 |
231297884001 | 2018.12.7 | 长期 | 广州海关 |
| 5 | 聚赛龙 | 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 |
GR201744005997 | 2017.12.11 | 三年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 省国家税务局、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 |
| 6 | 聚赛龙 | 排污许可证 | 91440184231297884 C001X |
2020.8.7 | 2020.8.7- 2023.8.6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 7 | 芜湖聚 赛龙 |
排污许可证 | 91340221MA2RMB1 36D001U |
2020.7.29 | 2020.7.29- 2023.7.28 |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
| 8 | 聚赛龙 | 城镇污水排 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 |
2019字第39号 | 2019.1.22 | 2019.1.23- 2024.1.22 |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
3. 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如下:
(1) 采购模式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未经改性的 PP、ABS、PC 等基础材料、作 为填充料的其他材料及各种改性功能助剂。
公司依照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及采购流程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经营能力、 资金能力、生产资质、产品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经过小批量试用采购且合 格后,将其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体系中,按订单需求与合格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采购部门在仓储、制造等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基础上,同时结合原材料 市场的价格走势设定一定的安全库存,统一对外进行采购,以确保公司生产、运 营有序健康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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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下游客户的订单情况,制定生产计 划,同时对市场需求量较大的规格型号产品,公司会适当进行备货,以便快速满 足客户的需求。公司下设制造中心,由制造中心根据生产指令,统一对各个生产 车间进行排产及组织生产。
(3) 销售模式
公司采取直销模式进行销售,公司的高性能改性塑料产品的下游最终客户主 要为家用电器、汽车、电子通信领域的大型制造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过其经营 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公司及附属公司已就其业务运作取得了必要的资质证书、 政府许可;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未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 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截至报告期初,公司经营范围为: “塑料粒料制造;塑料零件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 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018 年 3 月,公司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经营范围为:“技术进出口;日用塑料 制品制造;塑料粒料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塑料制品批发”。
根据公司的确认、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公司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主营业务一直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最 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公司的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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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17、2018、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669,286,735.65 元、 868,287,804.39 元、999,054,493.45 元、171,962,141.28 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69,180,091.20 元、868,287,804.39 元、999,054,493.45 元、171,962,141.28 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9.98%、100%、100%、100%,公司的收入 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查阅中汇出具的《审 计报告》,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对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客户的应收应付账款信 息进行函证,公司依法存续,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 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访谈等 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 的《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 查表》、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相 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进行书面审查;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查阅《审计报告》;就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就公司关联企业的 基本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就关联方从事的业务与公司 总经理访谈;就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 其他申报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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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
关联自然人
-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等。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其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七项“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人)”。
- (2)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 六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该等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亦为关联方。
-
关联法人
-
(1) 公司的附属公司
公司的附属公司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项“公司的附属公 ” 司 。
- (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包括;横琴聚赛龙、横琴聚宝 龙、横琴聚合盈。
-
(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
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 董事 |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 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以外的其他企业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主营业务 |
| 1 | 京英投资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投资咨询 |
| 2 | 聚增投资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对外投资 |
| 3 | 横琴聚赛龙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对外投资 |
| 4 | 横琴聚宝龙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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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及上文已披露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广州市健田贸易有限公司 | 聚赛龙独立董事朱健民控制的企业 |
| 2 | 江西森汇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聚赛龙独立董事朱健民控制的企业 |
| 3 | 同益股份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担任高管的企业 |
- (5)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及上 文已披露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北京市世纪豪科贸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2 | 香港同益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3 | 深圳市前海同益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4 | 深圳市前海同益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5 | 江西鼎福实业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6 | 创宏集团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7 | 创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8 | 江西森汇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9 | 赣州橙王阁现代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10 | 龙南格林园艺制品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11 | 江西格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12 | 龙南县格林庭园用品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13 | 云泰硬质合金(赣州)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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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4 | 赣州橙王阁果业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 15 | 龙南县格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朱健民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 的企业 |
(5) 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主要 包括: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天津上河科技有限公司 | 聚赛龙董事吴书勇曾经控制的企业,已于2019年9 月23日转让退出 |
(二) 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除附属公司以外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
经常性关联交易
-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及接受服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 年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同益股份 | 采购材料 | — | — | 227,692.31 | — |
2018 年度,公司向同益股份采购 PP 原料,采购金额为 227,692.31 元,采购 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 年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同益股份(含其子公司 苏州创益塑料有限公 司) |
销售商品 | — | 55,376.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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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公司向同益股份销售改性塑料,销售金额为 55,376.10 元,销售 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 (3)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项 目 | 2020 年1-3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
108.64 | 424.02 | 318.75 | 269.46 |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接受关联方担保
|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债务人 | 债权人 | 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
|---|---|---|---|---|---|
| 1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等值6000万元 及等值36万美 元整之和 |
是 |
| 2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花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3,600 | 否 |
| 3 | 郝源增、任萍 | 聚赛龙 | 广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从化支行 |
500 | 否 |
| 4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5,500 | 是 |
| 5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汇丰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7,500 | 否 |
| 6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1,000 | 是 |
| 7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2,500 | 是 |
| 8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星展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2,750 | 否 |
| 9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
1,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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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债务人 | 债权人 | 担保额度(万元) | 担保是否履行完毕 |
|---|---|---|---|---|---|
| 10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
2,000 | 是 |
| 11 | 郝源增、任萍、 郝建、吴若思、 横琴聚赛龙、横 琴聚宝龙 |
聚赛龙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白云 支行 |
8,000 | 是 |
| 12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白云 支行 |
9,500 | 否 |
| 13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越秀支行 |
2,250 | 是 |
| 14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越秀支行 |
2,250 | 是 |
| 15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越秀支行 |
1,053 | 是 |
| 16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 |
聚赛龙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 越秀支行 |
2,110 | 否 |
| 17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玉山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 |
3,000 | 是 |
| 18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玉山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 |
4,000 | 否 |
| 19 | 郝源增、任萍、 郝建鑫、吴若思 |
聚赛龙 | 中睿智慧融资租 赁(深圳)有限公 司 |
1,065 | 是 |
(2) 关联方资金往来
2017 年度,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资金拆借情形。2017 年 1 月 23 日,公司向 任萍借出资金 2,337,747.49 元;任萍分别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2017 年 3 月 30 日归还资金 1,153,251.21 元、1,184,496.28 元。截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任萍已 归还全部借款。因公司与任萍之间的资金拆借时间较短,公司未计收利息。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除上述关联交 易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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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 经本所律师对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合同、凭证进行审查,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与同益股份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货物金额较小,价格参照市场价
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
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筹集运营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过资金拆借行为,但拆借金额较 小且期限较短,不会对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构成重大影响。
(四) 2020 年 8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对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各项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对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 行了确认,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参与表决的股东一致认为:“该等关联交 易均系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而发生,关联交易价 格或定价方法合理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原则,不存在侵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 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已在该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六)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分别出具了《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规范并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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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协议,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 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尤其是在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对涉及与本人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不利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 任何不当的义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 合法权益;
-
如因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赔偿由此给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所有实际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已对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构成合法和有效的约束, 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能够有效避免公司与其关联方 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并保证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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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章程、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源增、任萍、郝建鑫、吴若思已出具《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 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 联营、合营、合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 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 如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 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 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
(4)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 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 所;
(5) 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构成合法和有效 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公司与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
(八) 经查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他申报文件,公司已经就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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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主要财产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走访、访谈等核查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的房地产证、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登记发证申请书及其 批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地确认书、付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付款凭证,与租赁 事项相关的租赁合同、物业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测绘图、出租方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核准 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批准变更回执、商标档 案、商标注册记录册核证副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批量专利法律状态 证明、美国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主要机器设备的购置合同和发票等文件进行书面 审查;就公司及附属公司主要资产取得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存在抵押、 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况与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就公司及附属公司主要资产的 权属状况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香港知识产权署网站并前往从化区、芜湖县 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就发行人资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就发行人主要银 行账户报告期内的银行对账单走访开户行打印核查;查阅截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 人开户行银行存款余额的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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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主要财产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地址 | 证号 | 地 类 |
使用权类 型 |
土地使用 权面积(㎡) |
土地使用 期限 |
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
房屋用途 | 房屋面积 (㎡) |
房屋取得 方式 |
有无抵押 |
|---|---|---|---|---|---|---|---|---|---|---|---|---|
| 1 | 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 潭大道69号 |
粤(2017)广州市 不动产权第 09217849号 |
工 业 用 地 |
出让 | 21,540.00 | 1997.3.14- 2047.3.13 |
出让 | 厂房、宿舍 | 1,678.92 | 新建 | 有 |
| 2 | 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 潭大道69号 |
粤(2017)广州市 不动产权第 09218044号 |
工 业 用 地 |
出让 | 4,124.00 | 2009.3.3- 2059.3.2 |
出让 | / | / | / | 有 |
| 3 | 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 潭大道199号(研发楼) |
粤(2017)广州市 不动产权第 09218635号 |
工 业 用 地 |
出让 | 56,194.93 | 2012.12.19 -2062.12.18 |
继受取得 [注1] |
研发楼 | 5,890.32 | 新建 | 有 |
| 4 | 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 潭大道199号(水泵房及 消防水池) |
粤(2017)广州市 不动产权第 09218636号 |
水泵房及消 防水池 |
167.39 | 新建 | 有 | |||||
| 5 | 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 潭大道199号(车间一) |
粤(2017)广州市 不动产权第 09218637号 |
车间 | 19,296.41 | 新建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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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地址 | 证号 | 地 类 |
使用权类 型 |
土地使用 权面积(㎡) |
土地使用 期限 |
土地使用权 取得方式 |
房屋用途 | 房屋面积 (㎡) |
房屋取得 方式 |
有无抵押 |
|---|---|---|---|---|---|---|---|---|---|---|---|---|
| 6 | 芜湖聚 赛龙 |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科 创二路以南,俞林路以西 |
皖(2019)芜湖县 不动产权第 0001900号 |
工 业 用 地 |
出让 | 18,482.60 | 2019.1.13- 2069.1.14 |
出让 | / | / | / | 无 |
| 7 | 芜湖聚 赛龙 |
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 经济开发区,科创二路以 北,俞林路以西 |
皖(2020)芜湖县 不动产权第 0006524号 |
工 业 用 地 |
出让 | 33,516 | 2020.4.3- 2070.4.4 |
出让 | / | / | / | 无 |
| 8 | 芜湖聚 赛龙 |
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 湖经济开发区俞林路与 创二路交叉口,安徽杰特 电气有限公司东侧01幢 |
皖(2018)芜湖县 不动产权第 0005555号 |
工 业 用 地 |
出让 | 21,217.3 | 2013.1.13- 2063.1.14 |
继受取得 [注2] |
厂房 | 5,790.44 | 继受取得 [注2] |
无 |
| 9 | 芜湖聚 赛龙 |
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 湖经济开发区俞林路与 科创二路交叉口,安徽杰 特电气有限公司东侧02 幢 |
皖(2018)芜湖县 不动产权第 0005554号 |
厂房 | 5,790.44 | 继受取得 [注2] |
无 |
注 1:该土地使用权原系由聚赛龙新材料通过挂牌出方式取得,后聚赛龙新材料被公司吸收合并,所有权人变更为公司。
注 2:该等房产系从芜湖鑫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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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取得了完备的 权属证书,取得方式合法。
2. 在建工程
经核查,公司拟在上述第 1-5 项土地使用权上建设聚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 在上述第 6-7 项土地使用权上建设华东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二期生产基地,该等 项目将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此外,公司正在上述第 8-9 项土地使用权上建 设华东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一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截至目前,公司已就前述工 程建设项目取得了如下证照:
① 聚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
| 阶段 | 已取得的文件/证书名称 | 证号/工程编号 | 颁发部门 | 颁发时间 |
|---|---|---|---|---|
| 立项 |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
2020-440117-29-03-011404 |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 和改革局 |
2020.3.11 |
| 环评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聚 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穗从环批[2020]68号 |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 2020.7.22 |
| 规划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明珠规建证[2017]13号 |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 区明珠工业园管理 委员会 |
2017.8.23 |
| 关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延期的复函 |
穗规划资源业务函[2020]795 号 |
广州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 |
2020.1.15 |
② 华东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一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阶段 | 已取得的文件/证书名称 | 证号/工程编号 | 颁发部门 | 颁发时间 |
|---|---|---|---|---|
| 立项 | 企业投资项目告知登记表 | 发改备(2018)252号 |
芜湖县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2018.7.17 |
| 环评 | 关于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高性能改性工 程塑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环行批[2019]52号 |
芜湖县环境保护局 | 2019.4.19 |
③ 华东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二期生产基地
| 阶段 | 已取得的文件/证书名称 | 证号/工程编号 | 颁发部门 | 颁发时间 |
|---|---|---|---|---|
| 立项 | 企业投资项目告知登记表 | 发改备(2020)12号 |
芜湖县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
2020.2.18 |
| 环评 | 关于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华东高性能改 性工程塑料二期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 |
环行审[2020]20号 |
芜湖市芜湖县生态 环境分局 |
20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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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建筑
经核查,为满足经营需求,聚赛龙在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7849 号对应地块上建有车间、仓库等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建筑面积共计 11,564.80 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的,建 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如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 倍以下的罚款;如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 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 因聚赛龙在上述临时建筑物建设时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风险。
2020 年 3 月 27 日,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经营场所使用的情况说明》,确认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至今,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土地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上述临时建筑属于历史遗留建筑,目 前未列入鳌头镇的拆迁计划当中,预计在未来 5 年内,不会予以拆迁。
2020 年 4 月 16 日,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广州市聚赛 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证明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在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重大质量事故和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5 月 12 日,广州市从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执行土地资 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证明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期间在广州市从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无因违反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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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6 月 9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关于出具广州市聚 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函》,证明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没有违反广州市城市管理方面(含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记录,在广 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访谈,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在自有 地块上新建聚赛龙二期生产基地项目(即车间二)并履行相关报建建设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正在使用的临时建筑因未办理必要的规 划、施工许可手续,存在被拆除、处罚的风险。鉴于该等临时建筑的设计产能为 1 万吨改性塑料,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且当地人民政府已就相关 临时建筑出具证明确认在未来 5 年内该建筑无拆迁风险,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 时建筑存在的法律瑕疵,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性障碍。
(二) 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向他人租赁了如下房屋用于生 产经营: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有无 房产证 |
用途 | 面积 (平方米**) ** |
租赁开始日期 | 租赁结束日期 |
|---|---|---|---|---|---|---|---|---|
| 1 | 公司 | 重庆融跃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 [注1] |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 1590号两江盛景8层8号 房 |
有 |
办公 | 90 | 2020.4.6 | 2021.4.5 |
| 2 | 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 海骏达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振 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洲大 道中海骏达广场1座28层 01之二单元 |
无 [注2] |
办公 | 308 | 2020.6.1 | 2023.5.31 |
注 1: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主体不同,出租方已就房屋的出租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
注 2:出租方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其已就房屋的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出租方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经核查上述与租赁事项相关的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 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出租方具备房屋出租的 主体资格,发行人与该等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对出租人和发行人 均具有约束力,发行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依法使用该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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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房产涉及的租赁合同尚未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54 条规定,“房屋租赁,出 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 ” 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 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按照法律要求办理租赁备案登 记的,房屋租赁单位可能会被房屋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 处以 1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而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 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虽不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作为其生效的条件,因此,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上述租赁房产涉及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影响其法 律效力,不会对发行人依法使用房屋产生障碍,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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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在境内注 册商标专用权共计 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附表一。
经核查,公司的附属公司已就上述商标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取得方式合 法,上述商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
2. 境外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专用权共计 2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附表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商标注册证明书及电子批准变更回执、登录香港特别行 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网站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公司已就附表 二所列商标取得了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 限情形。
(四) 专利
1. 境内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的专利共计 4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附表一。
经核查,公司的附属公司已就上述专利取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取得方式合 法,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形。
2. 境外专利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境外拥有的专 利 1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附表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专利证书、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 的《美国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公司已就附表二所 列专利取得了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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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的除房屋及建 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账面净值 分别为 33,147,428.05 元、1,888,626.98 元、1,561,368.36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主要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上述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由公司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经核查,公司及附属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主要财产,上述主要财 产中,除部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设定了抵押外,其他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 质押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纠纷或争议。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将不受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访谈等核查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及其相 关流程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进行抽 查;对《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进行查阅; 就公司是否存在侵权之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 用中国网站、“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实地走访访谈部分主要客户;就公司重 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侵权之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 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访谈;就公司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的发生原因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除上文已披露合同以外的其 他重大合同
1. 重大授信及融资合同
(1) 2019年11月27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署了编 号GED477410120190021《授信额度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 行同意向公司提供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包括3,000万元的短期贷款额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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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000万元的承兑汇票额度,包含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000万元及仅用于公司开出 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商业汇票融资额度2,000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 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0月11日。
2020年1月1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署了前述《授 信额度协议》项下的编号GTX47741012019000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总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同意在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签发 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2020年3月4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署了前述《授 信额度协议》项下的编号GCD47741012019001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额度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允许公司在2020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 11日向其申请承兑多张汇票,总票面余额不超过1,428.5714万元,使用承兑业务 授信额度的最高总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2) 2019年8月5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000048-C1、 000048-C2、000048-C3、000048-C4、000048-C5《授信约定书》,对双方之一切 授信往来进行约定。同日,双方签订前述《授信约定书》项下之授信额度使用的 编号000048-C6《商业汇票贴现授信合同》,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为公 司提供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2019年8月5日至 2023年7月31日。
(3) 2017 年 5 月 8 日,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公司发函(参考编 号 P/7534/17),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总额度 2,500 万元的应付账款融资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中包含 2,500 万元的应付账款融资 额度用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以及 1,0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额度用于由美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出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人有权不 时重新审查信贷额度,并续展信贷额度。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对此进行了回 函确认。
2019 年 6 月 27 日,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公司发函(参考编号 P/9323/19),同意维持公司总额度 2,500 万元的应付账款融资及银行承兑票贴现 信贷额度。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对此进行了回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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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3 年 5 月 29 日,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编号 FA762879130529《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等值 6,000 万元及等值美元 36 万元整之和的最高融资额, 融资币种为人民币元、美元及日元。融资方式包括贷款、贸易信用证、贴现业务、 应收应付账款融资、进口融资、结算前风险等,授信人有权每年审核融资。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编号 FA762879130528-f《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修改协议,双方同意将先前签 订的编号 FA762879130529《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项下最高融资额修改 为等值 5,000 万元。
(5) 2019 年 6 月 18 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公司发出授信函 号码 CN11009022427-190508《银行授信》,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同意向公司提供总额度 7,500 万元的授信,其中包括人民币元循环贷款授信、进 口授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授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有追索权)、财务公司 承兑汇票贴现授信。授信人有权每年重新审查信贷额度,并续展信贷额度。公司 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对此进行了回函确认。
2019 年 12 月 17 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公司发出授信函号 码 CN11009022427-LN dd 11DEC2019《银行授信》,将 2019 年 6 月 18 日签订 的编号 CN11009022427-190508《银行授信》项下授信条款修改为 I\II 段授信, 分别为最高不超过 7,500 万元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该部分授信内容维持不 变)及最高不超过 3,500 万元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贴现授信。
2020 年 1 月 15 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公司发出授信函号 码 CN11009022427-LN dd 14Jan2020《银行授信》,维持 2019 年 6 月 18 日签订 的编号 CN11009022427-190508《银行授信》项下最高授信额等值 7,500 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对此进行了回函确认。
(6) 2020年6月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签订编号NS综字38662020013《综合授信约定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一般贷款授信额度,授信额度 的使用期限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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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重大借款合同
(1)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编 号 GDK477410120150066《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60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 起算,浮动利率每 12 个月重新定价一次。
(2) 2020 年 3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编 号 GDK47741012020001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 起算,浮动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加 93.5 基点。
(3)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订编 号 GDK47741012020004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 云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95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 算,浮动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加 95.25 基点。
(4) 2019 年 9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签订 编号 2019 穗建约 GS 商业流贷 05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29 日,固定利率为 LPR 利率加 15 基点。
(5)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签 订编号 2019 穗建约 GS 商业流贷 10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1,0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固定利率为 LPR 利率加 20 基点。
(6) 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上述《授 信约定书》项下之授信额度使用的编号 H190500489-C1《借款合同》,玉山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不超过 4,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或贸易融 资贷款信贷额度,包括短期放款 4,000 万元、信用证转融资美金 200 万元及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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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 融资美金 200 万元,信贷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9 年 8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4 日,利率以提款通知书所载之利率计算。
(7)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南沙分 行签订编号 NS 贷字 3866202001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863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9 日,固定年利率为 4.5%。
(8) 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南沙 分行签订编号 NS 贷字 38662020020《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 324.615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固定年利率为 4.5%。
- 重大担保合同
(1) 2017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署了 编号 GDY477410120170026《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粤 (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8044 号土地、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8637 号房地产、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7849 号房地产、粤(2017)广州市不动 产权第 09218635 号房地产、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9218636 号房地产为公 司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 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在不超过 2 亿元的范围内提供抵押 担保。
(2)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署了编 号 2019 年银承汇票字 0016 号《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公司向保证金质押账户存 入保证金,为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签署的编号 GCD47741012019011《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总额度协议》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质押 担保。
(3) 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编号 H190500489-C6《保证金账户质押合同》,公司向保证金质押账户存入保证金, 为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编号 H190500489-C1《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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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依据该合同项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 及其他各种授信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在不超过 4,0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4) 2019年8月5日,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编号 H190500489-C7《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公司向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提供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押,为公司与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 州分行签署的编号H190500489-C1《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合同项已经和将要签署 的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各种授信业务合同、协议及申 请书,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在不超过4,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质 押担保。
(5) 2017年5月22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P/7534/17-COD001《存款质押合同》,公司分次按约定以使用信贷额度比例计算 存入存款,为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编号P/7534/17《授 信函》及其任何修改、补充、变更、替代文件以及具体的交易记录、交易凭证、 交易确认书等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 2014 年 5 月 6 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P/0645/14-AR00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公司将本金额度为 1,000 万元的应收账 款质押给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签署的编号 P/0645/14《授信函》与其他所有银行业务项下的担保债务 提供质押担保。
2015 年 6 月 3 日,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P/3049/15-AR001《应收账款质押补充合同》,双方同意将前述《应收账款质押 合同》项下主债权变更为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编号 P/3049/15《授信函》,对该《授信函》项下及其变更后的担保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本金额度为 1,410 万元。
(7) 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AP762879200225《应收账款质押及监管协议》,公司将应收账款质押给花旗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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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FA762879130529《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和其他任何有关前述协议 中提及信贷文件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8) 2013 年 5 月 29 日,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编号 PA762879130529《保证金质押协议》,公司在保证金质押账户内为花旗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立质押,为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 的编号 FA762879130529《非承诺性短期循环融资协议》及其后不时对该协议进 行的修改和补充项下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9) 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应 收账款质押协议》,公司将应收账款以第一顺位质押的方式质押给汇丰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编号 CN1009022427-170510《银行授信函》及其修订、转让、补充、展期或重述项下 的债务,在不超过 5,500 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
(10) 2020 年 1 月 16 日,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了其 签署的《特定存款质押》,公司以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质权人将 存款全部出质,对 2019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7 日期间开始或产生并 欠付银行的任何币种的全部金钱性债务在不超过 8,250 万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 保。
(11)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了其签 署的《保证金质押(定期存款利息)》,公司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向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公司要求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被担保义务,并授 权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贵行立即从指定账户(629-094574-011)中借 记一笔款项以为该被担保义务建立一笔保证金。
3. 重大采购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了框架协议,对聚丙烯及丙烯腈、 丁二烯、苯乙烯的合成塑料等产品的采购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 包括: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价格)、送货规范(包括物料 的包装、运输和交货)、产品的技术标准、货款的结算(包括开票、结算方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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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应尽义务、不可抗力及协议期限等。具体的订单由公司向 供应商发出。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年度采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已履行完毕及目前 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 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 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合同有效期至 | 实际履 行情况 |
|---|---|---|---|---|---|---|
| 1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公司华南分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9/12/31 | 2020/12/31 | 正在履 行 |
| 2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公司华南分公司 |
聚丙烯、 ABS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9/1/7 | 2019/12/31 | 履行完 毕 |
| 3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公司华南分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8/1/9 | 2018/12/31 | 履行完 毕 |
| 4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公司华南分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6/12/27 | 2017/12/31 | 履行完 毕 |
| 5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9/12/11 | 2020/12/31 | 正在履 行 |
| 6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8/12/12 | 2019/12/31 | 履行完 毕 |
| 7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7/12/21 | 2018/12/31 | 履行完 毕 |
| 8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 |
聚丙烯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6/12/28 | 2017/12/31 | 履行完 毕 |
| 9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公司华东分公司 |
ABS树 脂通用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9/12/23 | 2020/12/31 | 正在履 行 |
| 10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 公司华东分公司 |
ABS树 脂通用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19/7/12 | 2019/12/31 | 履行完 毕 |
| 1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华南化工销售分 公司 |
ABS | 框架合同(以具体 订单为准) |
2020/1/1 | 2020/12/31 | 正在履 行 |
| 12 | 东莞市美润高分子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
滑石粉 | 8,264,800.00 | 2020/1/8 | 合同义务履行 完毕止 |
正在履 行 |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为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 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东莞巨正源科技 有限公司、广东莱勒华工科技有限公司、金发科技(包括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双日塑料(深圳)有限 公司、东莞市美润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广东佰 利源化工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设立时间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疑似实际控制人 |
关联关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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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设立时间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疑似实际控制人 |
关联关 系 |
|---|---|---|---|---|---|
| 1 | 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000-12-28 | 壳牌南海私有有限 公司、 中海石油化工投资 有限公司[注] |
/ | 不存在 |
| 2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 2009-2-2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
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不存在 |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 南分公司 |
2009-3-27 | / | / | ||
| 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 东分公司 |
2005-5-9 | ||||
| 3 | 东莞巨正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15-8-28 | 巨正源股份有限公 司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不存在 |
| 4 | 广州莱勒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013-11-18 | 蒋加念 | 蒋加念 | 不存在 |
| 5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93-5-26 | 袁志敏 | 袁志敏 | 不存在 |
| 珠海金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015-12-31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
| 天津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09-11-20 | ||||
| 6 | 双日塑料(深圳)有限公司 | 2005-10-27 | 双日(香港)有限公 司 |
双日(香港)有限公 司 |
不存在 |
| 7 | 东莞市美润高分子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 |
2009-08-24 | / | 夏俊晖 | 不存在 |
| 8 | 广州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 | 1997-1-31 | 伊藤忠商事(香港) 有限公司 |
伊藤忠商事(香港) 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 9 | 广东佰利源化工有限公司 | 2011-10-28 | 远大石化有限公司 | 胡凯军 | 不存在 |
注:壳牌南海私有有限公司与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各持股 50%。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并实地走访该等供应商、与 业务对接人访谈,上述主要供应商正常经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 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4. 重大销售合同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部分客户签署了框架协议,对改性塑料、塑胶原 料等产品的销售事宜进行了约定,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产品信息(包括产 品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价格)、送货规范(包括产品的包装、运输和交货)、 产品的技术标准、货款的结算(包括开票、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应 尽义务、不可抗力及协议期限等。具体的订单由客户向公司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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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年度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已履行完毕及目前 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 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 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合同有效期至 | 实际 履行 情况 |
|---|---|---|---|---|---|---|
| 1 |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20版(按交易 习惯,一年一版) |
2020-12-31(如双方无异 议,到期后自动续一年) |
正在 履行 |
| 2 |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履行 完毕 |
||
| 2019.12.31(2020年新签, | ||||||
| 2019版 | ||||||
| 该年度协议自动终止) | ||||||
| 3 |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 公司/佛山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履行 完毕 |
||
| 2018/12/31(2019年新签, | ||||||
| 2018/1/1 | ||||||
| 该年度协议自动终止) | ||||||
| 4 |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芜湖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 公司/佛山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履行 完毕 |
||
| 2018/12/31(2018年新签, | ||||||
| 2017/1/1 | ||||||
| 该年度协议自动终止) | ||||||
| 5 |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16/1/1 | 2017-12-31(如双方无异 议,到期后按年自动续期) |
正在 履行 |
| 6 | 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 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正在 履行 |
||
| 2019/3/3 | 2021/3/31 | |||||
| 7 | 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19/3/3 | 2021/7/31 | 正在 履行 |
| 8 | 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正在 履行 |
||
| 2020/9/30(如双方无异议, | ||||||
| 2019/10/1 | ||||||
| 到期后自动续一年) | ||||||
| 9 |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正在 履行 |
||
| 2019/11/28(双方无异议, | ||||||
| 2018/11/29 | ||||||
| 合同期满可自动续期) | ||||||
| 10 | 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15/1/1 | 2015-12-31(如双方无异 议,到期后按年自动续期) |
正在 履行 |
| 11 | 东风易进襄阳工业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16/8/1 | 长期有效至签署新购销 协议止 |
正在 履行 |
| 12 | 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16/5/17 | 长期有效至签署新购销 协议止 |
正在 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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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 标的 |
合同金额 | 签订日期 | 合同有效期至 | 实际 履行 情况 |
|---|---|---|---|---|---|---|
| 13 | 杭州宏欣包装有限公司 | 改性 塑料 粒子 |
框架合同 (以具体 订单为 准) |
2015/8/3 | 2016/8/1(如双方无异议, 到期后按年自动续期) |
正在 履行 |
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为美 的集团(包括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 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 限公司、广东美的酷晨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 限公司、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苏泊 尔(包括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海 信集团(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贵阳海 信电子有限公司、海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海信容 声(广东)冰箱有限公司、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公司、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 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深圳润昌盛实 业有限公司、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重庆旺林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杭州宏欣包装有限公司、东风易进(包括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东风 易进襄阳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易进武汉工业有限公司),简要情况如下:
==> picture [437 x 25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序 实际控制人
供应商名称 设立时间 控股股东 关联关系
号 / 疑似实际控制人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
2000-1-18
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
2003-10-22
限公司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
1994-2-21
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
1 2004-10-22 何享健 不存在
司 公司
广州华凌制冷设备有限公
2010-6-13
司
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
2008-5-15
司
美的集团武汉制冷设备有
2004-3-4
限公司
----- End of picture text -----
3-3-2-100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设立时间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疑似实际控制人 |
关联关系 |
|---|---|---|---|---|---|
| 芜湖美智空调设备有限公 司 |
2010-4-29 | ||||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 器制造有限公司 |
2006-2-24 |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 |
|||
| 广东美的酷晨生活电器制 造有限公司 |
2016-5-4 | ||||
|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 限公司 |
2006-9-4 | 广东美的微波炉制 造有限公司 |
|||
| 2 | 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 有限公司 |
2006-5-19 |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 限公司 |
SEB INTERNATIONAL E S.A.S |
不存在 |
| 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 公司 |
2004-1-7 | ||||
| 3 | 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 限公司 |
1992-10-18 |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不存在 |
| 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 | 2012-9-15 | ||||
| 海信容声(广东)冰箱有限 公司 |
1995-12-25 | ||||
| 海信(成都)冰箱有限公司 | 2007-3-28 | 海信(山东)冰箱有 限公司 |
|||
| 海信容声(扬州)冰箱有限 公司 |
2003-7-3 | ||||
| 广东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 2011-9-19 |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
| 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 1997-1-23 | 贵阳海信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
|||
|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1997-4-17 | 青岛海信电子产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 海信容声(广东)冷柜有限 公司 |
1995-12-25 | 科龙发展有限公司 | 科龙发展有限公司 | 不存在 | |
| 4 | 中山格兰仕工贸有限公司 | 2009-8-7 | 格兰仕(中山)家用 电器有限公司 |
金宝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 |
不存在 |
| 5 | 深圳润昌盛实业有限公司 | 2019-7-10 | 王英国 | 王英国 | 不存在 |
| 6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
2000-11-23 | 双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邬建斌 | 不存在 |
| 重庆旺林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 |
2003-1-20 |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 杭州宏欣包装有限公司 | 2003-12-23 | 王建洪 | 王建洪 | 不存在 |
| 8 | 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 司 |
2001-2-5 | / | YUE KI INDUSTRIAL (SAMOA)CO., LTD |
不存在 |
| 东风易进襄阳工业有限公 司 |
2016-8-1 | 惠州东风易进工业 有限公司 |
3-3-2-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设立时间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疑似实际控制人 |
关联关系 |
|---|---|---|---|---|---|
| 东风易进武汉工业有限公 司 |
2008-08-15 |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营业执照、并实地走访该等客户,与公司 业务对接人访谈,上述主要客户正常经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主要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 合同均合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网站、“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 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项“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外,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列入公司合 并后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目项下的款项余额详情如下:
1. 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情况:
| 1.其他应收款金额 | 前5名情况: | |||
|---|---|---|---|---|
| 序 号 |
单位名称 | 截至2020年3月31日 余额(元) |
款项性质 | 截至2020年3月31日占其他应收 款余额的比例(%) |
| 1 |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注 1] |
600,644.00 | 押金、保 证金 |
27.20 |
| 2 |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2] |
250,000.00 | 保证金 | 11.32 |
| 3 | 杭州信多达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注3] |
150,000.00 | 保证金 | 6.79 |
| 4 | 江苏恒杰汽车塑件有限 公司 |
100,000.00 | 保证金 | 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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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序 号 |
单位名称 | 截至2020年3月31日 余额(元) |
款项性质 | 截至2020年3月31日占其他应收 款余额的比例(%) |
|---|---|---|---|---|
| 5 | 杭州为家美小家电有限 公司 |
100,000.00 | 保证金 | 4.53 |
| 合 计 |
- | 1,200,644.00 | - | 54.37 |
注 1:上述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中应收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额合并计算了其下属海信(山东)冰箱有 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声塑胶有限公司及佛山市海信科龙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注 2:上述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中应收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金额合并计算了其下属广东美的制 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注 3:上述其他应收款金额前 5 名中应收杭州信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金额合并计算了其下属安吉 信多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信多达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无帐龄超过 1 年的大 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余额明细及发生原因如下:
| 序号 | 截至2020年3月31日余额(元) | 发生原因 |
|---|---|---|
| 1 | 670,000.00 | 押金、保证金 |
| 2 | 373.430.52 | 应付暂收款 |
| 3 | 154,933.33 | 其他 |
| 合计 | 1,198,363.85 | - |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上述其他应收、应付账目 项下金额较大的款项系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访谈等核 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吸收合并涉及的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相关 交易协议、决策文件等进行书面审查;对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查阅;就 公司已经进行的及拟进行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等行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 法律意见:
一 ( ) 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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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公司及其前身聚赛龙有限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公 司前身聚赛龙有限于 2015 年 10 月吸收合并聚赛龙新材料外(具体情况参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项“公司的设立”),未发生其他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前身聚赛龙有限自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的上述吸收合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手续,是合法、有效的。
(三) 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情况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项“公司的设立”、第六项“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披 露之增资扩股、变更公司形式外,公司近三年来不存在其他分立、增资扩股、减 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 “ ” 行访谈,除上述吸收合并事项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项 公司的设立 、 第 六项“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披露之增资扩股、变更公司形式外,公司近三年来不存 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不存在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 等行为。
(五)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公司目前没有拟进行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就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的核查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对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历次股东大 会相关会议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 见:
一 ( ) 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已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广州市工商局 备案登记,履行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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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 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自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 股东大会决议时间 | 股东大会会议 | 修改的主要内容 | 是否进行工商备案 |
|---|---|---|---|
| 2016.3.25 |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
增加注册资本 | 是 |
| 2017.9.8 |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 |
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转让 股份等 |
是 |
| 2018.2.28 |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
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 范围及股东更名 |
是 |
| 2018.6.9 |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
增加注册资本、增加董事 会人数 |
是 |
| 2018.8.28 |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 |
修改部分条款表述 | 是 |
| 2020.3.6 |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
股东转让股份 | 是 |
经核查,修改后的章程已在广州市市监局完成了备案登记,履行了法定程序, 最后一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
(三)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现行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四) 为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 《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获得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批准。
经审查,《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大不一致的 条款,亦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根据《公司章程 (草案)》的有关条款,该《公司章程(草案)》在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注册且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后生效。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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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采取 了书面审查、访谈等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对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人治理文件进行审阅;就公司设置的内部职能部门 及其运行情况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 picture [111 x 1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 业委员会会议文件,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内 部职能部门,并已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该等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 picture [417 x 25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对公司的一切
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增加、减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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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形式等事项进行决议,审议批准公 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现有 19 名股东,包括 8 名自然人股东、5 名法人股东、6 名有限合伙企业。
-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行使职 权。
-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股东大会 负责。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 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负责主持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其中,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财务负责人管理公司财 务核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均对总经理负责。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并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等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
公司总经理下设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品保中心、管理中心、
财务中心六大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组织机构健全、清晰,相关机构的设置符合分工明确、互 相制约的治理原则。
(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2016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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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审议、股东发言、质询、表决、会议记录及 会场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提出议案、出席、议事程序、表决方式、表决资格及决 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监事会的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会议召集与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 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具备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的决策 程序和议事程序民主、透明。
-
(三)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17 次股东大会会议,包括:
-
(1) 2016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2)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3)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4)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5) 2017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6) 2017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
(7) 2017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8) 2017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9) 2018 年 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10) 2018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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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11) 2018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12) 2018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13) 2019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4) 2019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度股东大会;
-
(15)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16)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
(17) 2020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22 次董事会会议,包括:
-
(1) 2016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 2016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3)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4)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5) 2016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6) 2017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7)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
(8) 2017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
(9)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
(10) 2018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
(11) 2018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12) 2018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13) 2018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14) 2018 年 8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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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15)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16)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17) 2019 年 2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18) 2019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
(19) 2020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
(21) 2020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
(22)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包括:
-
(1) 2018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2) 2018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3) 2019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4) 2019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5)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包括:
-
(1) 2018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2) 2018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3) 2019 年 1 月 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4) 2019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5) 2020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10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包括:
-
(1) 2018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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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2)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3) 2018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4)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5) 2019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6) 2019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7) 2019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8) 2019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9) 2020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10) 2020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包括:
(1) 2018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2) 2018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3) 2019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
(4) 2019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
(5) 2020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
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了 12 次监事会会议,包括:
-
(1) 2016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 2016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3) 2017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4) 2017 年 8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
(5) 2018 年 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
(6) 2018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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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7)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8) 2019 年 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9) 2019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10) 2019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11) 2020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12)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经审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在召集、召开方式、 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正常发挥作用,制衡机制能够有效运作。
(四) 经审查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 访谈、查询等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选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职资格、兼职情况填写的《广州 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进行书 面审查;取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发表如 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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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单位任职 情况如下:
| 姓 名 | 在公司的 任职 |
在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 在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的企业的任职情况 | 在除公司及附属公司以外 的任职单位与公司的关系 |
|---|---|---|---|---|
| 任职单位 | 担任职务 | |||
| 郝源增 | 董事长、总工程师 | 无 | 无 | / |
| 任萍 | 董事、副董事长 | 聚增投资 | 经理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郝建鑫 | 董事、总经理 | 京英投资 | 监事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刘文志 | 董事、副总经理 | 无 | 无 | / |
| 杨辉 | 董事 | 无 | 无 | / |
| 吴书勇 | 董事 | 同益股份 | 董事、副总经理 | 公司股东 |
| 陆正华 | 独立董事 | 广东粤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 华南理工大学 | 副教授 | 无 | ||
| 赵建青 | 独立董事 |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独立董事 | 无 | ||
| 华南理工大学 | 教授 | 无 | ||
| 朱健民 | 独立董事 | 广州市健田贸易有限公司 | 执行董事、经理 | 无 |
|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 无 | ||
| 广州桦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监事 | 无 | ||
| 黄诚燕 | 监事会主席 | 无 | 无 | / |
| 陈 瑜 | 监事 | 无 | 无 | / |
| 陈晓强 | 职工代表监事 | 聚增投资 | 监事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横琴聚合盈 | 执行事务合伙 人 |
公司股东 | ||
| 吴若思 |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聚增投资 | 执行董事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 袁海兵 | 副总工程师 | 无 | 无 | / |
| 曾惠敏 | 财务负责人 | 无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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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 经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董事、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均由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 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推荐董事、总经理或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有关 的任职程序均合法有效。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无犯罪证明,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 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进行查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首发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
-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广州市聚赛龙 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核查表》,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进行查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目前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与 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其他企业任职。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 公司近两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 董事会成员变化
(1) 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包括郝源增、任 萍、郝建鑫、杨辉、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其中郝源增为董事长,任萍为副 董事长,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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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选举吴 书勇、刘文志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3) 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郝源增、 任萍、郝建鑫、杨辉、吴书勇、刘文志、赵建青、陆正华、朱健民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董事,陆正华、赵建青、朱健民为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变化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黄诚燕、陈瑜、 陈晓强,其中,黄诚燕为监事会主席。
-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1) 截至 2018 年 1 月 1 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为郝源增,董事会秘书 为郝建鑫,财务负责人为邓书令,副总工程师为袁海兵,副总经理为刘文志。
(2) 2018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郝源增辞 去总经理职务,聘任郝建鑫为公司总经理。
(3) 2018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同意邓书令 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
(4)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聘任曾惠敏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5) 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新增聘任郝建 鑫为总经理,吴若思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续聘郝源增为总工程师,刘文 志为副总经理,袁海兵为副总工程师,曾惠敏为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化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 经核查,2018 年 6 月,公司引进新的投资人时,新增选举吴书勇、刘 文志担任董事,系因公司的股东变化而调整;2018 年 6 月,公司免去郝源增总 经理职务,新增任命郝建鑫为公司总经理,系因公司内部分工调整,郝建鑫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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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初开始即在公司任职,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8 月,公司免 去邓书令的财务负责人职务,系因邓书令离职而发生,由于邓书令任职时间较短, 该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决策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2018 年 11 月,公司聘任曾惠敏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系为满足财务独立性要求,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而调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两年管理团队稳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公司目前设有独立董事三名。根据独立董事填写的《广州市聚赛龙工 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核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监会网站进行查询,公司独立董事均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不良记录,其任职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现行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已对独立董 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审查,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经审查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均按照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要求,亲自出席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董事会会议,并就有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已知悉公司的有关情况,在公司经营过程及董 事会经营决策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十七、公司的税务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税务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访谈等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对财政补贴政府文件及收款凭证、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广州中广信税 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进行查阅;就公司及附属公司受到 的税务处罚情况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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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就公司及附属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获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税务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公司及附属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表所示:
| 税种 | 税率 | 计税依据 |
|---|---|---|
| 企业所得税 | 15%、20%、25% | 应纳税所得额 |
| 增值税 | 13%、16%、17% |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 生的增值额 |
| 房产税 | 1.2% |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减 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 |
| 12% | 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 教育费附加 | 3%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应缴流转税税额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情况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公司及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公司及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表所示:
| 税种 | 优惠事项 | 适用主体 | 依据 | 税收优惠政策 | 享受优惠年度 |
|---|---|---|---|---|---|
| 企业所 得税 |
高新技术企 业税收优惠 |
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减按15% 的税率计缴 |
报告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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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种 | 优惠事项 | 适用主体 | 依据 | 税收优惠政策 | 享受优惠年度 |
|---|---|---|---|---|---|
| 小型微利企 业税收优惠 |
芜湖聚赛龙 |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将 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 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 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 于100 万元(含100 万 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
2018年 |
|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19年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就公司及附属公司的税务处罚情况查阅《审计报告》、政 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 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被有关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没有因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而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 公司最近三年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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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阅《审计报告》,核查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享受财政补贴的政 府文件、收款凭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八、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就公司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有关情况采取了书面审 查、访谈、查询、走访等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 体系等认证证书、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广州市市监局、芜湖市芜湖县生 态环境分局、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就公司 及附属公司近三年环保情况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就公司及附属公司近三年环保与质量监 “ ” “ 督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及其影响与总经理进行访谈并登录 信用中国 、 信用广 ” “ ” 州 、 信用安徽 网站进行核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有关情况 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 ) 环境保护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附属公司已取得如下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 序 号 |
公司 名称 |
证书编号 | 适用标准 | 认证范围 | 有效期限 |
|---|---|---|---|---|---|
| 1 | 聚赛 龙 |
052912E | GB/T 24001-2016/ISO14001:2015 | 改性塑料的研发和 生产所涉及的环境 管理活动 |
2017.10.13-2020.10.12 |
- 根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 号) 的规定,重污染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 矿、化工、石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类行业。根据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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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业务属于 C29“塑 ” 胶和塑料制品业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项下的“292 塑料制品业”。据此,发 行人所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工厂建设 项目均已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获取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根据广州市从化区环境保护局、芜湖市芜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证明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访谈、走访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安徽新芜开发 “ ” “ ” “ ” 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登录 信用中国 、 信用广州 、 信用安徽 网站查询,公司及 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行政处 罚。
(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认证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附属公司取得的相关产品质量、技术 等标准认证证书如下:
| 序 号 |
公 司 名 称 |
证书名 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编号/注册号 | 适用标准 | 认证范围 | 有效期限 |
|---|---|---|---|---|---|---|---|
| 1 | 聚 赛 龙 |
职业健 康安全 管理体 系认证 证书 |
北京埃尔 维质量认 证中心 |
052912SR2 | GB/T 28001-2011 OHSAS 18001:2007 |
改性塑料的研发 和生产所涉及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活动 |
2017.10.13- 2020.10.12 |
| 2 | 聚 赛 龙 |
知识产 权管理 体系认 证证书 |
中规(北 京)认证 有限公司 |
18118IP2402R0M | GB/T 29490-2013 | 改性塑料的研 发、生产、销售、 上述过程相关采 购的知识产权管 理 |
2018.8.29- 2021.8.28 |
| 3 | 聚 赛 龙 |
质量管 理体系 认证证 书 |
SGS通标 标准技术 服务有限 公司 |
IATF 0270144 SGS CN08/31543 |
IATF 16949:2016 | 改性塑料的设计 和制造 |
2020.7.22- 2023.7.21 |
| 4 | 聚 赛 龙 |
质量管 理体系 认证证 书 |
SGS通标 标准技术 服务有限 公司 |
CN17/30689 | ISO 9001:2015 | 改性塑料的设计 和制造 |
2020.7.22- 2023.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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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及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与公司总经理访谈,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九、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就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访谈、实地走访等核 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核准文件、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书面审查;对募 投项目拟实施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就公司是否存在与他人合作开发募投项目的情 况与公司总经理进行访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律意见:
(一) 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
投入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用于华东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二期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该项目已经取得芜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编号发改备(2020)12 《企业投资项目告知登记表》以及芜湖市芜湖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环行审 [2020]20 号《关于芜湖聚赛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华东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二期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投入募集资金 8,000 万元,用于聚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该项 目已取得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编号 2020-440117-29-03-011404 号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以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穗从环批[2020]68 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聚赛龙华南二期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
投入募集资金 8,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以上项目共需资金 36,000 万元,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芜湖聚赛龙分别实施。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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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上述全部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募集资金满足上述 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与公司总经理进 行访谈,公司前述拟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二十、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业务发展目标”一节披露的公司发 展战略及整体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的经营目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发展 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 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就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采取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核查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就 公司、附属公司、分支机构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 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就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存在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获得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确 认文件,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 “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就公司及附属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取得各政府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就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发表如下核查及法 律意见:
一 ( ) 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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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附属公司发生的诉讼标的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 100 万元以上,但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的未 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以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 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分案起诉,主张北 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合计 120 万元及利 息、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发行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 年 8 月,发行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的(2019)渝 0117 民初 4876、4877、4878、4879 号民事判决,申请金额为被执行人拖欠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票据款 120 万元及利息、公证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因被执 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案件已于 2019 年 12 月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发行人申请对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20)渝 05 破 147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发行人对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发行 人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审理完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未决诉讼主要系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维护 自身权益而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标的金额较小,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公司及附属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 序 号 |
当事人 | 处罚 日期 |
处罚金额 (元) |
处罚 原因 |
处罚 部门 |
处罚 文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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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当事人 | 处罚 日期 |
处罚金额 (元) |
处罚 原因 |
处罚 部门 |
处罚 文书号 |
|---|---|---|---|---|---|---|
| 1 | 聚赛龙 | 2018.5.25 | 11,500 | 公司委托广州泓浩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持报关单号 520220181028029206,集装箱号 FSCU8977144,以一般贸易方式 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丙烯共聚 物25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 39023010.00,数量25000千克。 经查验,实际到货为聚丙烯再生 料树脂,商品编码为 39021000.90,数量25000千克。 处罚部门认为公司申报进口的 聚丙烯再生料树脂货物(报关单 编号:028029206),因品名归类 错误,少(漏)缴关税9843.21元、 增值税1673.33元,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15条(四)项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 共和国黄 埔新港海 关 |
埔新关简违 字〔2018〕 0019号 |
| 合计 | 11,500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港海关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黄埔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埔新关简告字〔2018〕0020号),发行人于2018 年3月22日持报关单向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的丙烯共聚物与实际到货不符,实 际到货为聚丙烯再生料树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港海关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黄埔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埔新关简违字〔2018〕0019号),对 发行人科处罚款1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下:“进出口货 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 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一 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 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 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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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经核查,上述海关处罚案件采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 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 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案件。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查结果,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登录广州市市监局、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获得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支机构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 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三) 经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以及“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 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粤公正”小程序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郝源增、总经理郝建鑫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任萍、横琴聚合盈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五) 经本所律师获得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户籍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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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进行查询,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 ( ) 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人及其他中介 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 摘要,特别是对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 经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 用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 )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相关承诺与相关约束措施,发行人 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主要承诺如下:
| 序号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
| 1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2 |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3 |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函 | 控股股东 |
| 4 | 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独立董事除外)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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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等承诺 | 行人全体股东 | |
|---|---|---|
| 5 |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
| 6 |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高级管理人员 |
| 7 |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 买回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8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回的措施及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
| 9 |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10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 |
| 11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 诺函 |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监高 |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与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
- 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终止挂牌的情况
2016 年 8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 函[2016]6470 号《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聚赛龙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挂牌。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 转让,证券简称:聚赛龙,证券代码:839141,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2017 年 7 月 20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股转系统 函[2017]4439 号《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聚赛龙股票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终止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17 年 7 月 26 日,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因二级市场交易产生新增 股东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及摘牌程序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行人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受到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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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统的挂牌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股票在股转系 统挂牌期间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不存在股转 系统对发行人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 本次申报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间信息披露差异情况
经核查,在挂牌、摘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履行了重大 事项的决策程序,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本次申报文件披露的信息与新三板挂牌信 息披露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 对赌协议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问卷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增资引入股东 与公司、其他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股份回购协议 及终止对赌条款的相关文件,赛富合银、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琰琰、人才基 金、罗伙明、横琴恒裕、粤科泓润、粤科新鹤入股公司时,曾与公司、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签署过对赌协议。
经核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已与舟山向日葵、陈文胜、景琰琰、人才基金、 横琴恒裕、粤科泓润、粤科新鹤签署补充协议,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提 交 IPO 申报材料之日起,对赌条款彻底终止;因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赛富合银 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于 2016 年 10 月 11 日公司于新三板挂牌时失效, 对赌条款已终止;因实际控制人与罗伙明签署的对赌协议所列对赌条件已触发, 公司股东任萍已回购罗伙明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赌条款已终止。据此,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对赌协议均已终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之间在发行人本次申报时不存在 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对赌安排,不存在任何特殊条款或特殊权利安排;发行人 申报时已终止对赌安排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四)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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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
(1)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如下:
单位:人
| 单位:人 | |||||
|---|---|---|---|---|---|
| 期 间 | 2020-03-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员工人数 | 386 | 399 | 361 | 374 | |
| 未缴纳人数 | 33 | 51 | 25 | 30 | |
| 未缴纳原 因及对应 人数 |
新入职、正在办理转移手 续 退休返聘 自愿申请不缴纳 |
16 | 35 | 16 | 20 |
| 9 | 6 | 6 | 8 | ||
| 8 | 10 | 3 | 2 |
- (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
| 单位:人 | |||||
|---|---|---|---|---|---|
| 期 间 | 2020-03-31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员工人数 | 386 | 399 | 361 | 374 | |
| 未缴纳人数 | 24 | 45 | 19 | 27 | |
| 未缴纳 原因及 对应人 数 |
新入职、正在办理转移手续 | 16 | 35 | 16 | 20 |
| 退休返聘 | 3 | 5 | 0 | 2 | |
| 自愿申请不缴纳 | 5 | 5 | 3 | 5 |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少部分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况,未缴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包括:(1) 部分员工属于由公司退休返聘,已达到 退休年龄,无需缴纳社会保险;(2) 部分员工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及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不愿再重复缴纳社会保险;(3) 部分员工尚处在试用期或其入职期 限较短,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未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是:现有住房公积金 制度未实行全国统筹,少量员工使用及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限制,不利于其在户 籍所在地置业安家,因此自愿申请不缴纳。
对于上述员工,公司以其他形式为员工提供了可能的代替型保障,如提供员 工宿舍等,除此之外,公司已为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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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 积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 公司控股股东郝源增已就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需承担任何 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其愿意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或被处罚、索赔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 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 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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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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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
吴传娇
负责人: ___ 经办律师: __
顾功耘 杨文明
经办律师: __
颜冰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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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公司及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商标权
附表一 境内商标权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标识 | 注册类别 | 注册号 | 有效期 起始日 |
有效期 终止日 |
取得方式 | 是否质押 |
|---|---|---|---|---|---|---|---|---|
| 1 | 聚赛龙 | 17 | 8236715 | 2011-04-28 | 2021-04-27 | 原始取得 | 否 | |
| 2 | 聚赛龙 | 17 | 7618944 | 2011-02-07 | 2021-02-06 | 原始取得 | 否 | |
| 3 | 聚赛龙 | 17 | 5912658 | 2020-07-07 | 2030-07-06 | 原始取得 | 否 | |
| 4 | 聚赛龙 | 17 | 5912639 | 2020-02-14 | 2030-02-13 | 原始取得 | 否 | |
| 5 | 聚赛龙 | 1 | 3945895 | 2016-08-21 | 2026-08-20 | 原始取得 | 否 | |
| 6 | 聚赛龙 | 1 | 3191262 | 2013-12-14 | 2023-12-13 | 原始取得 | 否 | |
| 7 | 聚赛龙 | 1 | 1325079 | 2019-10-21 | 2029-10-20 | 继受取得 [注] |
否 | |
| 8 | 聚赛龙 | 1 | 1110099 | 2017-09-28 | 2027-09-27 | 继受取得 [注] |
否 |
注:该等商标系从龙潭电器厂受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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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境外商标权
| 序号 | 权利人 | 商标标识 | 注册地 | 注册类别 | 注册号 | 有效期 起始日 |
有效期 终止日 |
取得方式 | 是否质押 |
|---|---|---|---|---|---|---|---|---|---|
| 1 | 聚赛龙 | 香港 | 17 | 302305386 | 2012-07-05 | 2022-07-04 | 原始取得 | 否 | |
| 2 | 聚赛龙 | 香港 | 17 | 302305395 | 2012-07-05 | 2022-07-04 | 原始取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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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公司及附属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权
附表一 境内专利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类别 | 取得方式 | 是否 质押 |
|---|---|---|---|---|---|---|---|---|
| 1 | 聚赛龙 | 一种聚苯醚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710301284.1 | 2017-05-02 | 2020-05-19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 | 聚赛龙 | 一种环保再生增强PEEK/PPS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 ZL201710044048.6 | 2017-01-19 | 2019-04-19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 | 聚赛龙 | 一种适用于充电桩充电枪的无卤阻燃耐寒PC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806227.4 | 2016-09-06 | 2019-05-07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 | 聚赛龙 | 一种适用于平板电脑外壳的高灼热丝耐刮擦PC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806446.2 | 2016-09-06 | 2019-01-0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5 | 聚赛龙 | 一种导热耐磨高强度聚苯硫醚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508746.2 | 2016-06-29 | 2019-04-19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6 | 聚赛龙 | 一种耐汽油玻纤增强无卤阻燃sPS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013234.9 | 2016-01-05 | 2018-02-02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7 | 聚赛龙 | 一种耐汽油玻纤增强sPS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610013235.3 | 2016-01-05 | 2018-02-02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8 | 聚赛龙 | 一种轻质耐磨微发泡聚醚醚酮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与应用 | ZL201510759763.9 | 2015-11-09 | 2018-06-26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9 | 聚赛龙 | 一种聚丙烯专用高效无卤阻燃剂母粒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ZL201510744176.2 | 2015-11-05 | 2018-06-0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0 | 聚赛龙 | 一种易清洁高光阻燃聚丙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2341.9 | 2015-11-05 | 2017-10-2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1 | 聚赛龙 | 一种高光泽耐析出阻燃聚丙烯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753211.7 | 2015-11-05 | 2017-10-2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2 | 聚赛龙 | 一种高耐磨碳纤维增强聚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ZL201510567842.X | 2015-09-08 | 2017-11-21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3 | 聚赛龙 | 环保阻燃碳纤维增强聚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ZL201510571583.8 | 2015-09-08 | 2018-04-17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4 | 聚赛龙 | 一种回收聚丙烯-聚偏二氯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510516833.8 | 2015-08-21 | 2017-10-2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5 | 聚赛龙 | 一种低收缩率低吸水率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与应用 | ZL201510500381.4 | 2015-08-14 | 2017-05-1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6 | 聚赛龙 | 透明电饭煲用阻燃高耐热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与应用 | ZL201510485737.1 | 2015-08-10 | 2017-07-1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7 | 聚赛龙 | 可透视电饭煲用易清洁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与应用 | ZL201510485740.3 | 2015-08-10 | 2017-07-1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8 | 聚赛龙 | 具有抗菌功能的免喷涂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与应用 | ZL201410834322.6 | 2014-12-29 | 2017-04-26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19 | 聚赛龙 | 仿大理石纹的免喷涂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与应用 | ZL201410837336.3 | 2014-12-29 | 2017-02-01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0 | 聚赛龙 | 一种聚苯硫醚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542036.2 | 2014-10-14 | 2016-08-24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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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类别 | 取得方式 | 是否 质押 |
|---|---|---|---|---|---|---|---|---|
| 21 | 聚赛龙 | 选择性透过近红外线的聚碳酸酯-有机硅氧烷共聚物材料 | ZL201410276480.4 | 2014-06-19 | 2017-06-2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2 | 聚赛龙 | 激光直接成型的PC/ABS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和应用 | ZL201410135979.3 | 2014-04-04 | 2016-08-24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3 | 聚赛龙 | 一种高介电常数低介电损耗聚醚砜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410133568.0 | 2014-04-03 | 2018-01-23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4 | 聚赛龙 | 一种高耐热无卤阻燃尼龙6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 ZL201410087920.1 | 2014-03-11 | 2016-09-07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5 | 聚赛龙 | 汽车内饰件用免喷涂耐刮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670823.0 | 2013-12-10 | 2016-11-3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6 | 聚赛龙 | 一种导电聚苯醚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310007354.4 | 2013-01-09 | 2016-12-2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27 | 聚赛龙 | 碳纤维增强聚醚酰亚胺/聚苯硫醚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493679.3 | 2012-11-28 | 2015-03-11 | 发明 | 继受取得[注] | 否 |
| 28 | 聚赛龙 | 一种高耐磨聚醚酰亚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499486.9 | 2012-11-28 | 2015-07-01 | 发明 | 继受取得[注] | 否 |
| 29 | 聚赛龙 | 一种溴化聚苯乙烯母粒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210074246.4 | 2012-03-20 | 2014-05-07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0 | 聚赛龙 | 一种三氧化二锑母粒的制备方法 | ZL201110429778.0 | 2011-12-20 | 2014-01-29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1 | 聚赛龙 | 一种阻燃压敏胶粘剂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425203.1 | 2011-12-19 | 2013-09-1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2 | 聚赛龙 | 一种聚碳酸酯复合材料及挤出级光扩散LED灯管的制作方法 | ZL201110293370.5 | 2011-09-27 | 2014-05-07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3 | 聚赛龙 | 一种光扩散聚碳酸酯复合材料及建材用光扩散导光板的制作方法 | ZL201110286704.6 | 2011-09-26 | 2013-09-11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4 | 聚赛龙 | 一种低比重汽车保险杆用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286705.0 | 2011-09-26 | 2013-06-12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5 | 聚赛龙 | 一种可发光的马路井盖专用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286727.7 | 2011-09-26 | 2013-06-12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6 | 聚赛龙 | 一种可反光的复合材料井盖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110286728.1 | 2011-09-26 | 2014-05-07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7 | 聚赛龙 | 一种利用回收聚乙烯/尼龙复合膜料生产的汽车保险杠专用材料及其 制备方法 |
ZL201110179233.9 | 2011-06-29 | 2013-04-1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8 | 聚赛龙 | 一种聚碳酸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与LED灯罩的制作方法 | ZL201110151545.9 | 2011-06-08 | 2012-12-05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39 | 聚赛龙 | 高CTI值阻燃增强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材料及制备与应用 | ZL201010582429.8 | 2010-12-10 | 2012-08-22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0 | 聚赛龙 | 以废弃PET瓶片为原料的无卤阻燃工程塑料及制备方法 | ZL201010196709.5 | 2010-06-08 | 2012-05-23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1 | 聚赛龙 | 一种无卤阻燃ABS/PET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 ZL201010196718.4 | 2010-06-08 | 2012-02-15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2 | 聚赛龙 | 无卤无锑阻燃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工程塑料及制备方法 | ZL200910214321.0 | 2009-12-29 | 2012-01-1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3-3-2-135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类别 | 取得方式 | 是否 质押 |
|---|---|---|---|---|---|---|---|---|
| 43 | 聚赛龙 | 一种耐低温PC/PET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192247.7 | 2009-09-06 | 2012-01-18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4 | 聚赛龙 | 一种透明PC/PET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0910130820.1 | 2009-04-16 | 2011-06-15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5 | 聚赛龙 | 一种车用低VOC内饰件PP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 | ZL200910037827.9 | 2009-03-07 | 2011-05-04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6 | 聚赛龙 | 一种低VOC高性能汽车内饰件专用PP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ZL200910037828.3 | 2009-03-07 | 2011-11-30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7 | 聚赛龙 | 一种节能防电全塑电热水器混水阀的制作方法 | ZL200810028942.5 | 2008-06-19 | 2011-02-16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 48 | 聚赛龙 | 一种改性塑料粒子的共沸脱气装置 | ZL201720176105.1 | 2017-02-27 | 2017-09-29 | 实用新型 | 原始取得 | 否 |
注:该等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聚赛龙新材料,后聚赛龙新材料被公司吸收合并,专利权人变更为公司。
附表二 境外专利
| 序 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区域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专利类别 | 取得方式 | 是否质 押 |
|---|---|---|---|---|---|---|---|---|---|
| 1 | 聚赛龙 | Efficient Halogen-free flame retardant masterbatch for polypropylene and preparation method and use thereof |
美国 | US 10400088 | 2017-04-13 | 2019-09-03 | 发明 | 原始取得 | 否 |
3-3-2-136
附件三: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项目内容 | 依据 | 补助金额 |
|---|---|---|---|---|
| 2017年度 | ||||
| 1 | 聚赛龙 | 2015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清算2015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 助专项资金项目明细的通知》(穗科创字[2015]288号) |
65.6万 |
| 2 | 聚赛龙 | 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专项项目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 助专项项目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51号) |
56.45万 |
| 3 | 聚赛龙 | 2016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 助资金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企业研发开发省级财 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50号) |
77.77万 |
| 4 | 聚赛龙 | 2017年度第一批专利资助资金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放2017年度第一批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 | 3.604万 |
| 5 | 聚赛龙 | 2017年科技创新人才专项项目经费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创新人才专项项目 经费(第一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73号) |
15万 |
| 6 | 聚赛龙 | 2016年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科技 信贷贴息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项 目经费(第一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62号) |
46.94万 |
| 7 | 聚赛龙 | 2017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 金(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第一批项目计划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 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7]694号) |
41.69万 |
| 8 | 聚赛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补 贴 |
《广州市金融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新 增部分)的通知》(穗金融函[2017]1000号) |
100万 |
| 9 | 聚赛龙 | 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年产六万吨高性能热塑性工程塑料自动 化生产基地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专题)第一批安排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 [2017]1876号) |
160.86万 |
3-3-2-137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项目内容 | 依据 | 补助金额 |
|---|---|---|---|---|
| 10 | 聚赛龙 | 2016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年产 六万吨高性能热塑性工程塑料自动化生 产基地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 (普惠性)专题资金相关安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6]1547号) |
43.62万元 |
| 11 | 聚赛龙 | 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技术中心专题)- 免喷涂易清洁聚丙烯复合材料 |
《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 金企业技术中心专题等项目的通知》(穗工信函[2016]300号) |
200万 |
| 12 | 聚赛龙 | 2017年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经 费(第三批)-聚丙烯腈(PAN)基碳纤维改性 聚酰胺复合材料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专 项项目经费(第三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09号) |
60万 |
| 13 | 聚赛龙 | 2017年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经 费(第二批)-汽车内饰用纳米改性聚丙烯 复合材料产业化关键技术开发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专 项项目经费(第二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108号) |
90万 |
| 14 | 聚赛龙 | 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高性能改性工程塑料自动化生产线技术 改造项目 |
《广州市工信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转型升级方向-设备更新专题)的通知》(穗工信函[2016]1274号) |
145万 |
| 15 | 聚赛龙 | 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项 目经费(第二批)的通知》 |
20万元 |
| 16 | 聚赛龙 | 政府社保管理中心稳岗补贴 | 《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 | 2.9322 万元 |
| 2018年度 | ||||
| 1 | 聚赛龙 | 2018年度第一批专利资助资金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放2018年度第一批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 | 8.4万 |
3-3-2-138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项目内容 | 依据 | 补助金额 |
|---|---|---|---|---|
| 2 | 聚赛龙 | 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市科技创 新小巨人企业奖补项目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创新企业发展专项 项目经费(第五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342号) |
20万 |
| 3 | 聚赛龙 | 2017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项 目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广东省2017年度企业研究开发 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通知》(穗科创字[2018]64号) |
89.76万 |
| 4 | 聚赛龙 | 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融 资租赁补助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 产业发展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 [2018]896号) |
48.13万 |
| 5 | 聚赛龙 | 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高 成长企业补助项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 产业发展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 [2018]896号) |
100万 |
| 6 | 聚赛龙 | 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 性)专题资金-年产六万吨高性能热塑性工 程塑料自动化生产基地扩建技术改造项 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下达关于2017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事后奖补(普惠性)专题资金相关安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7]2213号 |
81.83万 |
| 7 | 聚赛龙 | 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技术改造专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 产业化方向项目-一期生产基地的自动化 生产线技术改造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 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专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产业化方向项目计划的通知》(穗 工信函[2018]1133号) |
240万 |
| 8 | 聚赛龙 |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中央财政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问题的复函》(从府办复[2018]368号) |
36.95万 |
| 9 | 聚赛龙 | 2018年对外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汽车 内饰用纳米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产业化 关键技术开发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对外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经费(第二批)的 通知》(穗科创字[2018]190号) |
60万 |
3-3-2-139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项目内容 | 依据 | 补助金额 |
|---|---|---|---|---|
| 10 | 聚赛龙 | 2018年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经费-基于 激光直接成型技术的PC/ABS合金材料 的研究和开发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经费(第七批)的 通知》(穗科创字[2018]224号) |
15万 |
| 11 | 聚赛龙 | 2018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 性)专题资金-年产六万吨高性能热塑性工 程塑料自动化生产基地扩建技术改造项 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 (普惠性)专题资金相关安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8]1494号) |
150.47万 |
| 12 | 聚赛龙 | 2018年广州市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拟后 补助-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补贴 |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 | 50万 |
| 13 | 聚赛龙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发放2018年广东省有关专利资金的公示》 | 1万 |
| 2019年年度 | ||||
| 1 | 聚赛龙 | 2017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奖励资 金)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经费(第一批)的 通知》(穗科字[2019]45号) |
16万 |
| 2 | 聚赛龙 | 可替代铜和铜合金制作建材管件用嵌件 的PPS特种工程塑料 |
《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奖励资金)的通知》(粤财教[2017]117 号) |
10万 |
| 3 | 聚赛龙 | 2016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奖金 |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6、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 金的复函》(从府办复[2019]243号) |
47.4万 |
| 4 | 聚赛龙 | 2019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 (高成长企业贷款补助项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9]620号) |
100万 |
3-3-2-140
| 序号 | 公司名称 | 项目内容 | 依据 | 补助金额 |
|---|---|---|---|---|
| 5 | 聚赛龙 | 2019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 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 (融资租赁补助项目) |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计划的通知》(穗工信函[2019]620号) |
34.7万 |
| 6 | 聚赛龙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广州市贯彻知 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 |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8年第二期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的通知》 (穗知[2018]52号) |
5万 |
| 7 | 聚赛龙 | 2017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专项项目 |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 助专项项目经费的通知》(穗科创字[2017]51号) |
56.45万 |
| 8 | 聚赛龙 | 2018年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经费-基于 激光直接成型技术的PC/ABS合金材料 的研究和开发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项目经费(第八批)的通 知》 |
15万 |
| 9 | 聚赛龙 | 2017年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项 目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广州市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经费(第 二批)的通知》(穗科字[2019]73号) |
47.4万 |
| 10 | 聚赛龙 | 科技信贷贴息补贴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科技与金融结合计划项目经费(第二批)的通 知》(穗科字[2019]249号) |
27.43万 |
| 11 | 聚赛龙 | 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项 目经费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2019年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经费(第八批)的 通知》 |
24万 |
| 12 | 聚赛龙 | 专利资助资金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放2019年从化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通知》 |
5.89万 |
| 2020年1-3月 | ||||
| 1 | 聚赛龙 | 广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失业险补贴返还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我市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 工作的通告》(穗人社通告[2020]1号) |
2.72万 |
3-3-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