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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ard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Nov 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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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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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2009 年11 月17 日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09 年11 月17 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 号龙禧大酒店会议厅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华强先生
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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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叶晖先生宣布股东到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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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叶晖先生宣读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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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读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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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周小明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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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提名李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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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代表提问及公司管理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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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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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读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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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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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开、公正、合法有效,保证会议顺利进 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秘书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 稿)和《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雅达系统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规则提示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2009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有关的证明材料 并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三、股东的发言、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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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会议的股东及持有合法授权手续的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质询的权利,并相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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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大会正常秩序,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为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质询的权利,各股东应当在发言前将 发言的内容要点书面报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根据股东提出发言要求的时间先后、发言内容,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的发言。
3、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意见。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五、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六、会议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七、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作监票人,投 票结果由大会秘书处统计,监票人确认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八、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九、本会议规则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秘书处
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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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小明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独立 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周小明先生自2003 年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达六年,因此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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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周小明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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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明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1 月17 日
关于提名李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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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杭州信雅达电子有限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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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三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推荐李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11 月17 日
附简历
李健先生,1969 年11 月生,律师。2001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曾历任于安徽淮南矿业集团、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等单位,长期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现任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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