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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ard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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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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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571 证券简称:信雅达 编号:临 2015-010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11 人,实到董事 11 人。会议由董事长郭华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议,本次会议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通过《关 于修订〈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做如下 修改:
一、 修订《公司章程》 第六条
原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629,180 元。
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419,780 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原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629,18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2,629,180 股。
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2,419,78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2,419,780 股。
三、 修订《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
原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修订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四、 修订《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
原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有关规定在需要时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股东身份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确认。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股东身份按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确认。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五、 修订《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原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修订。
《关于修订〈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